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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是什么学历【美国高等教育的学术捍卫者: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

    时间:2019-01-13 03:2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简介      20世纪初,在美国大学里,由于由院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掌握着学校的财经大权,所以学校董事会在管理学校方面享有很大权利。有文献记载,当时“侵害学术自由的消息甚至成为全国报纸的头条新闻。”“当教师在信仰和政治观点上与董事会不一致时,就极容易出现自由发表意见的学者频频遭解雇的事件。”尽管教授是大学的学术精英,但他们的职业安全也难免屡遭威胁。
      1901年,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Edward A・Ross)因发表关于中国移民问题的言论触怒了利兰・斯坦福夫人(Mrs LelandStanford)而遭解雇。这就是轰动全国的“罗斯事件”。为此,该校的七位教授集体辞职以示抗议,其中一人是哲学教授亚瑟・洛夫乔伊(Arthor O.lovejoy),他意识到美国的大学教授们需要一个跨学科、全行业的组织来阻止“罗斯事件”的再次发生。1913年,辞职到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任教的洛夫乔伊劝说同校的其他17名正教授与他联合给当时9所著名大学的教授写信,征求他们对建立全行业组织的意见。在收到积极的反响后,“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又译作“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于1915年元月在纽约正式成立。约翰・杜威称之为“一个以民主方式由大学教授自愿组织起来的真正有代表性的教师团体”。会议选举约翰・杜威为AAUP的第一任主席,并提出了著名的《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即《1915宣言》。宣言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宣言还特别指出,“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者均应终身聘用。”AAUP靠交纳会员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人员的开支。
      由于学术自由和教授的职业稳定与教授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所以AAUP成立之初就致力于使教授的解聘程序化和建立教授代表委员会,调查、报告校方对学术自由的干涉。为达到目的,AAUP首先成立了一个由15人组成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委员会(Committeeon Academic Freedomand Tenure,简称CommitteeA,即A委员会),讨论研究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合同的问题。
      1915年,刚刚成立的AAUP就对美国5所大学违反学术自由的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对违反学术自由的学校在AAUP的双月刊会刊(1979年以前称《公报》Bulletin,1979年后更名《学术界》Academe,俗称黑名单)上进行曝光。其中最有影响的要数宾夕法尼亚大学发生的案例。1915年,宾夕法尼亚大学董事会将一个自称是“社会主义者”的经济系教授司各脱・聂令解雇。此前,聂令被系主任称为“具有非凡的才能、超乎寻常的个人魅力、最强的道德力量”。据悉,聂令被解雇与他抨击煤矿公司使用童工有关。而董事会一名成员就是煤矿老板。经过“A委员会”的调查,AAUP发表声明,谴责宾夕法尼亚大学董事会侵犯学术自由。结果,负责此类事件的“A委员会”对学术自由案例的调查和立场使AAUP名声大振,AAUP倡导的学术自由观点逐渐深入人心。从1930年到2002年,先后共有183个大学或学院(个别为学区或联合大学)被列入这份黑名单。由于《1915宣言》只是代表了教授的利益,结果一开始就引起了多方的不满,除了董事会和其他教师外,还有美国教育委员会(American Councilon Education,简称ACE)和美国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简称AAC)等组织的不满,认为《1915宣言》不能代表大多数教师和其他群体的利益。AAUP通过不懈的努力,与ACE之间的隔阂不断减小。ACE于1922年制订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会议声明》(Conference Statement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使终身教职的建立有了一定的基础。经过组织内部的调整和长期的合作,AAC于1940年与AAUP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on Academic Free domand Tenure)。声明指出,“在一段时间的使用期后(最长不超过7年,笔者注),教师或研究人员应该有永久或继续任职的资格,除非由于年龄原因退休或是在财政危机的非正式情况下,终止这种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声明还规定,“解聘试用期在内的所有教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当事人,教授的解聘还必须通过教授会成员听证会。”1940年的《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于1941年为AAUP与AAC签署认可,从此成为确立教师终身教职的纲领性文件。这即意味着终身教职制度正式诞生。后来AAUP在实践中多次就《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发布补充性文件。
      
