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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法律对策思考

    时间:2021-03-10 12:0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中国金融风险隐患现状及其成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法律上设计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框架,以期能对健全和完善中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金融风险控制 防范 法律对策思考
      1、法制化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风波迭起,因违规进行金融衍生交易、资本运作效益低下、金融诈骗发生频繁且高科技化跨国化等而引发的金融风险案令世人震惊。各种金融动荡的后果已不再仅局限于某个金融机构或国家,而且呈锁链式传递或扩散。危害波及周边地区至整个经济区域。随着世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的加快、金融创新工具的推陈出新而导致的传统条件下金融内控制度与监管制度的滞后,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的种种严重问题性,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国际性的共同课题。
      2、金融市场风险防范与央行监管体制设置原则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与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中枢地位,要求国家必须担负起金融管理的责任,国家有义务也有能力管理好本国的金融市场。而国家要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必须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以维系金融法制的统一和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我们认为:符合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建设目标,强化央行监管职能,央行监管体制,就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的协调体系。不同的监管主体应取得相应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职能权限,它们的活动范围和活动程序构成中国的央行监管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由于其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在金融监管中享有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管理权的全部职能;法律亦应赋予其金融行政立法、金融行政执法和金融行政司法的基本权限,保证其各项职能的正常行使。行业自律组织则在接受央行管理和指导的前提下以督导、协调、沟通为运行原则,充当央行与金融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中介组织则通过为央行出具和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接受央行委托参加与现场检查等方式协助央行进行监管工作。
      3、中国央行监管制度设计
      在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央行监管体制设置原则指导下的央行监管制度,应是各自功能独立而又相互协调和配合的完备制度体系。但是,检讨中国现已颁行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却不难发现其中的断裂和不协调。对此,笔者结合对中国现行金融法律规范的探讨研究,构筑我国央行监管制度的框架:
      3.1、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指关于金融机构的设立,市场运行的法定条件等原则和规范制度的总称。该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动,因此,它是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范中,对市场准入制度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尤其是在资本审核方面,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存在内外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到位率及资本填充均实行双重标准的问题。[注释]我们认为现阶段完善与改进准入制度的重点主要在如下方面:
      (1)金融机构设立申报制度 对内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应严格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核查报批资料,使之在进入市场前即纳入监管网络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则必须依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资主体资格,经营资信状况,母国金融法律与监管完备程度,是否采取“对等互惠”原则等方面进行审查。
      (2)资本充足状况审核制度 资本金充足程度是衡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准,我国目前主要应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并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应健全内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的验资审计制度。对于新设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的筹措、拨付和到位状况进行验资审计,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应当制定统一标准,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资本状况的监管,避免和防范因法律规定的疏漏和不协调造成后患。
      (3)外汇金融监管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国际短期资本(即“游资”)具有的较强趋利性,投机性,变现迅速性等特点实施重点监管。目的在于通过积极引导外资流向、改善投资结构,采取疏导方式减少和避免国际金融突发事件对国内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冲击。此外,市场准入制度还应包括金融机构设立章程与业务范围审核制度、从业人员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制度等配套制度。
      3.2、健全的央行审慎监督制度审慎监督制度指央行依照既定量化标准、控制目标及风险原则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总称。实施央行审慎监督,必须以牢固的法律基础为前提,否则必将损害央行监管的权威性、连续性、强制性和规范性。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规定,这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央行监管的效果。我们认为,央行审慎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应包括金融稽核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规则与非现场检查规则、金融稽核监督业务审计制度、外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及其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它们主要对非现场稽查和现场稽查的内容、程序、后续监督、处理反馈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实现稽核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监管质量,堵塞风险漏洞。
      3.3、完善的行业自律管理与中介组织协助制度
      央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其有限的稽核监管力量无法涵盖金融业的各个方面。因此,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参与,不失为一条拓展央行监管渠道、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各国较为普遍的作法。一方面法律调控的局限性和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使得金融行业的自律规范有长期存在的客观必要,其职能主要在于维护既有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防范和制止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对既有市场格局的破坏和冲击。自律的上述功能在一定程序上与法律规范的功能发生重合,而这种重合是行业自律管理成为法制监管必要补充的前提基础。因此,要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补充作用,立法上必须对自律规则进行承认或授权;对自律规则的适法性和自律管理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金融业行会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以保障行业管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上述中介组织以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为运作前提,可以为央行监管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在国外,美、日等国央行采用自行检查方式,但仍有审计机构的协助和参与;德、法等国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则直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完成,效果也十分明显。在我国,中介组织可通过“委托审计”模式协助央行监管。具体实践中可采取金融机构与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审计合同”,进行定期审计,金融行会依其自律章程委托中介组织对涉嫌违规会员进行审计,央行委托审计等多种形式。为此必须并依法确立中介组织审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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