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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践行群众观点有效推动“三个提升”

    时间:2021-06-15 20:03: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紧密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作为执政党最大的危险也就是脱离群众。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鲜明地把“人民”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为人民服务”成为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成为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践行群众观点,有效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效、司法公信力,在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彰显更大作为,切实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一、充分认识践行群众观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不断深化群众观点教育,认真解决好群众观念、群众路线、群众感情、群众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打牢人民司法事业的群众根基。意义重大而深远。
      认真践行群众观点是人民法院坚持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要求党的每一位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工作重心下移,联系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真正做到对群众上心、贴心、知心、耐心;必须坚持深入基层,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落实在行动上;必须牢记只有根植人民,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服务人民群众,党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中,就是要把群众观点贯彻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面对世情、国情、党情发生的深刻变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是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倾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尽心排解民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认真践行群众观点是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由于受西方法治观念和法治模式的影响,单纯追求与国际接轨,导致少数法官片面理解“司法独立”、“司法专业化”,不会做、不善做、不愿做群众工作;少数法官过多强调“司法中立”、“坐堂断案”,缺乏司法能动性;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漂浮,态度生硬,对待群众感情冷淡。这些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现象,拉大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损害了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没有改变,人民司法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必须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做到在感情上尊重群众,在思想上贴近群众,在回应群众期待中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认真践行群众观点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期问题和长期问题交织,结构性问题和体制性问题并存,国内问题和国际问题互联。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要求和挑战。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长期指导思想,报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开辟了当代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找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力点、结合点,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推动各项工作,确保人民司法事业扎扎实实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二、准确把握践行群众观点的时代要求
      国情、社情、民情的深刻发展变化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注入了新的元素,对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观点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时代要求。
      在司法功能上,应更加注重依法满足群众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依法拓宽司法保障的范围,有效保护1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加有力地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权益、促进和谐。
      在司法过程上,应更加注重充分尊重群众感受。坚持以发展的眼光,进一步完善、创新既便于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又便于群众诉讼的司法便民举措,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不断强化司法人文关怀;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阳光司法、公开司法,不断畅通群众了解法院工作的渠道;进一步丰富司法民主形式,扩大司法民主途径,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尊重司法。
      在司法方式上,应更加注重和谐化解群众纠纷。“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国情,符合群众关切和期待。坚持把调解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拓宽调解范围,全面加强调解、协调、和解工作;延伸调解链条,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方面调解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纷争,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司法效果上,应更加注重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着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建议,正确对待社会评价,增强司法公信、赢得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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