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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恶意低价竞标 [浅析建筑工程中超低价中标问题]

    时间:2019-05-21 03:2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今天,施工企业一味地追求中标,盲目压价,甚至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不合理投标报价中标,采取“先亏后盈”的策略,往往导致的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严重阻碍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分析了超低价中标带来的危害,并提出如何预防这种不正常竞争方式的措施。
      Abstract: In today′s profit-maximizing, the construction companies blindly pursue successful bid, blindly prices down, even successfully bid with unreasonable tender offer that is lower than the cost of business, take"after the first loss to obtain profits" strategy. However, unreasonably ultra-low bid often brings high claims, low-cost, low quality, a serious impediment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harm caused by ultra-low bid, and recommends ways to prevent this abnormal forms of competition measures.
      关键词: 企业成本;低价中标;建筑行业;措施
      Key words: business costs;low bid;construction industry;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064-02
      1 超低价中标的出现
      在计算报价时,由于不同投标人拥有的技术水平和设备装置各不相同,管理模式和施工方案也千差万别,在满足成本核算的条件下,根据有效的计价方法,计算出来的同一建筑工程的报价就不一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报价进行预审,评审招标文件是否合格,最后选择投标价格最低的作为中标。[1]然而,在激烈竞争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不惜一切压低自己的报价,而招标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以最低报价招标是他们常用的招标方式。依据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价格经评审确定后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部分招标单位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足,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同时设计文件漏洞较多,对投标人审查不足,加之招投标价格评审过程不严格,投标人故意隐藏必要信息,巧妙利用投标过程的非公开性,低于成本价的超低价中标随之而生。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也就是说,对拟建建设项目的造价进行招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企业定额计算的成本的报价竞标,发包人也不得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就目前的建筑行业市场状况来看,很少有单位遵从此条管理条例,从而导致超低价中标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的出现。
      2 超低价中标弊端的具体表现
      超低价中标成功的手法很多,通常情况下,当投标人中标以后,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的工程结算价的计算原则是按施工合同规定的中标价加上变更价,这样就会诱导承包商以很低的中标价,加上高额的索赔等变更价来结算工程价款,原来的低价中标遭受的亏损在一定的工期内渐渐得到填充并获得盈利。这一做法显然扰乱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阻碍招投标市场快速向前的发展。
      2.1 激烈市场竞争难以保障工程质量 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提到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积极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斯密认为“经济人”具有利己本性,在经济活动中会导致人们完全追求个人利益而不会顾及其他人利益。[2]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当承包商以超低价中标之后,施工方不可能在无盈利的条件下施工,必然会想办法降低成本,以获得利益最大化。人的趋利性和对利益最大化的趋向性必然会出现一个问题: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必须采取多种途径降低成本,没有先进技术和设备优势的承包商,偷工减料必然会成为他们降低成本的一大措举。如果这种现象普遍了,市场就会出现粗制滥造,生产“豆腐渣”工程。随着低价中标方法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蔓延,设计低价、勘探低价、监理低价等不良的现象也会随之而生,并出现监理同情或默许偷工减料这种不正常情况的发生。这一系列的做法一方面导致工程的质量缺陷,为工程的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工程运行不久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又使得运行维护成本上升,而施工单位则百般推诿,业主只好再拿钱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3]
      2.2 劣胜优汰的恶性竞争扰乱招投标市场 一些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和个人,由于在实力上远逊于优质企业,更加促使其以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筹码。而对于一些想参与公平竞争、投报合理价格的企业,尤其是一些一向经营稳健、施工质量过硬、有信誉的施工企业,则恰恰无缘中标。其结果是个人或小集体得利、企业受累、政府买单,最终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中规定:“索赔是企业获取利润、保持不亏本的合法手段。”承包商低标价中标后,为赢得利润,容易恶意利用低价中标合同陷阱,采取高价索赔的方式来缓减由于低价中标所造成的亏损。投标人使用设计合同变更等多种手段高价索赔来弥补其在招标范围内工程单价的超幅降价损失。超低价中标完全扭曲了工程项目竞标市场的价格,影响到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并导致同行恶性竞争。这样一来,原本井然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在这些不合理的价格中标的冲击之下,变得杂乱无章,并发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在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中,一个很小的初始能量就可能产生一连串的连锁反应),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等多个领域。   2.3 资金不足引起业主索赔与承包商的反索赔 低价中标后必然导致施工单位的资金不足,资金不足直接引起承包商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双方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任务,从而不能及时结算费用,致使承包商延误工期甚至不能如期交付使用,影响预期的工程效益。与此同时,在一段时期内,承包商没有完成阶段性的施工任务,业主和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结算阶段性工程价款,业主拖欠工程款。当业主起诉承包商延误工期时,承包商经常会反诉业主拖欠工程款。业主的索赔与承包商的反索赔常常会引起连续性的纠纷。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低价中标的承包商如无能力履行合同而放弃工程或无限制地拖延工期,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签约时留下了隐患,对拖延工期、达不到投标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罚款额等没有明确的约束,未要求承包商的上级单位或银行对工程实施的经济担保和信誉担保等,加上过多的工程变更,都将会对业主的资金安排、工程投资控制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施工承包商索赔创造了条件。
      2.4 加大了管理难度,扩大了监理的范围 过低的报价中标致使一些承包商无法按照合同的进度施工,出现了一些因资金不足而迫使停工的工程,加大了施工现场管理的难度。与此同时,一些施工单位的超低价中标之后,采用‘先亏损后盈利’的方式,通常的做法是利用合同缺陷或合同变更索赔来弥补由于超低报价引起的亏损,这样的中标方法反而造成了业主的投资失控。再者,在承包商和业主进行索赔的过程中,业主方不得不加大人力和财力来对施工方提交的索赔证据和索赔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分析,以求得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般来说,业主方的人力和技术都是有限的,通常是通过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和及时复查,以及严格的签证,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因此监理工作的难度也随着资金不足拖延工期而加大。
      3 预防超低价中标的措施
