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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汇率制度的选择和金融危机的防范

    时间:2021-03-02 08:00: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首先回顾了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发展,阐明了牙买加体系的形成是货币制度由金本位制发展到纸币本位制的必然结果。然后,在现行的牙买加法律框架内,结合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指出该体系正处在发展完善阶段,其中汇率制度的选择和金融危机的防范是该体系发展进程的重要内容。最后,立足于中国加入WTO这一现实,探讨汇率制度的完善和化解我国金融隐患的法律、行政措施。
      【关键词】汇率;制度;选择;金融危机;防范
      汇率,又叫汇价、兑换率、外汇牌价或外汇行市,是一国货币折算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简而言之,汇率就是两国货币之间的比率或比价。因此,“货币制度决定了比率的确定基础”。①从历史上看,货币制度的发展决定了汇率确定基础的变化,货币制度可分为:金本位制下的汇率决定和纸币本位制下的汇率决定。
      一、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沿革
      國际货币制度是指各国政府对货币在跨越国界的经济交往中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立的原则、采取的措施和规则。国际货币制度的产生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扩大的结果,其“根本宗旨在于减少各国货币政策和法律的冲突和摩擦,为资金在国际范围内充分流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达到世界资源配置的优化”。②国际货币制度发轫于19世纪70年代的国际金本位制,从英国在1813年首先确立金本位制一直到1930年左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实行过金本位制。金本位制运行的前提条件可简单地概括为:(黄金)自由兑换、自由铸造、自由输出入。三者缺一不可。在金本位制下,各国货币比率由其通货的含金量所确定,只能在狭小范围内波动,所以基本上是固定的。从金本位制我们也可以看到:一方面,黄金作为货币的基础,会使人们树立对货币的信心;另一方面,由于货币发行受制于黄金,实际受制于黄金的流出流入和黄金的自然开采,使得这一货币制度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实践中,由于一国不愿牺牲本国利益来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而会用各种手段限制黄金的输出入,这样就必然导致金本位制在世界范围内的消失。只是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19世纪形成的金本位制度为当时主要国家提供了至今最为稳定、最有效率的国际货币制度”。③随着统一的国际金本位货币体系在1929年1933年的“大萧条”中被瓦解殆尽,二战后,为了消除这种国际间货币关系的混乱状态,国际间开展了广泛的国际金融合作,由此诞生了194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它以15个签约国共同遵守的国际法规形式,从法律上确认了美国在世界货币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布雷顿森林体系产生了一个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旨在促进国际间货币合作;它规定基金组织成员国必须将本国货币同美元挂钩,规定与美元的比价,间接与黄金挂钩,并维持国家汇率,其波动幅度限制在平价的±1%以内;美国政府承诺各国中央银行随时可以按35美元 1盎司的金价向美国兑现黄金。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诞生标志着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布雷顿森森协定是属于国际经济法中公法性质的法律,这种公法性质决定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基本法律原则是该协定的重要法律渊源。它的产生使得国际货币制度第一次以统一的国际法规范的形式展现于人们面前,从此,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就接受国际法的调整,这有利于国际货币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交往发展。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其存在的二十多年里对国际经济的有效交往起到了积极和广泛的影响。但是,它仍然摆脱不了较早前金本位制的某些阴影。这种以“黄金作为各国货币共同基础显得缺乏弹性,这种法律框架不能使世界经济得到充分增长”④。随着新兴工业国家的崛起和美国国际收支更趋恶化,在国际投机商抛售美元换取黄金的压力下,美国总统尼克松于1971年8月15日单方面决定美元停止兑换黄金,不再承担保持美元同黄金固定比价的条约义务,这就破坏了布雷顿森森协定的法律效力。“基金协定作为国际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它是国际法上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确立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⑤“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众所周知的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意义在于:缔约国对一项合法有效的条约有义务善意地履行和遵守。但亦应注意的是,约定必须遵守是一项法律原则,它应与在实践中能否得到贯彻区分开来。基金协定在制定之初由于缺乏发展的眼光,在其施行后期,世界经济总量的发展已突破了其原有法律框架的临界点,使其根本变革势在必行。因而虽经基金协定修订和国际间努力,但仍远远未能达到维持缔约国各方利益均衡点,“美元灾”和“美元荒”的冲击不是使美国受损,就是对他国不利,法律权利义务不能均衡,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中的矛盾不断激化,离散趋势占据了主导地位,美国便只好起来否定这个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建立至今已运行了二十多年。该体系是一种容纳了各种汇率制度,其中又以浮动汇率占主导地位的货币体系,被称为“牙买加货币体系”。1976年“牙买加协定”实际上是原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第二次修改,它继续保留了基金组织的合法地位,其确认了浮动汇率制度合法化,并且允许成员国自主选择外汇制度与安排,原协定中的黄金货币条款被当然废除。国际货币法律体系发展到牙买加体系,标志着汇率确定基础由金本位制发展到了纸币本位制,汇率的确定转而由一国国际收支的变化所引起的外汇市场上供求变化决定。牙买加体系最大优点是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适应了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国际汇率制度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这是世界经济动荡和发展不平衡造成的。”⑥
      二、汇率制度的选择过程是牙买加货币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必经阶段
      (一)由汇率失调引发的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实质是牙买加货币法律体系内部的自我调整
      当年7月份,在国际游资的狙击下,泰国宣布放弃钉住汇率制而改行自由浮动汇率制。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这场危机席卷了泰国、菲里宾、印尼和马来西亚,波及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引发了全球股市激烈动荡,触发了韩国的金融危机,震动了日本和俄罗斯的金融市场。引发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直接原因在于实行僵硬的汇率制度。如在这场危机中的泰国实行的是缺乏弹性的钉住汇率制。这种汇率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作成本和收益结算,利于国际贸易结算,利于增强国际投资者信心。但是,在政府实行干预时,其实际汇率往往产生高估,汇率高估必然使国际投机家有机可乘,造成货币贬值。其次,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汇率制度的变化成了金融动荡的导火索。一国从钉住汇率走向自由浮动汇率存在着一系列的约束条件,“走向浮动汇率制度的时机选择,关键在于货币汇率是否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上。”⑦由于突然改行浮动汇率制而造成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的资金供求失衡,长期积累的贬值压力促使货币出现突发性大幅贬值,造成了市场信心丧失,资本继续大量外逃,甚而形成“羊群效应”,大量的国际资本撤离东南亚地区、引发全面的金融危机。如前所述,牙买加体系允许成员国自主选择外汇制度和安排。对于成员国来说,选择的汇率制度适合与否,须经市场规律的检验,这本身就是一个扬弃与选择,同时要付出代价的过程。再者,就牙买加货币法律体系来讲,由于基金协定第四条第一款义务范围广泛,会员国的行为是否符合该款的规定取决于该国的经济、政治形势以及世界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基金协定法律框架内预设的权利义务尚未完全得到实际体现,而这种“痛苦”的选择过程(指金融危机)也正是成员国行为趋近该体系的法律权利义务均衡总的过程。从这一意义来说,由汇率失调引发的金融危机正是牙买加体系内的自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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