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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见彼岸花绽放 [彼岸花静静绽放]

    时间:2019-04-13 03:15: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媒体审判”这一现象已遭到司法界人士的口诛笔伐。法律工作者痛恨传媒,认为其影响司法的独立审判,认为其对神圣的法律进行亵渎。不管怎样,传媒的力量是不容轻视的,民众对社会最直接的感知就是来自媒体。但司法公正也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被媒体绑架的。作为一个时代的发音人,媒体人是不该禁受如此多的责难与非议。传媒与司法应该逐步形成一个相互平行独立,互助互益的运营模式,司法界应该通过传媒的力量,达到普法的目的。
      【关键词】 传媒舆论;司法独立;民意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78-01
      近年来,随着现代大众媒体的日益发展,在媒体监督功能不断强化的同时,“媒体审判”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近来,“彭宇案”、“孙伟铭案”、“药家鑫案”、“吴英案”.....等不少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在案件尚且处在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时,“媒体审判”的判决书似乎已经下达。如在爆出孙伟铭事件后,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应该被判死刑,而当孙伟铭父母因为赔偿受害人家属而倾家荡产甚至举债数十万只求求的受害人家属谅解进而换自己孩子一条性命时,舆论又普遍倾向应该对孙伟铭从轻处理。而且某些个案的判决结果经过传媒的失实报道,竟引起市民社会道德的滑坡,成为人性善恶的分化点。
      一、引言——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定义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美国的“罗德尼·金案”即是“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豍。我国学者魏永征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其核心精神在于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驱使,客观判断证据、事实,公正裁决案件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和控制,是保证司法权威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民意——媒体影响司法的根本原因
      作为新时代强有力的宣传手段,传媒在市民社会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司法案件借助传媒这一平台,在将司法更进一步的推向市民社会时,同时由于媒体本身的一些“先天不足”,也将司法置于一种被民意追逐的尴尬。
      (一)媒体选择性失声
      因为媒体和司法受体的差异性,使得两者也具有本质的差异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以公民利益为前提,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具有高度的严谨性和客观性。而大部分媒体作为时代的发声体,其所关注的多是市民主体所关注的热点信息,为了吸引读者,多数媒体都选择从大多数读者都感兴趣的某方面作为切入点来报道。这就使得媒体在发声时不可避免的具有世俗性和片面性。相比于司法判决,媒体报道多是选择性发声,这就使得社会大众多司法案件的理解过于片面,容易主观臆断做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
      (二)媒体多用煽情性语言
      因为社会利益的冲突矛盾,作为利益一方的传媒对其利益维护方,在报道一个司法案件时,不可避免的会流露出个人的情感。然而传媒流露出来的个人情感,无疑是把多情的利刀,将司法这一理性的世界分解的支离破碎。就像前文所列举的孙伟铭案一样。市民大众,因为司法信息的不充分,唯有借助传媒这一单一的媒介来了解司法案件,一旦媒体报道中流露出比较明显的情感,民众的情绪就很容易被调动,形成蜂拥的“民意”。
      (三)媒体扭曲事实报道
      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特征,这就要求要求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之内,采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信息,从客观上来说,很难保证所有细节都准确无误。媒体的这一先天不足,使得很多时候媒体不能真实公正的报道很多司法案件,很多时候,媒体的报道只是根据自身的认识,单方面的拼凑案件事实,有时候甚至是完全脱离案件事实。民众从媒体方接受到的案件事实本身就有失偏颇,自然就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综上可以看出,媒体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很容易煽动司法信息不对称的公民,形成压倒司法公正的民意,给审判人员造成过多的压力,进而干预司法独立,影响司法权威。
      三、横平——媒体与司法的应有的发展模式
      尽管媒体的片面报道容易造成“媒体审判”这一影响司法独立的不良恶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媒体对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对于媒体这把“双刃刀”,我们应该遵循怎样的模式?放眼世界,在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不同国家因其司法制度和政治体制不同所采取的对策也不尽相同。
      中国法律体系接近大陆法系国家,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遵循的“司法向媒体开放的模式”由于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司法避免媒体的情绪化影响只能通过司法机关单方的程序完善而不是通过对媒体的特别限制来完成。司法受到媒体的影响,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
      注释:
      ①1991年,洛杉矶黑人青年罗德尼·金酗酒驾车,抗拒拘捕,4名白人警察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对金动用警棍,不料整个抓捕过程被人用摄像机录了下来,4名警察因此被起诉.在法庭播放给陪审团的录像中有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但美国三大电视新闻网却未播放这些镜头。
      参考文献:
      [1]洪友良,余绍银.略论“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N].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学刊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3).
      [2]陈光中,肖沛权.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N].政法论坛.2011(1).
      [3]张丽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司法透明机制下媒体的有效监督[J].新闻与法 .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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