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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函授站的性质与边界|边界猎手安卓版

    时间:2019-01-15 03:23: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深入分析了普通高校函授站的基本性质:法律的代理性质、教育的育人性质和社会的服务性质及其相互关系,探讨了这种性质规定下函授站的行为边界,认为函授站应该确定轮廓清晰而有一定弹性的边界,并进一步分析了函授站的地域性、短期性、依赖性、灵活性和矛盾性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函授站;性质;边界;特征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界定函授站:“函授教育辅导站(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函授站的性质需要仔细斟酌,对其内涵与外延及特征加以明确,方能更好地管理和建设函授站。
      
      一、函授站的性质
      
      1.函授站的代理性质
      (1)代理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定义,代理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一方面越权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主权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代理人可以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地对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以维护主权人的利益。二是代理人以主权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则非代理行为。三是代理主要上实施法律行为,如函授站将学生招进主办学校,就使学生与学校之间产生了以教育与被教育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四是主权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执行代理事务中的合法和违法的代理行为,如函授站以学校名义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以至不能毕业,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受。
      (2)代理行为与委托合同及居间合同的异同
      新(合同法)对委托与居间行为有明确定义。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一个根据,代理行为则是为了实现委托合同委托的内容。因此,委托合同只是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代理行为则涉及委托人和相对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居间合同就是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中介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委托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中介人不是当事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代理人则是当事人,与第三人有代理行为的法律关系。
      (3)函授站的代理性质
      函授站的设立首先必须经主办学校考查同意,学校是主权人,函授站是代理人,学生是相对人。学校和函授站以协议(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建立代理权关系并确定授权范围,函授站对学生的代理行为关系和学校与学生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之承受关系也随之确立了。
      函授站的权利可分为自主权和学校的委托授权两部分。函授站自主权主要有设站单位的授权(有偿或无偿使用单位名称、场地等)、管理人员聘用权、节余资金支配权等。学校委托授权主要是:生源组织发动权、辅导教师聘任权、有限的教育教学权和管理权,关键的权力如自主招生权、学籍管理权、教学计划制订权、教学质量监控权等一般不会授予。函授站办学是以学校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维护教育质量和学校声誉,不能超越权限或不履行权限范围内的义务。
      很明显,函授站与学校既不是居间关系,因为函授站也是当事人;也不单纯是委托人(学校)和受托人(函授站)之间的关系,因为还有第三人(学生)与双方都有法律关系;而是一种代理关系;函授站是学校的一个代理机构,代理性质是其最根本的法律性质。
      
      2.函授站的育人性质
      函授站的性质界定了其三个基本功能与职责: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就是组织非主干课程的教学、主干课程的辅导和自学,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政治教育,即教书育人;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进行管理,即管理育人;同时,又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学习条件,协助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学、检查并接待,即服务育人。这些功能与职责服务于一个目标:育人。函授站作为一个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行使一定办学教育权力的机构,虽然育人过程并不完整,但并不影响其育人的教育性质。函授站的育人性质既不是学校育人功能的延伸,也不是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而是自身依法存在与发展的使命。就存在的目的而言,育人性质是函授站最重要的性质。
      
      3.函授站的服务性质
      函授站原本是为了降低主办高校的办学成本和外地学生的求学成本、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源、针对无法长时间离岗学习的在职从业人员而设立的。函授站自身又同时具有必要的办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有相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组织本地生源的相关信息、声誉和人脉关系优势等,因而能够担当起学校在本地的教育代理角色。
      教育代理角色所蕴涵的关系使函授站成为沟通社会(具体为学生)与政府、学校之间的教育关系及信息的桥梁,成为学校在当地实施函授教育的一个中间站,为本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服务,此为公共服务。函授站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学校办好本站的函授教育,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既为学生服务,也为学校服务,可称作专有服务。因此,作为学校和政府的一个合法的教育代理机构,服务性质是函授站的社会性质。
      
      二、函授站的边界
      
      1.边界伸缩与沉没
      本文所指边界伸缩,指的是协议的某部分权利或义务在履行过程中,由后续的合法追认或重新界定引起的扩大或缩小。边界的伸缩是水平方向发生的变化。根据{合同法)规定,代理的越权行为是非代理行为,但主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追认为合法的代理行为,并作为协议的补充,这是边界的伸张。反之即为边界的缩小。
      边界沉没就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的某一个或某些权利和义务,导致边界在该区段出现缺口。边界沉没是垂直方向上发生的变化。导致函授站边界沉没的原因通常有三个:
      一是利益故意,即协议方在行为可能影响自身利益时,有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或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函授站减少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辅导课时或课程以降低课时费。
      二是理性过失,是协议方因未充分或准确理解权利与义务所致,如招生权,函授站只能以自身名义(即某学校函授站名义)进行招生,而不能直接以学校或设站单位的名义进行招生;函授站只有生源发动、宣传、组织权,而没有资格审查与录取权。许多学校没有履行资格审查权而由函授站或报名点进行或者不审查,使函授站的招生权利边界部分沉没。
      三是条件限制,这是由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致,如学校因为距离函授站较远,沟通不便,不能及时地完全、准确掌握函授站的教学情况等信息来指导和控制,从而使学校的业务管理边界出现沉没。
      
