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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言语行为的现象学思考 现象学的观念

    时间:2020-02-21 11:58: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于言语行为的现象学思考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一般项目“功能语言学视角下的角色关系及其语言体现”(GD10CWW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汉语状位各类短语的系统性研究”(11JYB2030)和暨南大学人才引进项目“状位述宾短语的句法语义研究”(50624044)的阶段性成果。评审专家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在此特表谢忱。
      
      提 要:本文运用现象学的方法,从第三人称、言语主体、主体间性和交流结构的角度描述言语行为的内在机制和呈现方式,探讨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的可理解性、说者赋予意义行为(含义意向)与构建对象性关系行为(含义充实)的本质、实现话语交往功能的意识意向性和主体间性以及交流行为的普遍原则,以期深入地揭示言语行为的外在和内在特征以及主体的参与方式。�
      关键词:言语行为;含义意向;含义充实;现象学�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100(2011)06-0005-5�
      �
      On the Phenomenology of Speech Acts�
      Zhao Chun�li Yang Cai�ying�
      (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2,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henomenology,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internal mechanism and presentation way of the speech act on the basis of the third person, speech subject, intersubjectivity and communication structure. Meanwhile,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mprehensibility of the speech act as a whole, the essence of both meaning intention (the behavior of the speaker making sense) and meaning fulfillment (the behavior of the speaker constructing the objective relationship), both consciousness intentionality (bewuβtsein intentionalit�t) and intersubjectivity, which realize the communication function of discourse, and general principles of communication behavior. It can reveal the external and intern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peech act and participation ways of speech subject. �
      Key words:the speech act; meaning intention (bedeutungsintention); meaning fulfillment (bedeutungserfüllung); phenome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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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语行为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活动,人与人就是在言语行为中传递信息、交流感情和表达意愿的,也正是通过这种社会性的交流,人才把握了语言,从而成为社会性的人。语言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之所以称之为社会的标志。可以说,言语行为是人类社会得以形成、延续和发展的一条纽带,是每一个个体维持自身社会性、建立主体间性的媒介,同时也是人类认识、改造、把握外在世界的工具,反映表征世界的一面镜子,它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搭设了桥梁。“无论如何,人通过语言将自己的概念和表象自由地与自然界区别开来,并将客观世界作为‘意义’与自己的主体性不可分割地、均匀地‘混合’起来,这的确是一个现象学意义上的‘事实’。”(邓晓芒 1986)语言把人的内在的意识活动与关于外在经验世界的给予、呈现活动联接起来,因此,语言的意义就具有了综合、协同的性质。其实,从本质上说,真正使内在主体性和外在客观性连结在一起的并不是负载意义的语言,而是人类自身的意识。语言作为思维的工具仅仅起到了显现“意识”意向性的作用。