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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行政裁量法治实践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时间:2021-04-02 04:03: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行政裁量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行政裁量法治实践的比较分析,汲取其对我国行政裁量的有益启示,进而了解我国认知行政裁量的不同模式,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行政裁量,促进中国行政裁量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行政裁量;法治;认知模式
      [作者简介]梁芷铭,钦州学院政治与经济学系讲师,管理学硕士,广西钦州535000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122-06
      
      行政裁量的法治实践与社会的进步发展密切相关。资本主义国家早就意识到行政裁量的负面作用,纷纷探索建立行政裁量的良性运行机制,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丰富的理论与经验。历史是一面镜子,“任何现时的关怀都离不开对历史的探索”,从法治发达国家行政裁量的“历史中去寻找答案”,了解其发展动向,汲取其精华之处,对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行政裁量法治化研究与建设大有裨益。
      
      一、两大法系国家行政裁量法治实践的比较分析
      
      两大法系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约束行政权、规范行政裁量的法律制度。虽然每个国家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但是法律体系的建立是有一定相通之处的。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较早承认行政法,其对行政裁量的监控制度体现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较晚,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深刻地反映了普通法意义上的法治理念。
      作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和完整的行政体系,并在权利救济方面首创以行政法院为核心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此,莫里斯·拉朗热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行政法院所发挥的卓越作用真正是法国独创的。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也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一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行政法院通过越权之诉监督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有权撤销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目的虽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别目的,以及程序滥用而作出的行政裁量行为。同时,在20世纪80年代,法国又发展了独具特色的均衡原则:把行政效率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均衡放在第一位。法国的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制度走在世界前列,成为许多国家的效仿对象。
      德国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梁,对各国行政法影响极大。在德国,行政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监督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有所松动,但对于裁量瑕疵的行为仍然享有监督权。根据德国学理和司法实践的总结,裁量瑕疵主要有裁量逾越、裁量怠慢、裁量滥用、违反基本权利与一般行政法原则等四种表现形式。在控制行政裁量方面,德国发展了别具一格的“比例原则”,即要求在应当达成的目的与为此所采取的手段之间存在合理的比例关系的原则。陈新民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度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三个子原则。总而言之,比例原则要求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成比例,要求行政措施符合行政目的且为侵害最小之行政措施。比例原则是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的,它适应了行政裁量扩张的客观现实,成为现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英国在监控行政裁量的司法实践中发展了合理性原则,林惠瑜认为该原则“代表英国近百年来之行政法发展史中最重要之一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英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和正常判断三个方面内容。而余凌云以英国在合理性原则基础上引入比例原则的实践来说明比例原则也只是“进一步丰富了合理性原则的内涵,构成不合理的一个特别的表征”。英国的普通法院依据“合理”标准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进行司法控制。“合理标准是通过对法律所作的正确解释所指明的标准。这种标准分清了哪些是法定机关有权做的,哪些是无权做的。划清了正确行政或滥用权力的界限。如果有一个决定没有合理权力依据,那么该决定就常被称之为不合法。”英国普通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以下行政裁量行为违法:(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无论是出于善意的动机或是恶意的动机;(2)不相关的考虑,即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3)不合理的决定。英国的合理性原则有效地控制了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是英国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
      美国对行政裁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行政程序法来实现的,其在行政公开方面的立法比其他西方国家更早更完备。《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隐私权法》构成了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骨架。行政公开已成为现代世界行政法发展的一个潮流,美国在其中扮演了开创性角色。虽然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包括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同时又规定法院有权撤销行政机构专横、任性、滥用裁量权的行为。美国的普通法院在审查行政裁量问题时一般考虑下述因素:(1)问题是否适宜由法院审查;(2)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司法的监督;(3)法院对行政机关完成任务的影响。在美国实务界,法院总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来决定是否对某一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联邦最高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复审实践中,更是确立了“司法复审行政行为是原则,不予复审是应当加以论证的例外”。在美国,司法审查呈逐步加强趋势,其范围逐步扩大,反映了现代社会对行政权扩张进行控制的必然要求。
      
      二、西方国家行政裁量法治化进程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各国行政裁量的法治实践既有形式的差异,又有实质的共性,深刻地反映了各自的历史根源和国情实际,都在不同程度上适应了本国的法律传统、民族传统、政治体制及社会经济情况。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虽然西方国家对行政裁量的监控不能被简单地称为依法行政的法治规律,但它却可以为中国探索行政裁量合理运行机制提供佐证及启示。
      启示之一:行政裁量的扩大是社会发展所必需,它在矛盾运动之中艰难行进、在总量上呈现增长的趋势
      在每一个历史阶段,行政裁量的有效运行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需和历史发展的必然。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诸权都集中于君主。到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行政权才分离出来。但相对弱小,并且自由裁量的成分稀少,坚持“无法律无行政”的原则。直到20世纪初,经济危机的出现及福利国家的实践,行政国的兴起,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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