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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时间:2021-06-29 04: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当今大多数民主社会里,人民通过建立契约将一部分权力出让形成政府来帮助实现其民主权利,形成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出现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带来滥用权力、错用权力的危害,因而形成相应的权力监督制度来制约权力的行使就变得很有必要。文章通过对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简要介绍和评述,从中找出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并发现其与中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相通之处,探讨将其改造后应用到中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中国行政监督制度;借鉴
      当今社会,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都在致力于推进自身的民主化建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课题便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如何有效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是各国政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在西方国家中,瑞典的议会监察制度便是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一个好的典范。
      瑞典是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行使象征性权力,不干涉政府和议会;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构,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而议会对政府的主要监督制度便是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瑞典,独裁统治和等级议会的交替统治造成了诸多混乱和灾难,鉴于此,人们希望能够建立一种议会和政府相互制约的制度,实现二者权力的制衡,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应运而生。而在此之前,瑞典已有一个担任类似职能的机构——司法总长,主要负责监督法院与行政机关,依《新闻自由法》对言论自由进行监督,并兼任内阁首席法律顾问,代表国家参与民事诉讼。由于司法总长由政府任命并遵循政府指示,公众担心其不能充分保障公众的权利,为了保证检察权公正、客观、独立的行使,便新设立了与司法总长职能相似的议会监察专员,后经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极具特色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自建国以来便一直在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化道路,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政治制度已基本趋于成熟,但是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面我们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权力监督制度。
      一、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介绍
      (一)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内容
      1. 议会监察专员的产生与组成
      议会监察专员是议会的下属监察机构之一,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独立行使监察法院、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议会依据《议会监察专员指令法》通过宪法委员会来指导监察专员的日常工作。
      根据《政府组织法》规定,具备监察专员任职资格的人一般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并德高望重的资深人士。由议会单独选举出4名监察专员组成监察专员公署,任期4年,其中一名是首席监察专员,属于公署的行政负责人,总揽公署的各项诸如税收、人事等各项事务;另三位专员分别负责司法监狱方面的案件、武装部队和民事案件、社会福利方面的案件,关于各专员所负责领域的案件,专员不需向首席监察专员负责,直接向议会负责。
      除了监察专员公署之外,还有秘书处和图书馆两个机构,以辅助监察专员工作。秘书处由一位行政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行政人员组成,其中有一半以上是律师。图书馆则收藏了有监察专员日常工作的记录和案卷,为监察专员工作提供方便。
      2. 监察专员的监督对象
      据瑞典的《监察专员法》第二条规定,监察专员对以下机构进行监督。首先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军队和法院;但是由于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众利益,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活动不受其监督。其次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的官员和雇员,而根据议会监督权限的划分,内阁部长、司法总长以及中央银行的董事不受其监督。最后还有其他被任命或授权行使公职权力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社团、基金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议会、议员、议会的委员会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不受其监督,监察专员之间不互相监督。
      3. 监察专员的职权
      瑞典法律规定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包括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起诉权。这些权力是保证议会监察专员的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实后盾。调查权是监察专员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要象征。监察专员可以因公众的申诉开始调查程序,也可以主动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视察权是监察专员独立行使职权的传统方式。建议权是指监察专员依据调查和视察的情况,有权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对被监督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提出惩处建议、对被侵害的公民提出合理的救济建议。起诉权是瑞典监察专员特有的权力,可对违反法律法规、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的官员提起诉讼。
      (二)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议会至上的监督体制。在这一制度中,奉行议会至上,议会监察专员由议会单独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的领导并受议会监督。二是议会监察专员拥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议会监察专员和监察专员公署都是独立的监察机构,只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领导和监督,监察专员之间都没有相互的检察权。监察专员拥有调查权和视察权,可以被动的接受申诉,也可以主动提起诉讼和建议,因而其监督作用体现出较大的自主性。监察专员公署的经费由议会划拨,在物质上保证了独立自主性。三是议会监察专员素质高,且同样受监督。监察专员是由具有杰出法律才能且人格正直德高望重的资深人士担任,素质较高。在议会的内部设有宪法常务委员会,直接负责对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从制度上更进一步的保证检察权得到客观公正的行使。
      二、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评述
      (一)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优越性
      根据对瑞典监察专员制度的了解,归纳出其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机构独立性很强
      议会监察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由议会选举的监察专员组成,除了受议会监督,不隶属于其他任何的机构部门。在公署内部,各监察专员也是独立的负责其管辖的行政事务,互不干扰。公署行使检察权所需的经费完全由议会拨发,经费数量充足,足以保证其完成其监察任务,使其在物质上保证独立。这一系列因素使瑞典的监察专员有很强的独立自主性,从而保证其检察权能够客观公正的得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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