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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1-03-08 12:02: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严重掣肘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表现出明显优势,但同时我国民间金融仍然存在法律空白。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金融有序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正规金融;民间金融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中小企业的数量庞大,贡献大,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非常有限。据不完全统计,在多数中小企业总资产中,有80%为自有和自筹资金,中小企业从银行能贷到的资金不足总资产的20%,95%的中小企业资金紧张。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的产生有很多方面的原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下两方面的主要原因造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
      第一,由于中小企业的自身特质,正规金融制度无法满足其特殊的融资需求。首先,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形成较大的、稳定的资产,在银行借贷中无法提供充足的信用保障。其次,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中小企业往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无法对风险作出及时应对,使得银行借贷的风险大大增加。再次,中小企业信息不够透明。中小企业管理混乱,无法向银行提供清晰的信息,银行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中小企业采取了惜贷、慎贷的态度。最后,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数额小,频率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繁杂,多次的小规模贷款会大大增加其交易成本,所以其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第二,民营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为所有制的不同产生了明显的差别待遇。在正规金融制度的安排下,银行借贷是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经营方向上偏向于国有企业。于是,在信贷市场上形成了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国家财政在产权归属上的三位一体的局面,产权都归属于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为国有企业提供信用,从而形成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然而,民营中小企业却缺少了政府信用的支持。要促进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就必须在其中建立信用关系,这就需要银行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收集企业的信息,而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更是加大了这一信息成本。所以银行更愿意向有政府信用作支撑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
      二、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在正规金融制度的约束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中小企业不得不从非正规金融活动中获得资金。民间金融市场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下面就对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进行分析。
      第一,收集信息成本低,可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民间金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民间金融地域性强,能够依靠资金供求双方的人缘、地缘关系更便捷地获取中小企业在借贷用途、还贷能力等方面的信息,这就大大减少了资金供给者收集信息的成本。而且,借贷行为发生后,资金供给者可以借用亲密关系,通过便捷的渠道及时追踪了解到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降低了监督成本,可以有效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第二,民间金融操作简单灵活,效率高。正规金融贷款程序复杂、手续繁多、审批时间长、授信条件苛刻,银行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单位资金交易成本高。而民间金融不需要繁杂的手续,针对各类企业的不同经营状况、信用状况,不同的贷款数额可采取不同的签约方式,甚至有些小额贷款只需口头协议即可,这就大大降低了签约成本,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满足了中小企业“短、频、快、小”的贷款需求。
      第三,民间金融具有示范效应,促使借贷人积极履约。中小企业往往利用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选择不履行债务。而在民间金融中,借贷人往往以个人信用等无形资产作为民间借贷担保,民间借贷者的违约,意味着其个人信用的贬值,继而会遭到群体性的排斥和谴责,违约的成本会大大高于其违约而获得的收益,所以借贷者不会故意违约。民间金融的示范效应可以提高借贷人的履约积极性,限制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利用民间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契约的有效签订、履行,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及逆向选择问题,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民间金融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针对民间融资,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涉及的条款主要分散规定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就目前这种立法状况来看,我国的民间融资主要呈现以下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性欠缺。一方面,有些法律条款对民间金融持肯定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融资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明确了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的主体。但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条款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是否定的。如《贷款通则》第21条和第24条分别对贷款人和贷款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相关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能经营贷款业务;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将民间融资认定为非法行为。可以看出,我国在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是存在一定冲突的,协调性不足,缺乏统一的认定和操作规范。
      第二,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因为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民间金融进行统一规范,而且一些基本概念性问题的尚不明确,从而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比如,从《民法通则》第90条以及《物权法》第65条可以看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可是何谓“合法借贷”,法律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融资具有很大的相似度,如二者的双方当事人均为非金融企业和个人,而且都是一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而给予另一方利益回报。但是,由于部分法律法规不协调,实践中不同部门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难以准确区分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金融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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