意识不是静态的某种“对象或东西”,而是动态的“现象或活动”,与之对应的不应该是静态的“语言”,而是“言语”,是言语行为将“意识现象”呈现出来,离开言语行为的“言说”,“意识”将无法得到澄明。既然言语行为与意识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那么,研究“意识现象”的现象学就离不开语言这一载体,语言及运用语言的言语行为必然为运用现象学方法研究意识现象开辟途径、敞开视域,因为通过描述分析的方法,让事实本身来说话的“‘现象学’这个词本来意味着一个方法概念。它不描述哲学研究对象所包纳事情的‘什么’,而描述对象的‘如何’”。(Martin Heidegger 1987:27)下面我们就“走向事情本身”,从现象学的视角来描述言语行为中各个要素的存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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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从第三人称(读者)视角描述言语行为�
      如果从现象学纯粹描述的方法出发,站在第三人称视角来看,怎么知道两个或几个人各自发出一些声响是否是言语行为呢?一般而言,只要几个人在一起发出声音、做出动作并伴有表情等,我们就知道他们正在对话,尽管可能我们并没有听清楚甚至听懂讨论的主题,这是由于我们的思维已经概念化和图式化了。比如,一看见马路中间围拢着一群人,马上就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从本质上说,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推理,而是情景的“信号化”所具有的指示与意指作用。生活场景的信号化、概念化作为“先入为主”图式存储于人的大脑中,从而成为我们对外在事物、事态以及场面进行意义判断的依据,而不是根据自身的感知、体验来描述事物的存在方式、事态的运作方式以及场景的构建方式。可以说,场景的信号化是人们具有了基于人的生物本能发展起来的具有快速和简单性质的“刺激-反应”能力,由于这一特点,人类社会生活中使用着各种各样的具有标识作用的信号,像红绿灯、指示牌、手势语、旗语等。�
      
      在生物本能意义上具有直接反应性的信号与符号不同,“在真正意义上,一个东西只有在当它确实作为某物的指示而服务于一个思维着的生物时,它才能被称之为信号”。(Husserl 1984:25)所以说,信号与所指示的东西间有着直接对应性,即直接指示事物的存在,构成“人――信号――事物”的线性系列。而符号与之不同,尽管“每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然而并不是每个符号都具有一个‘含义’(Bedeutung)、一个借助于符号而表述出来的‘意义’(Sinn)”。(Husserl 1984:24)也就是说,信号属于符号,但是符号还包括有含义的符号,基本区别如下:�
      
      符号信号本身无含义不是通过表述�
      而是视觉 指示与意指�
      合而为一
      有含义�
      的符号本身有含义、�
      通过表述�
      而有意义通过表述指示功能
      意指功能�
      可以看出,信号反映人与动物都具有的本能性的能力,而符号必须通过表述人的意识才能与外在对象建立关系。比如,名词“汽车”本身具有含义:一种交通工具。一个人通过表述说出“这是我的汽车”,表述中的“汽车”与单纯的词语“汽车”不同,它已经借助于说者的意指建立了与他所意识到的对象的关系,从而具有确定的“意义”。信号的指示义和意指义永远是单一的、确定的。�
      因此,我们之所以将包含人和声音的场景感知为言语行为,不在于其外在的信号性,而是透过信号感知其作为符号所蕴含的意义性。从现象学意义上说,言语行为这一社会现象可以一分为二:一方面是物理现象,言语行为在时空中,根据其可视、可听、可感和可触的自然要素(人、语言、环境等)构造起自身;另一方面是精神现象,参与主体在自我意识中必然赋予言语行为以含义和主题,并使之作为可直观感知的行为现象呈现出来,同时,还在构建与被言谈对象的关系中构造自身。正是由于赋予意义的意识性,言语行为才不单纯是制造声响的自然活动。言语行为在说者和听者意识中都意指某物或某事态,并且,正是因为这种意指性,它才与对象性之物发生关系。�
      我们把视角一旦转向作为物理现象的自在的言语活动本身时,“我们便具有一个和其他外感知并无两样的外感知”(或者说,一个外在的、直观的表象),(Husserl 1984:41)而这个外感知的对象就失去了言语行为的性质,言语行为中的语词就不再是语词,参与主体也不再是参与者,言语行为也不再是言语行为了。那么,究竟是什么构成了言语行为的本质呢?或者说,是什么使言语行为从外感知的对象变成内感知的现象呢?那就是言语行为的可理解性。只要我们能理解行为主体所运用的语词的意义、理解主体的意图、抓住话语的主题,那么它就是言语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所言及的对象在物理世界中是否存在,也无论行为本身针对谁,行为都在意指某个“东西”。这时作为第三者,我们就由言语行为的纯旁观者、纯漠视者转为参与者、筹划者、关注者。�
      可以说,可理解性是探讨言语行为本质的一块基石,一旦行为本身变成可理解的活动时,它就从物理意义上的外感知表象转为精神意义上的内感知表象。此时,作为言语行为的旁观者,不再把行为的自然属性(声响、表情、动作等)作为感知对象。也就是说,“我们在体验语词表象的时候,我们并不完全生活在对语词的表象中,而是还生活在语词意义、语词意指中。�
      第三者对言语行为能否理解的判断,不仅反映了他对行为的参与程度、对事态的关注程度以及对言谈者的移情化程度,而且,至关重要的是他自身意识的意向性解释了言语行为的意义。言语行为是作为外感知的自然现象还是内感知的心理现象,反映出意识自身的意向性结构,同时,一种行为能否被转化成可理解的精神现象则折射出该行为本身的可理解程度。�
