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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我国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及其发展

    时间:2021-02-27 12:03: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范佳伟(1988-),男,满族,河北秦皇岛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摘 要:环保相邻关系是在新时代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相邻关系,它是传统相邻关系的继承和发展。本文拟从其特点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来分析我国相邻环保关系制度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创新性的建议,以便更好、更深入的从事相关领域的法律研究。
      关键词:环境权;相邻环保权;法律完善;法律实践水平
      一、我国目前相邻环保关系制度的特点及现状
      (一)我国相邻环保关系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发展主要始于我国近些年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然而,此前用来调整相邻环境纠纷的主要是传统的相邻权。传统的相邻权虽然在调整相邻关系的问题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两点不足。一是调整范围过于狭隘,没有专门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内容,因此,在处理有关环境的相邻权纠纷时必定有所局限。二是权利保护范围的不足。传统相邻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利,而忽视了公民的环境权。
      环境保护相邻权的确立弥补了我国在处理相邻环境纠纷问题时的空白。可以说,在相关领域的理论建设方面我国做了很大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民法通则》、《物权法》和《环境保护法》为主干的相邻环保关系的制度体系。
      (二)我国相邻环保关系制度的现状
      在立法方面,我国《物权法》第90条具体规定了环境保护相邻权,是对这一学理概念的立法实践。其内容是: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主要是说关于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的规定。关于环境相邻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虽已有一定的体现,但是,我国法律对环境相邻权的保护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我国宪法和环境立法中未对环境权、环境相邻权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我国环境立法忽视了公民所拥有的相邻环境的基本权利。
      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的环境相邻权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处理相邻环境纠纷。这样不仅会增加法院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有效的处理相邻环境纠纷。处理相邻的环境纠纷需要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来做指导,因此要求司法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二、国外相邻环保关系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立法经验
      1、日本的相邻环保制度立法
      日本的相邻环保制度的立法主要是以公害救济制度为代表的,它是日本相邻环保制度的理论基础,为我国相邻环保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日本公害救济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后,形成了物权请求权说、人格权说、环境权说、日照权说及侵权行为说等等。其中环境权说认为,环境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主张大气、水、日照、景观等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是人类共有的财产,未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而对该环境进行排他二独占的利用是违法的。
      2、美国的相邻环保制度立法
      在美国的有关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制度体系中有一个妨害制度,它同日本的公害救济制度一样,代表了本国的相邻环保制度。与日本的公害救济制度不同的是,美国的妨害制度进一步规定了环境侵权受害人可以行使的四种请求权形式,使制度规定更加具体化了。在处理相应的环境侵权纠纷时更加方便了,是妨害制度变得规范化、效率化和实用化。
      3、德国的相邻环保制度立法
      德国的相邻环保制度的主要代表是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或称“不可量物侵害法”。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因获得许可的营业活动所生的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第二,基于一般生活活动所生的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第三,无须经许可而从事经营活动所生的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
      德国的规定看起来比较宽泛,但它结合了德国民法典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具体的说就是不能以具体的数量来衡量的物的侵害制度。它的出现是一种巨大转变,从“有形”转变为“无形”,可称的上是相邻环保制度应该学习的一种典范。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从理论上看,我国虽然已经有了自己的相邻环保制度体系,但从规模和质量上看与日本、德国、法国和美国等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例如:许多国家都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之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来确认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2、学习处理相邻环保问题的经验方法
      首先,应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学习和交流。例如:在处理环境纠纷时可以借鉴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相邻权的内容,这样有利于处理相邻方的环境纠纷。其次,从大范围来讲,不同国家之间也应当相互学习和借鉴。例如:我国的相邻环保制度就是借鉴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和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这使我国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
      3、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相邻环保问题,提高管理效率
      上文我们提到,处理相邻环保问题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这样保证处理机构的专业化,对于一些需要专门知识来处理的问题,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对于其他管理机构有着自己的优势。同时,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法院及其他环保机构的负担。
      三、完善我国相邻环保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相关概念的性质
      明确相关概念的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提高法条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时我们需要做到的是:第一,对有关相邻妨害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时做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根据社会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全面搜集有关相邻妨害的概念,做到全面规范社会生活中的相邻权纠纷问题。
      (二)兼顾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和公民个人的现实利益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人们的法律观念也差异很大,如果脱离经济发展而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反而会有损于相邻妨害制度的完善。
      (三)强化司法裁量的作用
      在处理相邻环保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应该注重强化司法裁量的作用和能力,使司法机关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本人认为,我国法律应该赋予司法机关在处理相邻环保问题时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的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成立专门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机构
      我国目前处理相邻权纠纷的主要机构是人民法院,这样的机构设置会加大法院的诉讼负担,同时,在处理相邻权纠纷这个具有专门性的问题是,法院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建议在法院之外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处理相邻环保问题,或者在法院内部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处理相邻环保问题,这样,既突出了相邻权纠纷的特殊性,又能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使机构设置更加合理。
      四、结束语
      建立完善的相邻环保制度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措施。建立完善的相邻环保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是维护我国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之举。我国应在总结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自己的不断探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邻环保关系制度!(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玉泉,环境保护相邻权研究,硕士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
      [2] 吕忠梅,环境法原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264页至280页
      [3] 魏强,相邻权纠纷的新特点及其化解对策,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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