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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的法律机制分析

    时间:2021-03-05 12: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城镇化的发展带来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同时也引发了农村环境问题。我国“重城市轻农村,先城市后农村”的传统导致目前农村环境治理立法上的缺失、执法上的偏斜、司法制度上的不健全,所以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是当务之急。针对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缺陷,我们应在立法上针对农村环境治理进行专项立法,在执法上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在司法上强化司法保障,加强法官素质培养,最终形成一套完善的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
      关键词 城镇化 农村 环境治理 法律机制
      作者简介:代晓轩,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02
      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的面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既带来了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环境的恶化。面对农村环境保护新的挑战,应当树立科学的环境保护法治理念,从立法,执法,司法进行改革,健全法律机制。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现状
      (一)农村环境治理立法现状
      从我国目前环境治理立法角度来看,主要是依托宪法,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总体上,我国环境立法基本上还是以城市为主。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的解决理论与实际有很大距离,城市与农村之间无论从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意识、还是公共服务都有很大区别,在此背景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仅仅做出了普适性的规范,并没有针对城市农村之间的不同作出具体规范,这样就无法体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进而引起农村环境保护可操作性不强的现象。
      (二)农村环境治理执法现况
      我国环境保护治理执法工作一直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传统。使得农村环境执法工作面临很多困难。目前环境保护工作已经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当中,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监督,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农村生态系统进行宏观的调整,同时,各级政府与林业部门,国土部门,农机部门存在着监督互助的关系,现行的这一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中央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但是在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队伍主要还是县一级事业编制为主,这些人基本上是从排污管理发展为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以收费为主要职责。同时,环境监管人员面临着权小责大的现象,在农村,平均一名环境监察人员要负责至少半个乡的辖区,大多时候只能在发生问题时赶到,没有时间与精力去落实日常基础环境保护防治工作。
      (三)农村环境治理司法现况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纠纷民事救济主要包括三个途径。一是协商。协商是指当由当事双方直接进行磋商共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双方可以相互理解让步。最后做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协商体现了平等原则,有利于矛盾快速解决。二是调解。在环境民事纠纷中,法院的调解和调解委员会是调解的主要方式。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原则请求人民法院调解,这一方式在解决环境纠纷中有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也可以迅速及时的判决,可见法院调解十分有利于环境纠纷的解决。三是提起民事诉讼。随着法律教育的普及,农民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农民懂得在遭遇环境污染纠纷时用法律作为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农民相信诉讼的公正性使得提起民事诉讼也成为了农民维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治理立法上的缺失
      在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方面,目前我国各层次立法混乱,现行的环境治理法律体系比较分散,部门利益立法突出;在立法内容上,对程序性内容模糊不清,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目前没有一部针对农村环境治理的专门法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作为普适性法律也主要针对城市污染问题,没有针对农村特殊的环境提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来看,我国针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基本上属于空白状态。
      (二)农村环境治理执法管理偏斜
      目前,我国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完整的环境执法体制。执法模式主要是国家环保部监督指导,与其他各级环保局管理相结合。现行的环境执法体制是多部门、多层次综合管理的环境执法体制,这样形成了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直接后果就是环境执法权责不明,执法权利不集中,因此使一部分环境保护机构变成本区划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同时,我国环境保护监督部门只设置到县一级,乡一级政府基本上没有环境监督机构,个别乡镇府设置环境保护专员,其任务也仅仅是发现破坏环境事件,向上级报告,并协助上级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农村环境保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意识不够以及环境执法责任追求体系没有完成,使得环境保护政策无法落实,法律不能顺利实施,同时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装备落后、执法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也让目前环境保护执法显得苍白无力。
      (三)农村环境保护司法制度上的不健全
      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除了立法上的缺失以及执法上的偏斜外,司法制度上的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国农村环境恶劣现状的问题之一。对环境污染案件,没有专门的环保法庭,由于我国环境司法刚刚起步,诉讼制度并不健全,加上环境污染诉讼周期一般较长,执行难度比较大,导致法院不愿意受理这类案件。同时,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强,很多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不能正确看待农民权益,产生了很多司法不公的案件。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立法
      目前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环境治理方面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果,但是仍然可以看到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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