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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剖析农民权益在经济法范围内的保护

    时间:2021-03-16 00:1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从经济法范围对农民的各类权益进行保护,实现城乡各类居民的利益分配平衡,这对于当前的中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各类利益分配过程当中还是相对比较弱势的农民,应该以各类合法的途径保障他们的权益。因此,应该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出发,真正落实和完善农民的各项权益保障制度,形成与农民合法权益相关的配套法律,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让农民的权益在保障的过程当中有法可依。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水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而且也给城市和农村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不过,因为乡镇农村地区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所以,实际上中国的城乡经济也出现了二元化的结构,这种二元化的结构目前仍然是无法彻底消灭的。所以,在乡镇农村地区发展过程中,各类农民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保护,而首先经济法就是最为重要的一种保护手段。通过经济法的范围对农民的各类权益进行保护,实现城乡各类居民的利益分配平衡,对于各类利益分配过程当中还是相对比较弱势的农民,应该以各类合法的途径保障他们的权益。目前经济法在法律保障方面还是有比较强的优势,特别是在农民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收入保障方面,以及他们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的权益等,都可以通过经济法进行保障。
      一、当前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状况
      首先,当前农民的金融权益和农村金融体制还没有真正完善。因为当前很多农民在进行农业或者其他方面生产上,需要一定的资金进行支持,而且从其他一些地区发展状况上看,当前农民的贷款需求实际上满足比例不到十分之一。农民生产需要一定的资金进行支持,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就没有办法进行运转,所以也滋生了一些农村地区出现非法的融资机构等,这一类的机构也必然会对农村地区的农民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另外一方面看,农村的资金也出现外流状况。当前很多金融类的政策和法规还没有较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无法切合农村与农民在实际的投资过程当中的实际问题。很多农村地区虽然有一定的资金,但是这些资金并没有在农村地区真正停留,而是大部分流向了城市其他地方,没有真正活化整个农村地区的经济,也就影响了农村发展及农民的实际权益。
      其次,当前对于农村地区的农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并不理想,很多农村地区的经济不仅仅相对城市比较落后,农民的社会保障等状况也没有配套的保障系统与之适应。虽然近几年中国已经为农民形成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并不是全国性统一的体系,如失业保险或者工伤保险等都还没有在农村地区普遍实施,这样也影响了整个农村的正常权益的保障。加上大部分地方都是根据各自地方的农民的基本状况,然后再调整形成自己的农民社会保障模式。这种保障方式实际上也并不是十分科学,因为从本质上看,农民没有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保障,那么农民一旦进城务工等,则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又需要重新购买,各个区域之间又互相没有共通互认,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再者,农民其所拥有的土地等财产也没有进行及时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涉及到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问题非常突出,已经成为了当前很多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土地是农民赖以为生的重要资源,但是当前对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很多农民的土地虽然归其支配,但是却没有真正落实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农民的土地在村民并没有知悉的情况下就作为集体资产被转让出去,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农民群体在参加土地生产方面的积极性。而且很多农民的土地在售卖了之后,往往没有得到足够的土地征用补偿,集体的经济组织在售卖集体土地之后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不足,加上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擅自挪用征地补偿款,这些也都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基于经济法角度完善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路径
      从上述的分析当中可以看出,当前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是处在于一个法律较为模糊的区域,虽然当前很多国家的配套法律和规定都明确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但是实际上当前很多农民还是没有办法获得足够的保障,这有制度不完善的层面,也由法律等层面的不足。因此,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应该进一步地完善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下面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探究完善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路径。
      第一方面,应该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出发,联系经济法的基本立法理念,形成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因为当前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还是缺乏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这从法律层面上看,是立法层面相对比较滞后,没有真正围绕农民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进行维护。因此,可以从经济法的范畴当中,设立《农民社会保障法》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让农民能够得到他们真正的法律保障,从而保障农民的各种权益。这些法律应该明确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特别是农民在日常的生活过程当中可以得到的相关配套保障等,并且采用法律的手段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各种保障的手段等进行保障。尤其是要打破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的壁垒,让农民在全国范围内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都能够统筹统发,这样农民在进城务工的过程当中才避免过多的顾虑,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并且依法缴纳足额资金,对于国家和农民的权益都是一项重要的保障。而且政府要从经济法的基础出发,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在土地征用的过程当中,农民应该享受到足够的保障,这样才能够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法流通。
      第二方面,要完善农村地区的涉农金融法规,为农民的投资和生产提供足够的融资支持。因为农民传统的融资途径相对比较狭窄,特别是基本通过农村信用社进行小额融资,有时候并不能够完全满足当前日益增长的农民融资需求。因此,农村地区的金融利润虽然比较低,但是可以通过国家的政策性融资制度倾斜,来鼓励更多的融资单位进入到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融资服务。国家可以从经济立法的层面上看,让金融企业在农村地区的投资或者融资行为得到一定的补偿,也可以要求属地的投融资企业必须把存款的一定比例投入到农村的建设当中。这样配合政府的财政支农政策,可以更好地满足当前农民的投融资需求,保障农民的金融權益。此外,国家还可以形成政策性的银行,向农村地区提供更多的优惠贷款,比如中长期的贷款在利率上可以加以控制,这样能够鼓励农民干事创业,也保障了农民在发展方面的权益。
      第三方面,要针对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完善当前土地征用以及补偿的配套法律法规。比如农村集体的土地建设过程当中,应该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权益,特别是基于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让农民能够获得更为合理的征地补偿。因此,从经济法的角度上看,农民的征地立法问题,应该从合理科学的角度,对失地农民进行足够补偿,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条件。而且也应该从另外一个方面立法约束征地中的开发者,不能够过分压低征地的补偿款数,应该要求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以此让农民的承包土地或者使用的土地在征收后能够有合理补偿。此外,国家还应该配套立法,约束农村地区的征地程序,对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应该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要求征地方案必须是真正经过农村的各户村民的讨论,并且最终是大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够让方案真正落实。而且针对农民的土地纠纷和诉讼问题,也应该从法律角度进行约束和规定,以此让农民在这一方面的诉讼权益也得到保护。
      三、结束语
      从当前的经济法角度上看,如果仅仅是对农民的各项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并不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出发,真正落实和完善农民的各项权益保障制度,形成与农民合法权益相关的配套法律,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让农民的权益在保障的过程当中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当中,应该充分地了解农民的合法权益需求,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关注,也要做好农民的普法宣传,让农民能够运用法律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未来,围绕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立法是一个必然趋势,因此,国家应该充分研究农民的实际需求,从实际出发保障农民的权益。
      (作者单位:开封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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