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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审判为中心下的证据运用规则考量

    时间:2021-04-10 16:03: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备受关注的快播案已经判决生效了。本文以快播案一审庭审为研究对象,全方位展示各诉讼参与方的证据表达,指出证据规则在实践中的变形问题,根源在于缺少控制、引导功能的中枢“芯片”,个体运用规则时随意性较大。通过深度反思证据法实践、法律传统、可能的探索路径,提出涵化中西、兼具包容精微精神的“中国芯”假想,其组成包括本体芯、程控芯、引导芯、扩展芯。
      关键词:证据规则 缺“芯”困境 反思进路 中国芯
      [基本案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9月,两次开庭审理快播案。虽然庭审“金句”不断,激烈对抗,但是,控辩双方的实质性交锋不多,质证上多各说各话,被告方两次庭审截然相反的认罪态度、纯反问的证明手法。第一次庭审的风起云涌:法庭辩论可谓戏剧般的精彩,面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指控,王欣和快播3名高层均否认,如“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天天都能收到诈骗短信,为什么中国移动不转型”等,有效利用了公众传播的“眼球”效应,与此鲜明对比的是,检察官仍是常规手法应对,在缺少技术专业的人员支援下,对快播实质也是个视频平台上,未作出有力反击,“缓存服务器中淫秽视频”的取证合法性饱受质疑,自然,碎片化的网络传播,公诉方舆论上难免陷入劣势。第二次庭审的峰回路转:时隔8个月后剧情翻转,快播公司、王欣、张克东、牛文举认罪悔罪,王欣称“认罪认罚……第一次开庭对证据我没有否认过,只是说主观没有违法”,最后,检方量刑建议判处王欣10年以上,法院最终判刑3年6个月。先扬后揖、回避证据的辩护手法,让以证据为核心的庭审尴尬不已。
      就我国证据法而言,不仅要面对规则移植的消化不良,还有转型社会中的群体流动、交错混合的复杂形态,如此,不难理解证据规则的有序表象之下,现实司法却是混杂、缭乱。如快播案,第一次庭审就遭遇了传播碎片化、娱乐化,公众对案件逻辑的认知反而弱化、甚至误解,庭审没结束,淘宝网就有王欣辩护人出庭的同款水杯出售,标注“拥有花样吊打公诉人的口才”。另外,法官无为而治以致控辩审失衡,造成司法公信下降的后遗症,纵然,判决后安排主审法官作网络直播访谈、互动,也无力挽回检、法“低空飞行”的公共印象。
      因此,证据法亟需重铸“中国芯”,以弥补规则内生张力不足、线条粗放的缺陷,为每个证明行为指明方向、准则、边界。笔者认为,“中国芯”是涵化中西法理、主导证据规则运用的准则,相当于电脑系统的中央处理器“芯片组”。其特性有二:一是格局有序,由本体芯、程控芯、引导芯、扩展芯构成,功能分区合乎法理、发展逻辑层次清晰;二是开放包容,不仅夯实西式治道的精微,即事实认定的公正精确、审判进程的适度管控,而且,植入了中国政道的宏大,即公共伦理的引导、规则意识的融入。
      一、证据规则运用的缺“芯”困境
      (一)庭审参与人员的操作与法意脱节
      快播案可谓“以庭审为中心”的经典样本,但是控辩交锋数量及质量仍然很有限。
      1.辩方的高调:并非精熟运用证据规则等司法技能
      无罪辩护不注重谈事实,喜用类比反问对行为定性,提出快播只是播放器,不能主动上传视频,也不具备搜索、发布功能等意见,论证方式竟是“天天都能收到诈骗短信,为什么中国移动不转型”,连腾讯、乐视甚至卖薯片的乐事都躺枪,语言上的戏剧般精彩,甚至盖过了对淫秽视频取证合法性的质疑。诡异的是,第二次庭审的“痛快”认罪和“幡然”醒悟,让人无法不怀疑,先扬以博同情、后抑以保轻罚的策略,借助第一次庭审聚集的公众关注,冲淡违法“原色”,作为资源让被告可以进退自如。
      2.控诉方的应对:平面化论证、缺少有效反击
      整个庭审连贯看,公诉人也指出快播变相提供视频,只是作为一个普通问题宣示,不想,关注度最高的讯问环节,平铺式指控的弱点被抓住,辩护“金句”很出彩,信息传播娱乐化的背景下,庭审效果上公诉方陷入被动。实然,并不难反驳,某个视频看的人多,快播将视频存储到缓存服务器以提速,此时,视频脱离发布者控制,相当于快播提供内容。
      防御手段上被动、单一。取证合法性上准备不足,不得不当庭承认程序瑕疵,神秘“鉴黄师”也出庭,但是,显然效果不佳。
      3.审判方的接近沉默:仿佛是中立、优秀的倾听者
      审判长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很少表达意见,唯有在鉴定问题上说了一句:“辩护人对鉴定提出了意见,法庭也认为这个问题很关键,需要核实清楚再进行判定”。第二次庭审中,也只是给被告方是否有新意见的问询。控辩审三角关系中,控局者的无为而治,蜕变成不知身在何处,只找准了多倾听、少干预的庭审定位,但是,缺少适度干预的勇气,没有果断指出不得以不当证明或无关语言误导庭审。
      (二)该案“非法证据”争议的根源:证据规则直接性移植的水土不服
      我国证据法多是简单移植成熟度高的国外规则,而不太注重挖掘其间的文化传统、社会背景乃至伦理深义。如此,生活常态上中西共通的规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若是不贴切中国实际的,银样蜡枪头往往适应力不足,不易产生合乎公正、良善的司法融合。
      以2012年“兩高”司法解释对“非法方法”的定义为例,援引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关于酷刑定义的部分表述,界定非法口供范围,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决心。但是,酷刑定义本身主观性太强,不易认定而饱受争议,英美证据法早就采取米兰达规则为代表的客观标准。连英语这种直接性强的线性思维语言,也无法解决的确定性困惑,生搬到表义丰富的中国语言世界,那么,只可能造成更多的不确定,这“看起来很美”,却不能解决实践难题。
      (三)证据规则在庭审中运用受困的缘由
      1.检察官不习惯于运用证据规则与对手“竞技”
      对快播案中的检察官语言被动,论坛上某位检察官评论:“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发言肯定要更负责任”。很遗憾,他只看到了我国检察制度的宏大意义,却没有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结构,要求不要纠结于传统,向西方法庭的竞技精神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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