      2.代理边界
      学校和函授站的办学协议确定了代理关系,协议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就是函授站的代理行为边界,这是个有标志的、轮廓清晰的边界。其变化有三种性向:一是扩张。合法追认意味着函授站边界的扩张,可以直至几乎与学校的权利边界重合,结果就相当于学校的分校,这一般是函授站所希望的。二是缩小,直至于几乎等于无,结果就是完全成为学校的驻外机构,这种情况很少,同时也就不成为函授站了。三是沉没。三种变化的极端结果都是不合理的,需控制其变化幅度。
      
      3.育人边界
      函授站的育人性质界定了其代理行为应该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由于这个界定是抽象。的、宏观的,其标准蕴涵在具体的教学、管理与服务行为之中,因此育人边界是模糊的,不象代理边界可以依据具体的条款进行准确的辨别。
      育人性质的确定性与边界的模糊性这一矛盾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当前,函授站在缺乏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设站单位的经费资助的情况下,几乎只能以与主办学校按协议比例分成的学生学杂费收入作为办学经费来源,并维持生存与发展。因此,解决经费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扩大招生规模。但是,如果保证办学质量,规模又应该与办学条件(师资、场地、设备等)相匹配,而且受人才需求状况、国家政策法规、生源竞争及函授站与学校社会声誉的制约,规模与效益很难达到理想状态。那么,边界的模糊性就为函授站营利性行为或教育职责的沉没提供了掩护,育人性质也就随之发生变化。通常,函授站在师资聘请、教学计划、授课等教学环节上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以减少支出,或对学生放任自流,或不切实际追求办学规模以追求经济效益,或违规收费,等等刻意追求经济利益以营利的行为,均使育人性质可能发生改变成为营利机构,从而模糊或扭曲了函授站的教育边界。
      
      4.服务边界
      服务性质要求函授站以育人为中心,以学生为本,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尽可能的物质、精神、环境、信息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这一概念本身就决定了其边界具有模糊性和争议性,伸缩性也极大,小到可以满足基本条件为限,大则可至无穷。同时,提供服务需要付出一定的人、财、物、力和时间代价,即服务成本,而增加这一成本(因其很强的伸缩性而成为“无底洞”)又不能准确预期收益,不像投入招生成本可以扩大生源来增加收入一样立竿见影。,因此,对函授站服务边界应以是否满足基本的办学条件与要求为最小界限较为合理。
      总之;函授站边界应当是轮廓清晰、界限基本明确的,而且应该有可供辨别的依据或标志;同时,在保证根本目的―育人的前提下,不同边界应该在确定最基本的界限情况下,允许存在一定的弹性。
      
      三、硒授站的基本特征
      
      1、地域性:从生源来源的分布看,函授站的学员主要是来自于本地区范围,同一个居住区域(市、县、区、乡等),或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行业,或同一个系统。而且函授站一般离主办学校较远,反之,会与主办学校生源发生冲突;也会失去较低的交通成本优势。
      
      2.短期性.函授站存在的根本优势是就近求学、低成本和弹性学习,即将大批量的学员定期移动产生的费用转变为主办学校少量的教师出差面授费用,并且可根据学员的非工作时间进行弹性的面授安排。只有在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普及到“平常百姓家”时,依靠交通传递的邮件通讯形式的函授教育就面临终结,优势不复存在,函授站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从整体的发展看,函授站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存在的时间不会很长。
      从个体看,函授站的撤消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强制型,如出现违规办学行为被主办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撤消;二是自然型,如缺乏后续生源以至规模太小难以为继而自行撤消;三是冲突型,如函授站与主办学校合作不愉快,双方不愿继续合作而撤消。
      总之;不管是函授站完成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还是个体发展中的撤消,都证明了函授站的短期性。
      
      3.依赖性《函授条例》规定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领导”,同时还要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这就决定了函授站的依赖性;一是对设站单位的依赖,主要是设站单位的场地等资源、法人形象、对函授站的管理模式等,此为函授站存在之基础。有些设站单位即为函授站,二位一体,依赖性就不存在。二是对主办学校的依赖,主要是学校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和社会声誉,函授站必须借助学校,教育业务上服从主办学校的管理与领导,此为函授站存在之依托。三是对社会环境的依赖:主要是生源,此为函授站存在之根本。
      
      4.灵活性.与其他人才培养教育机构相比,函授站的灵活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变更主办学校。函授站可以寻求适合自己要求的高校进行联合办学,办学过程中也可以变更主办学校,或者同时与其他高校进行合作设站。二是调整办学专业。函授站可以在政策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来调整办学专业。高校类型的多样性和专业特色为这种选择提供了灵活性。三是自行支配经费。函授站可依法自行支配办学经费,而不必经过众多复杂的手续,或怕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5.矛盾性.函授站的矛盾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育人职责与利益追求的矛盾,即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函授站一方面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有稳定、充足的办学经费来保证目的的完成和基本的经济效益以维持生存和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专项拨款或大额捐助的函授站既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又要尽可能盈利。二是代理行为与自身效用追求的矛盾。代理行为要求函授站争取和维护主办学校在一切可能条件下的利益,但函授站作为有自身利益追求的主体,关心更多的是自己在代理行为中获取的报酬。
      可以认为,函授站的基本特征是由其基本性质决定的,并影响着其与高校、政府和社会的各种关系。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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