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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局部执政的实践和历史经验

    时间:2021-07-11 12:03: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抗日战争是一场关系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伟大的民族解放战争。这场英勇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挽救中华民族危亡的波澜壮阔的民族解放战争,考验和锻造了中国共产党。这一时期,也是党在各方面从弱小走向壮大,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时期。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局部执政中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艰辛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为党在全国范围执政奠定了基础。
      一、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实践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华南人民抗日游击队等抗日武装,在日本侵略军占领的广大地区内,广泛地发动、组织和武装群众,开展游击战争,组织抗日政权,使这些地区成为坚持敌后抗战的根据地。到1940年底,共产党领导的武装部队由5多万人发展到50万人,还有大量地方武装和民兵;在华北、华中、华南创建了16块抗日根据地,加上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已拥有1亿人口。①党在这些地区围绕在战争环境下如何掌握政权、组织政权、运用政权的问题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和实践。
      (一)建立政权,民主执政
      政权建设是抗日民主根据地建设的首要问题。继陕甘宁边区和晋察冀根据地之后,晋西北、山东、晋冀豫、冀鲁豫、皖东北、皖东、苏中、苏北、苏南、鄂豫边等根据地,相继建立了边区(省)或相当于省一级的政权,县、村(乡)政权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在东江和琼崖根据地,建立了县级政权。陕甘宁边区是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实验区,也是敌后各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示范区。1939年1月中旬至2月初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首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选出政府委员会,由林伯渠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这个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了抗日根据地政权的性质、特点和基本政策,是抗战时期党关于政权建设的一份重要文件。194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对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原则和政策作了具体规定。
      实行民主执政,体现在人民参政、议政、主政的各个方面,尤其体现在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方面。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制定了“普遍、自由、直接、平等”的选举原则。各级边区政府开展广泛深入的选举运动。在党中央的指导下,于1937年、1941年、1945年举行过3次大规模的选举。除了汉奸、被判罪剥夺公民权的人和精神病患者之外,不分阶级和党派,都有选举权。边区提出:“民主政治,选举第一,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就没有革命。”把选举上升到民主执政的首要高度。在实际投票中,一些地方考虑到大多数选民的文化程度不高,有不少人不识字的实际情况,采取豆选的办法,即在候选人背后放一个粗瓷海碗,选民给中意的候选人投黄豆,最后根据碗里的豆子数量确定人选。还有的地方采取画圈圈、燃香子即在选票上烧眼眼等办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培养“咱们大家来当家”的民主意识。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边区建立了与人民血肉相连、鱼水相依的真正代表民意的各级政权。共产党支持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三三制”是实行抗日民主政治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根据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中,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各占1/3。根据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和边区政府负责人全部是中共党员的状况,1940年3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正式提出“三三制”原则,并向陕甘宁边区部分区县首先试行。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选出的9名常驻议员中有3名共产党员,边区政府18名委员中,有共产党员7名,略超过1/3,共产党员徐特立当即申请退出。毛泽东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力。” ②“三三制”的实行,使边区民主政府的政权建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二)建章立制,依法执政
      抗日战争时期,党和边区政府倡导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各根据地的各级参议会和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令、法规,例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参议会选举条例》《保障人权条例》《禁烟禁毒条例》《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惩治汉奸条例(草案)》《惩治盗匪条例(草案)》《惩治贪污条例》《劳动保障条例(草案)》《婚姻条例》《抗属离婚处理方法》《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这些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施行,有力地保障了边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中国共产党积累了创建新型法制的经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肃清过去凡事按领导人意志办的“人治”作风,树立法治观念,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边区政府设立高等法院,作为边区最高司法机关;设立高等法院分庭,作为高等法院派出机关,审理所辖区县司法一审上诉案件;设立县司法处,审理第一审民刑事案件。根据地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吸取有益的经验,吸收先进的司法原则,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审判原则和制度,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原则,废止肉刑和刑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依靠群众、便利群众原则等。
      (三)严惩腐败,廉洁执政
      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保持良好的政府形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政府追求的目标。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各边区政府从诸多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官员的腐败。首先是加强思想教育,树立为政清廉的观念。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几个施政纲领中,一再强调人民群众是主人,党和政府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干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廉政思想。在华中各根据地颁布的施政纲领中也都明确了廉政建设的原则,将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作为主要内容;各地参议会通过了惩治贪污腐败行为特别法案,如1942年3月颁布的《淮北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2年7月颁布的《盐阜区各县惩治公务人员贪污暂行条例》、1944年颁布的《苏中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严格规定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此外,各根据地还对各级行政人员假借职务上的权力收受贿赂、贪污浪费,规定了较为严厉、具体的惩治办法和量刑标准。如陕甘宁边区规定: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贪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100元以下者,处1年有期徒刑或苦役。如此严厉的刑罚,表明了共产党人惩治腐败的决心。为了在经济上堵塞漏洞,边区政府普遍建立了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颁布了会计制度、预算制度、报告制度及统一贸易制度,严格划分了收入、支出、保管和审核四大系统,相互制约,以防止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同时,各根据地还对廉政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强化了各级参议会、行政机构的监督、党内监督、制度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媒体监督,建立了行政机构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党内与党外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制度与舆论相结合的监督网络,使领导者个人的一切活动和权力的运作时时处处置于监督制约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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