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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南国际刑庭上的中国法官

    时间:2021-02-27 16:02: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法律人,也让中国人更多地参与到国际法事务中”
      2017年12月1日晚,刘大群出现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台上,开始他为期9天的“国际刑事审判”课程的第一讲,用英语向学生们讲述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此时,他的身份是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
      但就在3天前,刘大群还身处荷兰海牙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国际刑庭),身份则是前南国际刑庭法官、副庭长。当天,他坐在主审法官右侧,参加了前南国际刑庭24年历史中的最后一次开庭。
      这个冷战之后最早开始运作的国际刑事法庭共起诉了161名涉嫌在前南斯拉夫战争期间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嫌疑人,并将全部嫌疑人缉拿归案,结束了二战后国际最严重罪行“有罪不罚”的历史。
    从左至右:李浩培 王铁崖 刘大群

      在2017年12月21日举行的闭庭仪式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盛赞法庭“改变了国际社会讨论和处理最严重犯罪的方式”。10天之后,2017年12月31日,前南国际刑庭正式关闭。到闭庭之际,2000年第一次被任命为前南国际刑庭法官的刘大群已经参加了50多个案件的审理工作。他多次担任案件的主审法官,并先后被同事们推举为法庭第一审判分庭庭长和法庭副庭长。
      不过,在法庭宣布闭庭之后,已经被任命为联合国国际刑庭余留事项处理机制法官的刘大群仍需留在海牙,主持前南国际刑庭尚未完成的前波黑塞族部队司令姆拉迪奇案的上诉审判。
      刘大群的经历是中国参与前南国际刑庭工作的一个缩影。自1993年在建立法庭的安理会决议上投赞成票以来,中国政府先后推荐李浩培、王铁崖和刘大群担任前南国际刑庭法官。正如前南国际刑庭最后一任庭长阿吉乌斯法官所言,他们“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法律人,也让中国人更多地参与到国际法事务中”。

    中国主张


      1992年10月1日,波黑西北部小城普里耶多尔秋风萧瑟。经历长期围城后,饱受饥寒困扰的克罗地亚族市民们被进攻的塞尔维亚族武装人员赶出了城市。上万名老人、儿童、妇女在寒风中走向荒原,很多人也就此走向死亡。临行前,他们还被迫签署了放弃一切财产的协议。
      普里耶多尔的悲剧只是1991年到1993年前南斯拉夫地区所发生的种族清洗事件的冰山一角。前南国际刑庭的数据显示,至少80万到100万克罗地亚人在巴尔干半岛的武装冲突中遭到清洗。刘大群在一篇回顾前南国际刑庭历史的文章中将这场悲剧称为“欧洲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大的社会动乱”。
      国际社会并非没有预见到事态的严重。早在战争爆发之初,联合国安理会就通过决议要求冲突各方保持克制;1992年7月,安理会又通过764号决议,重申冲突各方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但是,决议并未影响到普里耶多尔种族清洗的主持者、37岁的塞尔维亚族前咖啡店老板达斯科·塔迪奇。他在战争期间担任塞尔维亚民主党的地方负责人,战后又逃亡到德国,一直逍遥法外。
      “我们主张对犯有反人道罪行的人绳之以法。”1993年5月25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的李肇星和其他4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代表共同对建立前南国际刑庭的827号决议投下赞成票。次年2月,德国警方抓获了塔迪奇。犯下反人类罪行两年后,塔迪奇站在了海牙的被告席上,成为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后第一位遭到国际起诉的战犯。
      塔迪奇并没有轻易认罪。1995年,这位民族主义者第一次挑战法庭的权威。他运用“中间上诉程序”(可以就审判期间的法庭裁决提起上诉,而非在一审判决做出后进行上诉)就预审分庭的初步裁定提起上诉,主张法庭的建立是非法的,因此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分庭为此审查了安理会建立前南国际刑庭的决议,并在判决中下定结论,称安理会有权设立国际刑庭。
      然而,李浩培对此表达了不同意见。在那份后来被广泛引用的个别意见书中,他指出:《联合国宪章》和《前南国际刑庭规约》从未授予法庭审查安理会决议的权力,因此上诉分庭无权做出这一判决。唯一合适的做法是驳回上诉而非进行审查。
      这是李浩培在前南國际刑庭撰写的第一份个别意见书。他的看法很快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前南国际刑庭在2001年的卡雷梅拉案判决中认定法庭无权审查或评价安理会的决议,采纳了李浩培当年的意见。
      李浩培法官带给法庭的“中国观点”不仅影响了国际司法实践,有时还改变了国际条约的立法。1998年制订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规约》)被认为是国际刑法的集大成文件,第一个将“胁迫”作为国际最严重罪行免责理由的公约。依据《罗马规约》第三十一条,灭绝种族罪的被告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用“胁迫”为自己抗辩。这一全新变化是基于李浩培和他的同事们所做过的判例——埃尔戴莫维奇案。
      与1998年各国缔结《罗马规约》时的观点不同,当波斯尼亚塞族士兵埃尔戴莫维奇在1996年接受前南国际刑庭审判时,他关于“胁迫”的说辞并未得到多数法官的认同。虽然这位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的参与者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地表示“如果我拒绝杀戮,将被上司枪毙”,但直到1997年的上诉阶段,法庭的微弱多数意见依旧认为:国际刑法不能允许被告人以“胁迫”为自己的种族屠杀行为辩护,即使这种“胁迫”达到了危及生命的程度。
      多位法官为此撰写了个别意见。凯塞斯法官和斯蒂芬法官主张将“胁迫”列为灭绝种族罪的免责事由,而麦克唐纳法官和沃拉法官的意见完全相反。
      此时,已经91岁高龄的李浩培写下了人生的最后一份个别意见书。在长达10页的文件中,李浩培独树一帜,部分认可了凯塞斯法官的意见,即纽伦堡审判中以“胁迫”辩护的判例可以在本案中得到援引。但他同时认为:即使生命受到威胁,被告也仅能据此减轻罪责,而非免于刑罚。他写道:“允许胁迫为屠杀无辜平民的完全辩护或合理理由,等于鼓励下级在胁迫下杀害这样的人而不受惩罚……国际社会永远不能容忍这种反人类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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