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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贷市场监管的研究

    时间:2021-03-08 20:06: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 网贷”)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部分,借助互联网实现便捷高效新型借贷。自2005年世界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在英国诞生,P2P网贷开始风靡全球。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成立,在国内吸引着千万人们的关注目光,P2P网贷行业在我国正经历着高速甚至疯狂的发展。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运营平台数量从2010年10家达到如今4567家,中国网贷交易市场规模2010年为6亿元,而2016年上半年就已达8264亿元,预计2016全年成交额可达到1.8万亿左右。但是,在这种“野蛮生长”的背后也面临着跑路倒闭等诸多风险。如何利用好这把金融创新的双刃剑,需要我们立足于本国实际,适当参考国外的监管经验,制定适合我国P2P网贷自身的监管政策。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监管
      一、我国P2P网贷市场的监管现状
      目前P2P网贷交易过程中的监管大部分依靠平台的自行监管和行业联合自律监管。从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P2P网贷平台将对其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借款,以及确定借款额度。在借款人取得借款后但尚未还款结束期间,P2P网贷平台会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用款情况进行跟踪,并且对逾期还款的情况及时提醒与催收。而由于投资者主要是提供资金出借给借款人,P2P网贷平台对投资者的监管几乎没有,一般仅为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收录。至于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尚未进行调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专业保险公司常为P2P网贷业务进行担保,但在网贷业务过程中,担保方对借款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催缴管理均缺少相应措施。作为在P2P网贷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P2P网贷平台,为保持该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一直致力于寻求行业的自律监管。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成立,为中国的P2P行业自律做了组织上的准备,并在中国的P2P行业自律道路上做出了不断的努力。从2012年成立P2P行业委员会,到2013年发布《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为中国P2P行业的规范发展做出了贡献。2013年12月19日,上海市信息服务协会会同上海几家P2P网贷平台,共同制定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这是我国第一个P2P网贷行业准入标准。
      虽然中国的P2P网贷服务近年来发展得如火如荼,但是对于这个行业的国家监管,曾长时间处于“三无”(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空白状态。国家监管部门正在逐渐重视并且介入该行业的监管。2011年9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列举了P2P网贷平台的七大风险,明确四条红线,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缺失从事洗钱、集资等非法活动。2013年11月25日,银监会牵头九部委召开联席会议中,就处置非法集资问题展开讨论。根据《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摘登》,央行明确指出“应当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P2P网贷为合法民间借贷,强调不得进行非法集资。2015年12月,银监会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P2P网贷平台和监管机构的责任。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在激励守信机制、惩戒失信机制、奖惩协同机制,以及法制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国外P2P网贷市场的监管措施借鉴
      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家网络借貸平台出现在英国——Zpoa,其后是美国的Kiva,Prosper以及Lendding Club,德国的荷兰的Smava,丹麦的Boober等等。
      目前,美国的P2P网贷市场发展已相当稳定,但美国联邦政府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十分严格,联邦和州进行双层次的多机构监管。联邦监管层面,主要机构包括美国联储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以及上述机构所对应的州政府的同类部门。州政府监管层面,其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则较为宽松和活跃。联邦和州监管机构还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如《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明确了加快确定P2P网贷监管模式的内容。另外还规定了大量保护投资者,促进交易的条款,如信贷提供者披露信贷条款、禁止不公平或欺骗性条款、禁止歧视条款、催收贷款方式条款、反洗钱条款等。
      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英国采用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由财政部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承担金融系统的监管职责,并直接向英国财政部负责。金融危机爆发后,运用国际金融监管最新理论逐渐发展成双峰监管模式,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其中主要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承担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利益相关人。另外还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重点细化了对P2P网贷平台的最低资本、投资标的流转、客户资金管理、披露信息等。同时,英国P2P网贷行业坚持“自律在先、监管在后”的原则,不断发展创新,发挥自律协会的作用。
      比较发展较为成熟的英美两国特点有利于探讨我国P2P网贷市场的监管。首先,明确监管主体。纵观英美两国的监管措施发展,两者都在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上十分重视,英国与美国目前都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特别监管机构。我国目前由银监会作主要监管机构,但实际上更多的是由相关监管部门在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管。但由于职权划定不清晰明确,可能会导致各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时出现监管重叠甚至监管真空状况。其次,重视立法。美国在联邦法律《多德–弗兰克法案》中作出了有关P2P网贷平台的规定。我国对于该行业的监管文件多以“通知”、“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对行业监管缺乏长效性。再者,信息保护。英国与美国有明确的信息保护措施,我国信息保护没有得到行政机关与P2P网贷平台的重视。ICO是英国范围内的信息保护监管部门,对实施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主体,有一定的执法权限。美国的P2P网贷平台经过专门的第三方数据隐私管理公司TRUSTe的认证,采取各种先进的信息保护技术手段保护客户信息。并在平台网站上详细披露其隐私保护政策,保障了客户对网站信息保护政策的知情权。相比之下,我国P2P网贷平台在保护客户信息方面的措施较为匮乏。最后,信用评级体系。英美国家的个人征信系统本身就比较发达,P2P行业也都拥有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完善而透明的征信系统使得借款人必须承担极高的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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