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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时间:2021-03-03 20:1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是在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一年之后的背景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研究,希望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使得这一问题的研究重新回到学者们研究的视野中来,毕竟对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来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应当是理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本文从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演变过程,在充分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之后,概括分析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完善的建议:一是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制度;二是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三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制度
      作者简介:范梦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35
      2015年5月1日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文统称“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行,该法规的焦点之一在于延伸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范畴,新《行政诉讼法》第25项第1条提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余同行政存在利益关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机构,均具备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一规定,提出行政诉讼原告不但涵盖了实际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同时涵盖了其余同行政行为有利益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余机构。文章期望基于新行政诉讼法实行的全新形势,借助笔者的分析,深化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质的探究,让相关的学术探究更具深度,尽管作者的知识水平存在局限性,但是依然希望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贡献绵薄之力,至少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学者们继续关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最终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疑难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行政诉讼法》出台前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新中国成立时间尚短,法规体制亟待健全,因此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体制的法规也历经了诸多阶段,这不但同国家历史的独特性相关,而且同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相关。总之,就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而言,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是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仅仅在《宪法》中提出,公民有权检举和诉讼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现象,此为国家最早的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质的条令,除此之外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随后,国家的法规机制日渐健全,1989年公布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定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余机构认定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实际行政行为侵害自身正当利益,有权根据该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这条规定正式确立了“合法权益受损”标准,通过专门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为合法权益受损标准,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方式正当权益遭到被诉实际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机构。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国家行政诉讼原告资质体制的一次提升,然而此法规的范畴过分广泛,欠缺法规条令的确定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解难以统一,法官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审查标准也难以统一,这体现出了这一标准规定的不足之处。所以,在随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司法阐述中针对此规定加以调整,将行政诉讼原告资质限定成“法规层面的利益关联”范畴。
      (三)2014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为了避免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权益受损”标准的缺陷影响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因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确定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指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同被诉实际行政行为存在法律层面的利益关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确定在这样一个标准,主要是为了扩大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避免在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审查时出现严格审查的问题,毕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标准的适用需要在进行原告资格审查时进行实质审查,不利于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这一标准的确立具有十分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也会存在适用上难以统一的问题,所以,2005年正式公布的全新《行政诉讼法》中,具体将行政诉讼原告资质的范畴限定成“利益关联”的范畴,仅需要行政诉讼诉讼方和被诉实际行政行为具有利益关联,便能够取得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身份,此处指的利益关联,涵盖了现实层面的利益关联,同时涵盖了法规层面的利益管理,深入延伸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范畴,对于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二、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存在問题的原因
      1.立法起步较晚: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起步较晚,立法水平不高的原因。
      (1)在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前,诸多专家并非专业开展行政诉讼法规探究的人士,针对行政诉讼法规的分析缺乏深度,认知也存在偏差,这就导致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
      (2)国家行政诉讼法大多参考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令,这也导致行政诉讼法的法规难免会存在缺陷。
      (3)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但是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其他国家的国情并不相同,这也导致立法规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也使得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上存在很多的问题。
      2.理论研究匮乏:
      理论上的原因在于我国专门从事行政诉讼法律研究的学者并不多,在行政诉讼立法之初更是如此,加之,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水平还比较低,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这使得行政诉讼立法上存在很大的问题,理论研究的水平低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水平,也导致2015年的修正也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未来的行政诉讼法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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