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贡献

    时间:2021-03-06 12: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命题及这个理论体系的构成,而且在报告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发展和贡献,是把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理念及十六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论述,在改革开放新的实践基础上做了新的提升、新的总结、新的发展,并深深地打上了中国化的印记。
      关键词:十七大;社会主义;法治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7—0037—03
      
      当代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特别是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总书记创新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十七大报告在推进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前提下,又极大地深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真理的颗粒,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法治精神概念使法治理念升华到价值层面
      
      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是在党的报告中首次使用法治精神的概念。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八字”方针,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再到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的追求,已从学理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价值层面、党的执政理念层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
      1.法治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
      法治精神实质是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法律信仰的复合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是尊崇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指导。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演变,从法治理念到法治现实,从法治的特殊性到法治价值普识性的转换,反映了我国社会的历史性进步及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的大跨越。这过程其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的深化,同时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弘扬法治精神”的论述提升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功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精髓的高度概括及向实践的转化。
      2.法治精神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价值追求
      党的十五大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但为什么有些人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呢?根本是主体缺乏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支撑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股巨大动力。“弘扬法治精神”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有利于用先进、科学、文明的法治精神引导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总之,“法治精神”是贯穿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之中的一条红线,是统领人的精神世界的价值选择。
      
      二、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主体的必备要素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论述中,首次将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的培养置于显著位置,价值非同寻常,对建设法治社会意义重大。
      1.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都属于这个国家的公民。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四宪法”第一次使用“公民”概念,并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了中国历史上最为详尽的规定。严格地说,这里的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还不是完备的法律概念。目前,在多数场合,人们习惯使用人民、群众、老百姓、居民、市民等概念,而不太习惯用“公民”的概念。日常用语对“公民”的疏远,淡化了国人的“公民”身份认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致力于强化社会主体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的建立。这对于具有数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而言,树立公民意识、强化公民人格、提高公民能力,对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尤为重要。
      2.公民意识本质是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办事
      公民意识主要指的是作为公民必须具有法律意识,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心理状态,依法办事的行为自觉。公民意识不同于人民意识,更不同于臣民意识和奴仆意识,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突出强调这一点,其基本的理念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从理论上讲,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与发展呼唤建构现代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建立又必然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确立公民社会,是从根本上提升公民权利意识的治本之举。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公民意识很强的国家,而公民意识的确立,既依靠完备的市场经济的基础,又依赖公民社会的形成和成熟。在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看来,“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这句话准确地概括出了公民社会的构成和价值。公民社会的存在使个人避免以原子化的个人单独地、直接地面对其自由侵害的弱势地位,可以更为有效地抵御和制约这种侵害。就拿震惊世人的孙志刚案来讲,如果没有《南方都市报》等报刊以及网络媒体挺身揭露,没有社会各界尤其是网民们所形成的强大公共舆论压力,我们不难想象,孙志刚恐怕仍然会和之前众多收容遣送的受害者一样白白送命,肇事者也仍然会逍遥法外,收容遣送制度恐怕更不会这么快地寿终正寝。女记者朱文娜因报道违法拆迁等违法行为的文章涉及辽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被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而被该县警察进京抓捕,后来也正是由于激起强烈的公共舆论反弹和民众的关注后才得以幸免。类似实例可以说不胜枚举,这说明我国目前还不是完整形态的公民社会,法治建设的任务仍很艰巨。因此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要着眼提升社会主体的公民意识,为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的建设奠定主体基础。总之,我们期待在“公民意识”推动下的公民社会建设愈发完善,期待“公民社会”推动下的和谐社会更加美好,这样才能使公平与正义真正成为社会的主旋律、主基调和精神平台。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十七大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非常及时、非常有针对性的要求。
      1.立法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条件
      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有法可依,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可供遵循。立法是司法、执法的依据,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龙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只是初步形成,还不完善,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仍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就要求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坚持立法的民主性,就是要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以人为本,贯彻民主原则。科学、理性、民主的立法对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当代价值
      改革开放30多年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我国在立法中存在着速度快、数量多、质量不高、操作性差等问题,立法机制在良法输出上仍存在缺陷。在这个背景下,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可谓切中要害。在当代法治国家中,立法处于基础性、根本性的地位。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以及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正确处理和定位,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定和确立,特别是我国的社会转型中,利益主体多变化、多元化,需要法律的维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只有完备、良善的立法,实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发展,法治建设才有可靠根基,法治进程才能顺利推进,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才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也能建成。

    推荐访问: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贡献 理论 十七大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