      因此,电影、小说等艺术形式中的言语行为都试图借助激活人类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中本有的移情和拟人心理将第三者(观众、读者)的兴趣从物理直观转为心理感受,并使他们在心理意识上自觉不自觉地从冷视者转为筹划者,从场外读者转为剧中人物,想人物所想,急人物所急,在情感、意志和认知上一路陪伴着人物的心路历程。当然,第三者的参与程度与言语行为本身的可理解程度应该保持适时宜的紧张度,太易或太难都会超出他们兴趣所能容忍的限度而造成欣赏的中断,兴趣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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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从言语主体(参与者)视角描述言语行为�
      无论是言者还是听者,作为言语行为的主体,一旦他们带着自身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到话语的主题中,他们就会被共同关注的事情或主题牵引而被卷入一条商讨汇成的意义流中。如果主体过于保持独立的自我意识,而把注意力离开当前的主题以便对自我、对象或整个言语行为进行反思,那么,对话的意义在其意识中就会中断,这就是所谓的“走神儿”。如果主体把自我意识完全投入到当下的意义道说中,那么,所进行的主题就会失去控制而自然而然地随意识之流漂泊,最终可能会不知所云,言语行为就会失去原有的“意向”,这就是“跑题”。因此,根据现象学意义上的意识分析,从参与主体的视角,言语行为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客观主体,它脱离主体而独立存在;一是精神主体,它既受主题的牵引,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主题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诸多主体体验汇聚在一起,赋予言语行为以含义意向,同时,词语所意指的对象性关系在言语行为中具有含义充实的功能,从而形成主体对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的心理体验。�
      从自然表现上看,言语行为是由声响、表情、动作、眼神、努嘴等时空因素组成。从本质上看,它是以主体的心理体验为基础,“这些体验在行使含义意向或含义充实的作用时隶属于一定的语言表述”。(Husserl 1984:4)主体的心理体验如何行使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的功能呢?�
      首先,语词在进入言语行为交流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在指称它的对象。也就是说,只要它意指这个对象,它也就在指称这个对象。但在单纯的意指中,如果对象不是直观地存在与此,因而,也就不是作为被指称的对象(也就是被意指的对象)”。(Husserl 1984:38)但是,只要言语行为还能激活语词的含义,或者说,主体的体验(认知、情感、意愿等)还能使语词的意义显现出来,这就是赋予含义的行为,即含义意向。其次,语词一旦进入言语行为中,主体就会根据自身的心理体验充实、强化甚至证实起初空乏的含义意向,从而使语词含义意指的对象进入行为中,那么语词与对象的关系就在心理体验中得到了实现,并被当下意识到,这就是含义充实行为。因为“每个表述都不仅仅表述某物(etwas),而且它也在言说某物(etwas);它不仅仅具有其含义,而且也与某些对象发生关系……但对象永远不会与含义完全一致。当然,含义与对象这两者只是因为给予表述以意义的心理行为的缘故才同属于表述。如果人们在这些‘表象’方面区分‘内容(含义)’和‘对象’,那么这指的也就是在表述方面区分:表述所意指的和‘所陈述的’和表述所言说的”。(Husserl 1984:47)须要说明的是,起充实作用的外在对象本身不属于认识体验,“但与对象发生的关系却属于认识体验。对象能显现出来,它能在显现中具有某种被给予性,但尽管如此,它既不是实在地存在于认识现象中,也不是作为思维(cogitatio)而存在”。(Husserl 1986:55)从逻辑顺序角度看,语音形式先与含义意向达成一致,然后,含义意向再与含义充实达到一致。从意识的向度上看,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属于言语行为的两个方向:一个是意识激活语词;一个是自然对象借助意识充实语词。前者属于纯粹现象学意义上的精神领域,后者是心理体验按照对象所给予的方式呈现对象,属于精神与自然的临界的领域――语境,语境为言语行为的真正实现提供了并非本质性的但符合逻辑的场所。�
      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都是言语行为的主体基于自身的心理体验运用语词表达出来的,主体主观的表达意向赋予语词的含义以意向,即赋予含义行为。这一点通过句法概念上的陈述句、疑问句、感叹句和祈使句表现出来。从内在意识上看,主体的“心理意向(提供、索求、感受、意志行为)决定语气的基本功能类别(表知、表情、表意),也决定语气的选择和转换,并在赋予话语主观趋向的行为中调节语气方向。同时,心理意向的趋向受制于自身的心理状态”。(赵春利 2003)此外,它还表达主体的心理指向建构与外在对象、事态的关系,使语词的含义意向通过对象性关系的建立而实现。这样就从表达主体的角度分析了言语行为中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的内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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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从理解主体与表达主体的关系的(主体间性)视角描述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的本质是交往,所以,表达者仅仅发出一组声音或写下一串符号是不够的,“只有当他在某些心理行为中赋予这组声音以一个他想告知于听者的意义时,被发出的这组声音才成为被说出的语句,成为告知的话语。但是,只有当听者理解说者的意向时,这种告知才成为可能”。(Husserl 1984:33)可以看出,言者完成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并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只有接受者理解了言者的心理指向(外在事物)和心理意向(表达意图)之后,交往功能才得以实现。�
