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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的难点及策略思考

    时间:2021-02-21 12:03: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不良资产证券化最早诞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美国,作为一项全新的金融创新工具,其经过三四十年的探索、改进、发展,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与市场技术处理都是较系统成熟的,是一个较实用的创新金融工具,经过实践证明其处理机制能有效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减少银行的经营运行风险,但是其重启的难点仍需要作进一步的策略思考。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 策略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现有的基础资产为基础,预计将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以后偿还的支付保证,运用金融工程等金融工具通过系统化的设计来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包的信用的评级、增级,并且在已有的资产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国民抵押协会因为迫于流动资金的巨大压力,通过发行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一房贷转付证券来募集足够的运营资金,这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完成后,不良资产证券化经过市场的检验是可以用于资本市场的运用的。慢慢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成为一种被广大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的金融创新工具,因而得以推广和运营,展现出惊人的发展速度。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的难点
      (一)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健全、完善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主体的成立必须要有明确的经营场所、合法的名称,同时特别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主体,SPV设置了不少于3000万的最低额度,这无疑增加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门槛,不利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在不良资产进行融资确立进程中,其实质是将银行不良贷款的资产作为担保抵押物进行证券化设计的。而我国的《担保法》中却找不到法律条文说明债券也是可以作为担保抵物件的。另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理实际是将不良贷款进行打包出售的,但是作为贷款的实际承担者却不知道其负债已经被打包出售了,这种处置方式就与我国的《合同法》中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有权知晓自己承担的债务已经被转移的规定相违背,容易导致不良资产的产权不清晰的情况的出现,进而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二)资本市场不完善,缺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不良资产存在着较大的违约风险,对资产的各种信息要求披露的程度都是较高。但是我国目前的不良资产对其信息的披露较少、这就导致其信息透明度较低,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把握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数据信息。所以在进行不良资产的证券投资时,市场各界都是处于较谨慎的状态,不敢进行大胆的投资,普遍存在投鼠忌器的担忧。同样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是较不成熟,以及在国内投资者中投机者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投资市场缺乏理性的投资者。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时候我们没有太多经验可借鉴,因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其各部分的构成、成本核算、信用增级、产品设计的技术都较不成熟。雪上加霜的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严重受到了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的影响,资本投资市场对不良资产证券的投资行为更为谨慎。
      (三)不良资产的产权不清晰以及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较不完善,尤其是缺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业评级机构,所以对这方面的信用评级体系就显得不成熟。同时对不良资产的评级工作量较大,加之不良资产的风险类别多样、质量普遍较差、比普通的贷款存在的违约的风险系数更大,这都加大了信用的评级工作难度。更加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是,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在进行信用评级时是否秉承公正原则进行评价、以及该评级机构是否具有普遍的权威性,这些都会影响不良证券的评级结果。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也为评级机构在进行不良资产评级模型的建立以及对不良资产的评级过程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四)资本市场成熟度不高,不良资产证券规模偏小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市场中的二级市场的交易处于不愠不火的状态,资产证券的流动性较差。受到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现状,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各种不同的证券化产品只是在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间进行流转,普通投资者占有的比重较低。因为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分散,没有办法规避系统性风险。此外,尽管现在我国已经取消了存款利率的限制,但是市场的成熟度以及对利率的灵敏度还未达到要求。仍主要关注量的变化,对价格信号尚难迅速做出调整和反应。加之我国的居民受到传统的消费习惯和对金融利率的敏感性较低,从而引发我国居民对自己负担的贷款进行提早偿付的金融行为较少,这些因素都致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加权期限较短,期限溢价较低。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的策略思考
      (一)監管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
      不断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保驾护航的法律工具。我国资产证券的法律法规现阶段还较不完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吸收、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根据具体国情合理借鉴,创造性地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如针对不良资产的产权不明晰的特点,我们在立法成规的过程中要想办法去解决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产权权属问题,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资产转移后发行人与投资人以及债务人各自相关的权力与义务,从而真正做到对存在的不良资产进行出售以及把其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的转移,这需要清晰明确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而产生的产品的各种属性,从而能够准确合理地建立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注册和审批制度,以此来确立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行规与具体转移方式。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大资本市场
      我国要加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把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同时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培养合格的市场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的关键一环是扩大资本市场的资本容量,容纳更多的资本、机构、个体投资者,加强这三者间的交流与沟通。为更好实现这三者的协调发展,我们必须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各级市场,要做到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互为补充发展,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及民间资本的共同发展,最为重要的是要着力推进抵押市场、担保市场以及做市商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个资本市场里面,最后达到实现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良性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目标,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有效的市场基础。
      为了有效促进以上目标的顺利达成,不断加强对投资者以及专业性金融机构的培育力度是最有效的手段。增强我国的资本市场能力,扩大资本市场的容量,说到底是尽可能对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力的扶持与协助其科学建设,以期不断完善和促进资本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舶来之物,是一种较为创新的融资工具,其专业化程度较高,内容包括了证券、税务、法规、评估等多个不同的领域,因此对机构和投资者实行专业性的教育就变得尤为重要。
      (三)强化信息披露,力保阳光运营
      加强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强化信息披露,同时要不断引导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和信息披露职能,对不良资产证券业务的具体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例如涵盖其中的参与机构、交易明细条款、资产的历史数据以及基础资产详细的筛选标准等,以此来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不良资产的定价的透明度,努力降低证券化各种成本费用,实现市场化的竞争与监管。同时需要帮助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建立起产品的内部评级机制,减轻对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不良资产的发行人应全面披露不良资产的具体实际情况,充分揭示各种投资运作风险,让广大投资者明确这笔投资的风险与回报。
      (四)兼收并蓄、不断学习、勇于创新
      因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的市场成熟度较低,不良资产的整体规模偏小、不良资产处置技术不成熟等的实际情况,我们要不断向西方国家学习他们的先进技术经验,其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技术体系已经经过了时间的检验,是确实可行的。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具体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进行修改创新,逐步研究出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处置方法。通过不断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创新手段和方法,在学习和创新中不断完善优化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同时不断壮大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整体市场规模和优化处置效应,通过这样的处置方式更好的让不良资产证券化服务于我国的金融体系,促进我国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此基础上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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