      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学术自由的立法者
      
      AAUP所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在1915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提出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的原则声明。声明在阐述了学术权利的基础、学术职业的性质和学术机构的职能之后,提出了实行学术自由的原则,保障教授教学和研究的自由权利、在专业领域探讨深奥的和有争议的问题并以个人的名义发表思想观点的自由、就一般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以体面的适于教授身份的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等。为了保证研究和教学自由,声明建议,在解雇和处罚大学教师之前,应先由学校专业人员,即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人员组成的适当的公正团体进行审议,并主张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均应永久聘用。学术自由是大学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教授只要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同时坚持中立的原则,可以不受其他任何限制;大学教授在大学外除了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可以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的权利。同时,自由和责任是统一的,学术自由不是学术特权。为了制约董事会和学校管理者的权力,特别对董事会解聘教师的特权进行了限制,委员会提出董事会不能因为教授的思想不合时宜就解聘教师。考虑到各个学校的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不可能制定―个统一的标准对董事会的特权进行限制,但是委员会认为制定一个统一的解聘教师的程序是可行的,从而提出在解雇和处罚教授、副教授以上职位的教师之前,应通过书面材料告知当事人解聘的缘由,并由学校教师审议会或大多数教师选举成立的特别调查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当事人有权辩护。如果确因教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解聘教师,也必须由教师所在院系的同行专业人士撰写书面报告。如果教师提出要求,也可以由权威人士推荐的其他院校的同行专家委员会进行审理。但是,对待不同等级教师制定了双重标准,解聘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提前1年通知当事人,而讲师提前3个月就可以了。解聘副教授、教授必须举行听证会,而解聘副教授以下职称的教师只需教授会批准即可。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职10年以上就必须终身聘任,而对讲师没有明确规定期限。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1915)的声明虽然受到批评,但是所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1922年学院联合会的学术自由委员会经过改组,对大学教授协会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AAC的学术自由委员会对AAUP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几乎接受了AAUP(1915)声明中提出的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所有原则。会后,AAC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1922)声明,声明提出教师享有教学自由的权利,只应该受到中立的原则和职业能力的限制;教师在校外的言行除了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言行以外,享有其他公民同等的自由权利和责任。尤为重要的是在教授参与管理和终身职问题上取得了广泛的共识,聘任、解聘教师应听取所在系以及教师本人的意见,并经过教授会的批准。教师经过试用期合格,必须授予终身职,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解聘教师,解聘教师必须举行听证会,并且提前通知当事人。
      1925年有关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原则声明并没有在美国的学院和大学很好的执行,董事会以违背学校的特许状为由拒绝接受,校长和董事也不积极执行。1939年,全美只有六七个学校的董事会正式采纳了(1925)声明。因此,必须制定一个广为接受的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原则规定。1938年,AAUP和AAC召开联合大会,改变以往歧视低级教师的做法,规定教师经过6年的试用期合格,必须授予终身职,解聘所有教师包括试用期在内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当事人。另外,试用期内的教师享有其他教师同等的学术自由权利。1940年,AAUP和AAC再次联合召开大会,会后联合发表原则声明,对1915年的声明进行补充性说明,特别强调大学和学院的教师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所赋予的特殊责任,教授在行使学术自由权利的时候,不要忘记公众可能根据其言论来判断其所在的专业和学校。因此,他要始终注意自己的形象,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的意见,同时表明自己不是学校的发言人。此外,声明提出了教师的终身任期制,第一次给任期程序以明确的界定,规定大学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经同行评议,就应享有永久的任职资格,除非由于财政危机或教师个人的道德原因之外,终止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三、美国大学教授会―――学术自由的捍卫者
      
      相对而言,AAUP在调查学术自由事件方面所开展的活动并不成功。由于AAUP不具有警察局、法院的特权和地位,因此不能像警察、法官那样去搜查取证,加之财力、人力上不可避免的限制,很难发挥学术界的“警察、法官、陪审团”角色的作用,因此不可能对所有涉及学术的不公正事件进行调查处理。1940年以前,AAUP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到1500人,又没有任何外界的捐赠和资助,由于无法负担律师费和工作人员的开支,AAUP很多工作只得依靠会员的自愿帮助。因此,涉及学术自由事件时,AAUP主要通过非正式的或私下协商和谈判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避免发生与学校的管理者正面的冲突而引起抵制,以期取得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只有调解失败,才对一些违反学术自由基本原则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调查和曝光。1934~1935匹兹堡大学的特纳案(Turner)的调查表明:过去的五年中,84位具有教授职位的教师离开了这所大学,而且还发现该校的管理方式使得所有的教职工的生活处于极度焦虑和恐慌之中,学术关系的紧张状态使学者完全失去了应有的体面。也许这些事件并不能完全反映事实,但是可以发现,学术管理确实是学术生活中有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同时也说明,实行教授终身聘任制和执行解聘教授的法定程序是保护学术自由的重要措施。事实上,没有制定聘用和解聘教师的立法和程序是这些学校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尽管各个学校的规模、地理位置不同,管理的方式不同,但是都存在学术自由的问题以及如何保护学术自由的问题。因此,制定有关学术自由的国家法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办法。
      如何对违反学术自由的学校管理者进行处罚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有人提议通过在AAUP的公告栏发布消息,并辅之以公布AAUP不认可学校的“黑名单”,对违反学术自由的学校进行处罚。此建议引起了人们长期的争论,有人提出,大学教授协会没有资格对学校进行评价,由于评价不一定公正和全面,有可能会对无辜的教师和学生造成伤害,而真正的“元凶”(校长或董事会)却没有受到处罚。还有人认为,大学教授协会仅仅依靠道义上的说服和公布事件真相的方式是不够的。大学教授协会最终在两者之间选择了一个折中的方法。1931年,AAUP发布了一个不被认可的学校名单并附加说明,这只是大学教授协会对学校管理的审查,而不是对整个学校和教师的审查。由于大学教授协会接到投诉到最后作出处理间隔的时间太长,因此教师重新恢复职位几乎不可能。从实行的情况看,虽然AAUP在公告栏上公布被审查的学校名单的做法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但是,AAUP对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学校进行曝光,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学术自由事件的调查活动,也使得大学校长在涉及学术自由案件的问题上不得不更加谨慎,教师也开始认识到,只有通过斗争才能获得学术自由的权利。
      总之,AAUP能在美国得以产生和发展,与美国整个的社会环境还有重要关系。如美国的社会环境相对宽松,美国人普遍同情弱势群体。与学校董事会、行政人员和整个大学相比较,教授是弱势群体,在与他们的对抗中,教授容易获得社会的同情。而且,即使对抗失败,人们也不会嗤之以鼻,教授也因此在对抗前少一份顾虑,多一份勇气和决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AAUP是美国的特产。
      
      参考文献:
      [1]施晓光.美国大学思想论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生云龙.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与终身教职[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1).
      [3][美]德里克・博克著.徐小洲,陈军译.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责任[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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