      然而,理解者究竟是如何通过语词理解言者的意义的呢?或者说,理解怎样得以产生?按照伽德默尔的说法:“这是一个先于主体性的一切理解行为的问题,也是一个先于理解科学的方法论及其规范和规则的问题,我认为海德格尔对人类此在(Dasein)的时间性分析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理解不属于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Hans�Georg Gadamer1986,XVIII)也就是说,理解者对说话者意向的把握不是一个技术或方法的问题,更不是一个如何行为的方式问题,而是主体意识之间在观念上的融合统一,意识的本质决定了理解的可能性。�
      伽德默尔所说的“意识不是‘对象’,而是一种本质性的协同关系(Zuordnung)”,(Hans�Georg Gadamer1986:249)与胡塞尔通过对意识的意向体验(行为)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即意识的本质在于意识具有构造对象性的能力。因为协同体验间的关系就是意义上的综合与构建。(Husserl1984:323-463)一方面,它可以将散乱的感觉材料综合为统一的对象性,即作为体验内容的质料;另一方面,它还将对象性在体验中标识为或设置为它自身之外存在着,即标识体验行为的质性。(倪梁康 2001)同一内容的质料可以被体验为不同的质性,如同样的质料“房子”,可以体验为不同的质性:“这栋房子真气派”――感受;“这栋房子多少钱?”――所求;“这栋房子是石头的”――判断。任何一个意向体验行为都是由“质性――它将这个行为标识为例如表象或判断以及质料――它赋予这个行为以对对象之物的确定朝向”两个方面组成。(Husserl1984:389)这就是意识的“意向本质”。这一构造能力也形成了理解之所以可能的基础,因为只有理解者在自我意识中借助说话者的语音将其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构建为为自我体验所能意识的质料和质性,才能保证理解的正确性。�
      如果理解者不能将说话者话语中的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在自身意识中综合为统一的质料或质性,理解就比较困难。也就是说,相对于理解者的意识体验而言,言者的话语有两种无含义性:一种是“与任何统一的含义都不相符合性”;一种是“一个充实的意义的先天不可能性”。(Husserl1984:55)理解的基础是话语的意义,无含义当然就失去了意识构建的可能性,也就不能被理解。�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这种理解最终都是自我理解(Sichverstehen)……谁理解,谁就知道按照他自身的可能性去筹划自身”。(Hans�Georg Gadamer1986:265)理解者根据已有的知识结构在自我意识中将对方言语的意指纳入自我的意向体验中,使它们成为理解者自我意识所能体验的东西,可以说理解是自己对自己所能体验内容的理解,也就是解释。“理解(Verstehen)和解释(Auslegung)归根到底是同一回事。”(Hans�Georg Gadamer1986:392)解释与理解的一致性基础就在于都是从自我意识出发,自我理解与解释就是理解和解释自己所能接受的东西,“就是使自己在某种对话中理解自己,……只有当文本所说的东西在解释者自己的语言中找到表达,才开始产生理解”。(Hans�Georg Gadamer1976:56)最终,语言作为意识体验的载体和思维的工具使理解到的东西呈现出来。�
      当然,听者的自我理解还必须借助说者所说的语音,即“相互交流的人具有息息相关的物理体验和心理体验,在这两种体验之间的相互关系才使精神的交流成为可能,使约束性的话语成为话语。说与听、在说中的对心理体验的传诉和在听中的对心理体验的接受,这两者是互属的。……传诉的内容是由被传诉的心理体验所构成”。(Husserl1984:33)接受就是对传诉的感知,听者感知到说者表露出某些心理体验的同时,听者本身在当下并没有体验到这些体验,“他对这些体验的感知不是‘内’感知,而是‘外’感知”。(Husserl1984:35)所以说,两者在心理体验上能够达到完全的统一是不可能的,但毕竟能够对话,能够交流。那么,究竟为什么听者的外感知能转化为自身意识所能统摄的质料和质性,从而达到理解呢?或者说,为什么心理体验具有可交流性呢?�
      人的意识从意向性上说具有双向性: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从内在的构成环节上说包括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否则,人的心理体验就与动物的心理体验没有差别,人和动物一样无法把自己同周围的环境区别开来。所谓自我意识就是把自我当作外在于自己的对象来看待的意识,即自我的对象化;对象意识就是把对象当作自我来看待的意识,即拟人化。“他人按照其被构造出来的意义就是相应于我本人而言的,他人就是我本人的一种映现(Spiegelung)。”(Husserl1986:168)这是作为社会的人都具有的意识,因此,每个人的心理体验(认知、感受、情感、意愿等)就借助于移情式的对象化和拟人化的意识活动具有了可交流性,同时也解决了主体间性的问题。�
