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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塑政府与基金会的关系:法团主义与市民社会的论争及消解

    时间:2021-07-09 00:02: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学术界对于我国政府与基金会的关系的讨论大都在“国家—社会”的概念体系中展开,法团主义与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两个重要的解释框架备受学者青睐。这两种理论对于中国当前政府与基金会的关系都有其解释力和局限性,但基于某一理论的偏好所展开的研究,存在过分解释和脱离现实的不足。基于此,本文重新检视了这两种理论的论争核心及其延展,并基于中国基金会透明指数(FTI)论证两种理论在中国当前现实中的解释路径。最后,我们认为可以将两种理论进行整合,进而形成更具解释力的本土化的理论框架,以此来寻找理论的合流,消解论争。
      [关键词]法团主义 市民社会 基金会 中国基金会透明指数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截至 2014年5月,中国基金会总数达3807家,其中公募基金会1439 家,非公募基金会2368家①。由35家基金会联合发起的基金会中心网于2010年7月正式启动运行,2012年8月29日,中国公益基金会透明指数(FTI)②发布。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认为,FTI发布最重要的价值是给公众一把打开基金会透明大门的钥匙,是基金会行业呈献给社会的一份礼物,也是基金会中心网35家发起机构的一份庄严承诺。2012年12月,社会各界对基金会一年来的FTI指数做出极具批判性和质疑性的解读,这份由基金会自愿参与和提交的“期末成绩单”成为评判其社会公信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与此同时,从2010年到2013年,我国政府出台有关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9项,其中地方性的政策法规6项,国家性的政策法规3项。这些数据给我们这样的理论反思:首先,正如市民社会理论所阐释的,如果说基金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国家行政权力形成一种合作与制衡关系,那么我国基金会数量的增长和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体现了社会力量的成长;其次,国家并没有因此放松对基金会的管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监管还有所加强,可见,在实现了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的转型之后[1],我们并没有顺利地走上多元主义的道路。
      长期以来,对于非营利组织(包括基金会)的研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中展开,这些研究为我们展示了如何在法团主义或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实现我国社会力量的增强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这样的争论嵌入在对国家干预行为边界的理解中。但是,正如彼得·埃文斯等在《找回国家》中提出的,“无论是对国家的分析和理解,还是对批判和解决方案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都已经是过去的事情了。现在要做的是必须发展出对国家行为与能力的前因后果更好的理解,而再也不能动不动就认为国家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2]。因此,本文无意加入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市民社会等理论的本土适用性之争,而是希望以一种更加温和的方式探讨法团主义与市民社会理论在解释中国政府与基金会关系时各自的局限性和优势,并谋求良好的政府与基金会的互动关系模式。
      二、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的论争及消解
      (一)市民社会理论——博弈与平衡
      市民社会理论预设了多元主义的前提,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空间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与约束[3]。多元主义认为,国家应当是社会意志的代表机构,其合法性由社会赋权所获得,在这样的理论预设下,市民社会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应该具有明确的边界,其功能在于为各个利益团体表达利益诉求和竞争社会资源提供公平的制度基础,并保证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的运作体系。
      市民社会理论“源出于对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对政治专制的批判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市场经济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4]。改革开放以来,市民社会理论框架就被一些海外学者应用于研究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所出现的新变化,一些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带来了国家体制之外的社会空间的出现,这是一种“社会自身非国家整合结构的复苏(The resuscitation of a society’s own non-state structure of integration)”[5]。一些学者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就此论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他们认为,一些显而易见的现象——政府更多地将社会控制的直接任务交给一些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则依靠政府的权力来实现自身的发展都表明了“无论国家进入到社会还是市民社会成为国家的要求,二者之间的边界是清晰可见的”[6]。另外,学者们还将研究对象限定在社团、非营利组织等方面,提出通过推进市民社会打破国家与社会的零和博弈,进而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7],他们希望能找到一条与中国现代化和民主化相适應,立足于新权威主义和新保守主义之外的“中国市民社会”之路,其最终目的在于市民社会对国家决策进行正面意义的影响,即积极地参与[8]。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强调一种博弈和平衡,将权力假定为分布分散而非单一集团控制的实体,社会中的各个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实现组织之间资源和力量的平衡,社会大众在这种博弈过程中获益。
      (二)法团主义理论——中介的权威
      如果说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在于社会的自主活动,那么法团主义理论则认为这种自主活动并不足以形成必要的社会秩序,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参与、控制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制度化联系渠道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尽管法团主义也承认正式体制外组织化利益集团的“合法性”,但是较之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视利益集团与权威当局的联系为一种制度化上传下达的渠道,而非“压力”。
      为了避免法团主义将过分强调国家权威而导致的对社会力量的忽视,一些学者对法团主义进行了修正,提出“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的划分。张静认为,国家法团主义代表着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关系,而社会法团主义则强调社会力量对社会关系的主导作用[9]。这种划分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四个理想类型:国家主义、国家法团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多元主义[10],而中国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正在这四个理想类型所构成的连续统一中发生转变。有学者认为,事实上,我们并不需要走向多元主义的极端来复制西方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法团主义可能就是一条出路,它可以继续原有的社会体制的路径,同时通过法团主义团体在中国的双重地位来获得自身的发展,这是一种通过结构增进组织利益的方法,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社会法团主义”模式[11]。这种观点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制度化联结,而这种“中介”或“联结”的色彩,不仅仅是市民社会理论或多元主义理论所独有的,甚至也是“法团主义式”的[12]。市民社会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拥有更多资源和决策空间的美好蓝图,但是法团主义理论的观点存在着将应然当作实然的缺陷,将国家或政府看作是一个没有任何差异和差别的整体,在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中也将千差万别的社会团体视作同样的组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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