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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孕在美国:选对地方才能生

    时间:2021-03-21 00:09: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现代意义上的代孕,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受术夫妻多以契约方式约定,代理孕母放弃对子女的亲权,受术夫妻则以收养方式建立对子女的亲权
      54岁的美国大妈特莱萨最近上了报纸,她为28岁女儿成功代孕“孙女”。原来,她女儿多年来想要个孩子却一直不成功,到2014年圣诞节为止已经流产三次了。尽管大妈的年龄可能成为她代孕的最大阻碍,但经过一系列的调养和治疗,2015年4月,女儿的胚胎成功移植到了大妈体内。
      特莱萨是美国代孕潮的一个剪影,而在中国法律明确禁止商业代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中国富人选择赴美寻求代孕。
      其实,在美国,只有部分州允许代孕合同的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代孕,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受术夫妻多以契约方式约定,代理孕母放弃对子女的亲权,受术夫妻则以收养方式建立对子女的亲权。从1988年起,在代孕婴儿(Baby M)案被广泛讨论后,有关代理孕母及代孕契约争议的诉讼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在美国的绝大多数州,立法禁止有偿代孕,而部分州如纽约州还规定无偿代孕契约也无效;有的州如密歇根州对代孕制定了民事或刑事处罚;还有的州比如佛罗里达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维吉尼亚州、华盛顿州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前提下,代孕契约有效且可执行;加州和佛蒙特州对代孕较为宽容,还允许同性恋者、单身者等缔结代孕契约。
      新泽西州:有偿代孕违法
      Baby M案是一起基因型代孕契约引起的关于契约履行和监护权归属的诉讼。1985年2月,玛莉贝丝·怀德与史坦夫妇签订了以人工授精的方式,由怀德太太成为代理孕母的一份有偿代孕契约。
      然而,婴儿出生后,怀德太太不愿放弃作为母亲的权利,将婴儿取名莎拉(史坦夫妇将婴儿取名为么梅丽莎,法院在审理中称之为Baby M),拒绝交付婴儿。史坦夫妇遂提起对怀德太太的诉讼,要求其履行契约并请求法院确认永久监护权。
      新泽西高等法院法官认为:“如果生育是受到保护的,那么生育的方式也应受到保护。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性交方式生育,那么他也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新泽西高等法院判决代孕契约有效,史坦先生被赋予对Baby M的监护权并被允许收养Baby M,被剥夺了亲权的怀德太太向新泽西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新泽西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新泽西州收养法明文禁止收养他人子女时以金钱交易为条件。法院认为,当事人所签订的代孕契约故意规避该州法律,但事实上可以推定,史坦先生知道他所付之金钱用于收养代孕生产的婴儿之目的,而怀德太太也知晓她收了钱就意味着婴儿将被史坦夫妻收养。契约三方明知有偿收养违法,仍以合法契约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外,法院认为,从公共政策上讲,子女无论何种原因应当与其生父母一起生活,通过代孕契约的约定,在生母不自愿的情况下排除生母的亲权,不符合公共政策。
      新泽西法律规定,放弃亲权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且须获得收养机构或州青少年家庭服务机关的允许。法院认为,怀德太太的行为表明她并非自愿放弃对婴儿的亲权,且未明示抛弃亲权,也并不存在父母义务的重大过失,因此终止亲权的约定无效,法院判决怀德太太对Baby M享有亲权。
      法院还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出发进一步阐释:如果立法允许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亲权的归属,则没有必要在亲权立法中进行如此“细致、严格、实质性的”亲权终止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法院允许此种契约以“契约自由法则”排除收养法律规定,则会使其他法律被任意规避。
      纽约州:多次违法代孕适用刑法
      纽约最早引起社会和司法关注的代孕纠纷是1986年的代孕女孩(Baby Girl L.J)案。不同于Baby M案,代理孕母提起的诉讼并非产生于对委托人收养并取得监护权的异议,而在于不同意收养人(父亲)的妻子也通过收养成为其儿子的母亲。法院确认了生父的监护权,并基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判决婴儿生父之妻得收养该婴儿。
      1990年,纽约家庭法院受理的保罗收养(Adoption of Paul)案,法官作出了与Baby Girl L.J案相反的判决。本案的契约双方未对监护权产生争议,而是源自于代理孕母要求法院司法认可委托人夫妻收养婴儿成立。即使代孕契约中特别对10000美元说明:“10000美元非并作为代理孕母终止亲权,或将婴儿转给他人收养的价款或对价”。
      法院认为该有偿代孕契约违反了纽约州禁止有偿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并且违反了公共政策因而无效。法院在审判时参考了Baby M案的判决,认为代孕契约是一种婴儿买卖,或者至少是一种对母亲权利的买卖。因此,法院认为代理孕母除非立誓不曾、也不会在将来索取、主动接受或被动接受10000美元,否则代理孕母不能终止对婴儿的亲权且不能將婴儿转与他人收养。也即是说,只有在代理孕母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她未收受10000美元的情况下,她才可以放弃亲权,由他人收养与她所生的子女。
      由于代孕引发的社会关注,而纽约州却未有相关立法,纽约州议员邓恩呼吁立法改革以解决代孕产生的父母子女问题,并提交了提案。该提案试图通过宪法隐私权保护来规定有关代孕问题,规定受保护主体的须满足如下条件:异性恋夫妻;妻子不孕;丈夫、代理孕母均未有生殖或遗传疾病。此外,提案还认为,代理孕母和委托人应当在代孕前向独立咨询专业机构进行咨询,以确保代孕契约出于当事人自愿且合法。但该提案和其他若干提案都未最终通过。直到1992年6月,纽约州修改了家庭关系法,禁止一切形式的商业代孕,无论是基因型代孕还是妊娠代孕。根据该法规定,对第一次违反禁止代孕规定的中介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并必须退还其根据代孕契约收取的全部中介费;任何违反禁止代孕规定的个人再次违法时将受到刑事重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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