      总之,人类意识的构造能力以及心理体验的可交流性奠定了言语行为可理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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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从交流结构的原则性描述言语行为�
      从现象学意义上看,言语行为本身主要由交流主体(说者、听者)和交流媒介(语言)构成。说者和听者要想借助语词形成具有交流意义的言语行为,以期就某种情况或事态达成共识或一定程度的互相理解,既要遵循语义学、符号学的规则,还要遵循一般交流的普遍原则,它们是人际间合理交流可能性的前提条件。�
      从交流主体看,首先,说者和听者“互相认为对方是语言交流的潜在执行者,是‘合理’交流的必要条件”。(宫原勇1999)说者在告知意向上把某人和某些人作为自己要传诉内容的理解者、参与者、商讨者;听者在心理意向上“把说者看作是一个人,这个人不只是在发出声音,而是在和他说话,因而这个人同时在进行着某种赋予意义的行为,这些行为要为他进行某种传播,或者说,这些行为的意义要为他进行告知,……将说者直观地理解为(统摄为)一个对此和对彼进行表述的人”。(Husserl1984:34)其次,说者针对听者要将自己想告知的意义赋予语词,同时建立语词与外在对象的关系,说者应该力图使听者感知到自己的这些行为。反过来,听者也应该预知任何交流话语都包括这些行为并将之附加给说者,只有这样,听者才能理解说者,把握话语的意义,特别是作为传诉本质中心的说者所赋予的含义意向――意图,因为“表述的本质存在于含义意向之中”。(Husserl1984:99)�
      从交流媒介看,说者在组织表述时,应该选择听者能够理解的语词,这里包括交流形式的正确性、得体性,也包括交流意义的可理解性、可信性。在判定标准上,后者决定了前者。从言语交流的深层目的来看,一般来说,交流意义的可信性是说者和听者潜意识中所期望的,属于人际交流深层的目的,它由说者的真诚和所述意义的真实决定。真实反映说者的主观心理;真实表现在所述内容的客观性,含有心理事实与自然事实两种情况。�
      当然,言语行为还包括很多极为复杂的因素,如:表情、手势、体态、眼神等非言语交流因素以及信仰、文化、道德观念、习俗等背景因素。尽管胡塞尔从现象学还原的角度“将表情和手势排除在表述之外”,(Husserl1984:31)把文化习俗等因素也“悬置”起来,但是,它们对人际交流的成功与否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使言语行为“活”起来的语境要素,它们不是以表述的方式,而是以信号的方式激活语词的意义,或以意识形态的方式构建交流的深层底蕴。�
      总之,言语行为本质上属于人际意义上的相互接触,其接触的核心在于说者内心潜在体验的吐露和情感的流露以及听者对说者体验的感知和意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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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邓晓芒. 关于美和艺术的本质的现象学思考[J]. 哲学研究, 1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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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ns�Georg Gadamer. Wahrheit und Methode:Grundziige Einer Philosophischen Hermeneutik [M]. Paul Siebeck:Tübingen. 1986.�
      Husserl E.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Erster Teil[M]. Untersuchungen zur Ph�nomenologie und Theorie der Erkenntnis. 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4.�
      Husserl E. Die Idee der Ph�nomenologie, fünf Vorlesungen[M]. Hamburg:Meiner, 1986.�
      Husserl E. Ph�nomenologie Der Lebenswelt, Ausgew�hlte Texte II[M]. Mit einer Einleitung hrsg. Von Klaus Held: Stuttgart, 1986.�
      Husserl E. Erfahrung und Urteil:Untersuchungen Zur Genealogie Der Logik[M]. Prag:Academia Verlagsbuchhandlung, 1939.�
      Martin Heidegger. Sein und Zeit[M]. Tübingen:Max Niemeyer Verlag, 1979.�
      收稿日期:2010-12-25【责任编辑 王松鹤】
      2011年第6期�
      总第163期外语学刊�
      FOREIGN LANGUAGE RESEARCH2011,No.6�
      Serial No.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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