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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09 12:03: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飞速发展,突显我国金融创新不足,金融监管缺乏效率。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出金融改革措施,加速金融改革步伐。沪港通正式的实施,再到银行破产条例颁布,2015年连续降息两次,目前提出了大额存单。金融创新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活力,也暴露出我国目前监管体制的不足,缺少效率,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结合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现状,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提出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金融创新;大额存单;利率市场化;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2-0088-02
       2015年对我国经济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年,它是承接“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又是“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经济改革加大了金融市场的活力与创新,进一步推动金融体系改革走向更高的目标层次将是未来的工作重点。2015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分别为5.1%与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不久的将来还要推出大额存单。
       在金融领域内,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永远的主题。金融创新不断推动金融业的发展,提高其活力和效率。但也会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所以也需要金融监管来保障金融体系。维持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平衡,一定要在金融监管之下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规范金融创新。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其前进的动力基石,而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来保持金融安全的秩序,降低其风险。金融创新是新的金融工具的广泛普及和应用,使社会上出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被社会大众所广泛接受和认可,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业深化的步伐进一步突破,而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理,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促进其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1]。没有金融监管,就没有金融创新的发展;没有金融创新,也就没有金融监管的逐步完善。如果单纯地强调金融创新,缺少金融监管的发展,就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从而使得金融效益就无法提高。反之也不能单纯地强调金融监管,而发展金融创新。我国经济发展目标是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加健康、持续稳定。如今在我国的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创造新的金融工具,同时不断放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出银行破产条例不久又提出了增加新的金融工具大额存单,对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动力不足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利益上的驱使,责任感不强,主动性较差,从而使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遭到忽视,由于缺乏利益的刺激和竞争所带来的压力,所以金融创新无法顺利开展,新的金融风险也会随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而随之增加。
       金融创新是金融管制的放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的产物。放松金融管制,才能使金融创新有更加宽阔、自由的发展空间。然而目前我国金融业垄断阻碍了金融创新,没有激烈的竞争便没有金融创新的发展条件。金融创新大多是在金融监管自由、放松地推动下向前发展的。而我国在这个方面都不够理想,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尤其是银行业,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是主导地位但是缺乏金融创新。从金融监管机构的部门设置和安排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的形式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它的弊端是各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划分并且可能重复交叉,相互间缺乏协调性,并且信息的不共享性使发现问题也无法有效地解决,致使金融监管无法化解风险和预防以确保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
       现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是市场规模较小、交易品种比较单一,金融工具较少,导致金融市场严重滞缓。例如国外早在五十多年前就实施了大额存单,而我国现在才提出。另一点金融融资渠道较少,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极其不平衡,严重影响了金融创新的脚步,由于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规范金融活动、稳定金融秩序、发展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保护人民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进行,可是现有许多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不够、知识结构不合理与高标准的监管任务的目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严重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使金融监管的步伐放缓。
       (三)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较为单一
       我国现有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金融管制型创新,而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致命弱点,主要因为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不高,造成所创新的金融工具科技含量低,竞争力较弱从而不被大众所接受。从金融监管的手段看,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相关法律手段,金融法制建设落后,国家行政干预较多,所以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施中,只能注重金融监管问题的定性,缺乏对金融监管问题的标准[2]。
       (四)金融法规不健全,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模式是先实践然后再进行监管,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这些都可能影响到金融监管的效率和金融创新的提高。而且有些已经出台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金融实践并且金融监管立法中,使得金融法规并未达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作用[3]。并且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存在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而且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简单化,严重滞后于金融业快速发展的现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前进,对于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相结合得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三、解决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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