      为了能有效的预防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市场迅速向前发展,需要获得有关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招投标单位等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3.1 健全招投标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首先,要保证招标竞标工作顺利进行,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投标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标环境做法律保障。正如博登海默曾经提过:“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和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和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的约束”。[4]因此要想推进我国招投标市场快速向前发展,首先就需要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其次,招标单位还应该邀请监察、审计部门跟踪监督整个招标以及评标过程。这样使得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严格管理与监察、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形成综合管理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集中竞标和招标行为的约束,确保对招标、竞标的监督到位,防止和消除暗箱操作等不正当的竞标现象的发生。最后,在招标具体环节中,要求监察、审计部门都要跟进从招标文件的编制到招标公告的发布、从召开开标大会到抽取评标专家、从评标到定标的全过程。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要充分体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5]以此同时,也要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指出:质疑与投诉制度还很不完备,需要政府以及相关的部门加大查处的力度。在招投标活动中,只要能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某单位和个人采取不正当竞争的竞争方式的,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严惩不贷。[6]我们自然不是说要立刻杜绝这些问题和现象,但是如果我们加强了措施,加大对类似案件的查处力度,事件发生时,依法按律法办事,对投标的相关的责任人就有很大的警示作用,让其在一定程度上不敢违规操作。只有这样通过法律监督来控制招投标环境,才能使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只有全民都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和招标结果,完善、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才能得以逐步形成。
      3.2 实行责任自负制,明确各自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招标活动开始之前,招标单位应向投标人宣传责任自负制,充分让他们明白各自的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人要认真仔细审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发现有恶意竞争的投标人,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认定其存在恶意竞争,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人疏忽法律法规上的问题,造成重大损失者和不合理的超低价投标人中到标的,应该对评标人追究法律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今天,超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欲有利可图而不需做类似偷工减料的违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有弹性的约束。这种约束在存在利益诱惑的人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只有硬性的条件来约束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2000年1月3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应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8]在这硬性条件的约束之下,施工单位对建筑产品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一步步推向法制化道路。实行建筑产品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但可以全过程、全方位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而且可以大幅度的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对避免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9]
      3.3 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 建筑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其生产过程是高危险的,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对投标人的资质、施工技术水平、已竣工项目及在建工程情况、信誉等方面作出详细要求,招标人在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前,需要充分的了解投标人相关的资质情况,从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近几年信誉度差、施工质量一般和施工技术水平低、以及在合同纠纷较多的施工企业,通过这样的仔细调查和分析,有利于招标人直接淘汰不合格的的投标人,以便能够顺利的选择最优秀的承包人,降低由于盲目的以低价中标而引发的恶意围标、中途弃标和高价索赔的风险。   超低价中标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招标人缺乏对投标人的详细信息的了解,若一味的追求低价中标,低质量企业报价中标后不能如期完成任务,不仅影响招投标市场的,而且更重要的是给招标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确保最低价中标法的有效实施又不出现超低价中标的违规行为,还应该建立和完善市场清出制度,正确引导企业理性投标。对发生因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退出建筑市场。[10]
      3.4 做好标书评审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化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准则进行评标,检查报价中是否已包含所有工程项目或有无计算错误等问题。同时依据统计学和会计学的相关原理和方法,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近几年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所反应的业绩指标作为评标的依据,借此确定投标人的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好坏。[11]除此之外,还要评审投标人的设计进度计划是否能满足招标人制定的项目建设总计划进度要求,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为了能很大程度的缩短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施工招标,此时应注意审查设计的进度是否能满足施工的进度要求,避免妨碍或延误施工的顺利进行。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阶段出现的超低价中标是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建筑行业基本行情的,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相关的招投标部门共同努力,才能让招投标市场建设日趋成熟,合理低价中标才能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逐步得以实现,这不仅是我国现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发展趋势,更是国际惯例推行的中标方法。
      参考文献:
      [1]洪明,黄汉江.浅析低价中标[J].施工企业管理,2000-02,27.
      [2]亚当·斯密.《国富论》[M].1776年.
      [3]吴海峰.建筑工程招投标制的问题和对策[J].《国际经济》.23.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342.
      [5]王冀民.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有效监督[N].《中国烟草》,半月刊,经济版,2006-12.
      [6]庞继高.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与管理,2001-04,227.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M].法律出版社出版,1999.
      [8]刘黎虹.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
      [9]周景阳.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6:41-43.
      [10]史建新.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存在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0年.41.
      [11]钱闭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中业主风险规避的研究.《四川建筑》,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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