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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

    时间:2021-03-17 12: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伴随着我国经济以及科技的高速发展,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都在发生着变化,国民生活水平也有了质的提高。在这样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当中,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法也在与之相伴,发生着改变。本文就三个方面,包括高科技的普及与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的必要性以及民商法创新的具体措施对民商法的创新理念进行了深入探讨,希望可以对相关研究与实务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高科技 民商法 创新
      一、高科技的普及与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1.高科技的普及与发展改变了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安全就交易本身而言是其自身必须要具备的一个属性,在现代交易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交易的第三方(比如淘宝交易平台),也出现了所谓的“信用”交易。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安全是涉及交易全始终的、全方位的,它包括交付过程的安全性、用户客户信息的安全性以及信用的安全性。在传统交易中,由于交易一般只是限于面交,所以交易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现代交易当中,第三方的出现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兴起,各种诈骗手段的盛行,都讓我们意识到安全性的重要性。还需要注意的是为什么会出现第三方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为什么会发展的如此之快,那是因为高科技在作为各种交易的技术支撑而存在。所以,在高科技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的今天,交易方式变化如此之快的今天,我们必须对民商法有所改革,使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成为追求安全性,这样才能保证我们交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也说明了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普及也在对我国的民商法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与挑战。
      2.高科技的普及与发展使得民商事主体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高科技如此普及的今天,互联网的功劳是不言而喻的,它的发展将整个世界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的出现使得各种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模式得以迅速发展;它的出现也同样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生活模式,但是它的出现也给我们网络交易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民商事主体也同样具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与范围,这一交易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为交易双方,它还会涉及到交易的第三方,比如说交易平台等。与此同时,它也会为民商经营活动以及其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所以,高科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扩大了民商事主体的发展空间和范围。
      二、在高科技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的时代背景下对民商法创新的必要性
      1.安全性是现代交易模式的基础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以发现,它的发展已经渐渐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模式,使得我们的生活变得方便快捷。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它的发展促使了交易平台(第三方)的出现,如果想让新型交易模式能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它积极的作用,那就必须要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这一安全性不仅仅包括了交易方式的安全性,还包括了交易双方信用的安全性,如果信用破产了,安全没有给予充分保障,那势必会使得交易市场发生混乱的情况,最终会损害人民的利益,而这样的结果并不是我们发展科技的初衷,所以为了促进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推动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我们必须及时对民商法进行改革创新,让它能够紧跟时代的步伐,以达到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最终目的。
      2.高科技的出现对民商法体系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目前我国的民商法主要强调的是平等公平自由,这三点是传统民商法最为重要的价值标志。在整个体系中,首先强调的是平等,因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形态,要想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都需要平等来作为它的保障。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发扬民商法体系原有的本义,但是我们也应该重视正视高科技的出现对我国民商法的冲击与挑战,所以我们必须要及时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使得它的存在对现代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起到保障性作用。在现代,效益就是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换而言之就是说占据着民商法价值体系的最为重要地位的就是“利益”,与此同时安全性也是民商法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民商法体系而言,其效益性与安全性是有一定的冲突的,但是正是由于现代信息流量的多样化的特性使得效益性与安全性的矛盾中和了冲淡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平才是民商法价值体系永恒的价值追求。
      三、对民商法创新的具体措施
      1.扩大民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之前的传统民商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指财产交易对象。但是随着我国目前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的普及、交易平台的出现,使得新型交易模式(网络交易)逐渐占据了交易的主导地位。所以在互联网连接整个世界的同时,它也建立了连接整个世界的信息网络,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已经与人们的利益已密切相关。所以,交易所涉及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已经扩大了。如果我们无法保障信息的安全,那么我们也就无法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就目前而言,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发展到除了交易对象外,还必须要包括交易所涉及的各种网络信息的地步。
      2.扩大民商事权利主体的具体范围
      民商事的权利体系主要是由其权利主体的内容和条件所决定的,其权利主体正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扩大之后,其涉及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信息库专用权、域名专用权以及相关的版权等。首先,信息库专用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这样就会体现出信息的价值随之就会出现非法盗取信息的情况,所以我国民商法应该保护信息库专用权,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双方交易信息的安全性,从另一方面这样做也会激发出人们交易的积极性;其次,域名对于维护网络秩序是极其重要的,对于该权利的正常维护,会对相关网络行为起到标志性作用;最后,在日常网络生活当中,也会涉及到版权的问题。与此同时,也要注重对网络个人用户信息的控制权,对于该权利的控制,也是当下民商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3.要对民商法的相关原则进行创新
      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提高,但是反言之,人们自身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也会对其所处社会的发展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对于传统民商法而言,它主要保护的是交易双方的权益,但其对信息的保护、对版权权益的保护等内容涉及的比较少。但是就目前社会发展而言,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扩大其所涉及的内容与范围,故而也应该对其所涉及的相关原则进行及时的创新与发展。在对其进行创新与发展的时候,我们应该对传统民商法的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而且应该联系实践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在社会交易需求的基础上,对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创新,还要在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协调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同时注重对交易双方信息安全性的保障。
      四、小结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交易模式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支付宝、淘宝、小红书等交易平台的出现,也为我国国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捷性的体验。民商法作为保障我国交易安全顺利进行的大法,必须与时俱进,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本文针对以下三方面——扩大民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扩大民商事权利主体的具体以及对民商法的相关原则进行创新,对改革创新民商法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希望对今后民商法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文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在今后的研究与学习当中,还会对其进行深入探索。
      参考文献
      [1]蔡广元.当代经济下我国民商法的发展初探[J].现代交际, 2013,6(360).
      [2]赵大伟.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7(318).
      [3]惠强.探析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科技视界,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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