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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索赔

    时间:2021-06-13 16:02: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无法找到他们亲属的情况下,他们作为公民应得的民事赔偿权利一概被放弃。然而在公元2006年,这个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被忽视的问题终于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
      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站出来替死去的流浪汉维权,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两名死亡流浪汉索赔损失30余万元。2006年12月18日,高淳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被裁定驳回了起诉。
      此案从法院受理到庭审及判决,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受到媒体及公众的广泛关注。民政局在本案中能否作为原告;在法律存在盲点的情况下,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益要不要保护;肇事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都是人们争议的焦点。据悉,高淳县民政局因不服一审裁定,现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政局接受检察建议,首开先河为死亡流浪汉主张权利
      
      2004年12月4日傍晚6时许,高淳县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李翔喝了几两酒后,照例驾驶大客车去加油站加油,当他沿县内的双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城加油站附近时,隐隐约约发现路前方有一“障碍物”,也许酒精正起着作用,他踩刹车晚了一步,车子从“障碍物”上冲了过去。车子停稳后李翔赶忙下车察看,这一看让他吓得六神无主。原来公路上的“障碍物”是躺着的一个人。李翔随后报案,但此时受害者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核查,无法确认死者的身份,只能基本认定受害人是名外来流浪汉。12月7日,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无人认领。12月22日,警方无奈只得将无名尸体火化,火化费2680元由李翔承担。死者的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进行保管。
      对于如何处理这起交通事故,高淳县交警部门感到为难,因为他们从未遇到过此类情况,经由多方查询,也未发现国内有先例可循。与此同时,事故的责任方也因有保险公司赔付,一再催促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尽快处理了结此案,但公安机关也觉得为难。
      无独有偶,2005年4月2日晚间8时许,在高淳县境内又发生了同样一起交通事故。居住在县城的无业人员王大山,在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沿双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公里路段时,将一男子撞跌于东侧机动车道内,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轧死。经高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两车肇事司机均负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同样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只能判断受害人是名流浪汉。
      由于找不到两名死亡流浪汉的家人,警方一时无法处理此案,只好交至高淳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处理。民行检察科经合议后认为,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身份未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盲目处置。
      检方结合两个流浪汉车祸身亡的案例,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的保障,也应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
      2006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两次向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两名未知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两份检察建议触动了县民政局的相关领导,尽管国内尚无先例,但他们认为此建议应该被采纳。
      3月24日,高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将两起事故的涉案保险公司、车辆挂靠单位及肇事驾驶员分别诉至高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两名死亡流浪汉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0余万元。
      诉讼过程中,高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支持民政部门作为原告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3月28日,高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
      据悉,由民政局做原告对死亡流浪汉主张权利,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尚属首次。法院立案的消息公开后,顿时引发社会、媒体及法律界人士的空前关注。大量的观点肯定了民政局的做法,而一部分观点则认为民政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可以在本案中充当原告角色。
      
      庭审引发激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006年4月19日上午,高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包括央视在内的数十家中央及地方媒体的记者到庭采访,这对于一个县级法院来说实在不多见。
      庭审中,原告高淳县民政局陈述的诉讼理由是:民政局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理应提起该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在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援助,即为其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的权利。据此,本案中原告的主体身份既合法亦合理,依据相关标准计算,三被告应赔偿原告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183118.70元。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三被告争议最大的当属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诉请。他们均辩称: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侵害而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且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本案的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民政局作为原告提起这一诉讼,涉嫌自我炒作或是谋求不当得利。
      针对被告方的抗辩,原告方出示了相关政府文件为证据,意在证明具备诉讼主体的原告身份。针对这一证据,肇事司机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死者虽然是无依无靠的流浪者,却从未接受过隶属于原告的救助站的任何救助,甚至连死者身后的火化、丧葬等费用都是肇事司机支付的。原告从来就没有尽过救助死者的义务,又何来替他维权的诉讼权利呢?退一步说,原告方对仍在高淳县境内的流浪者,有证据证明你们救助过吗?既然不尽救助责任,你们打这场官司索赔的动机又何在?
      针对肇事方的质疑,原告方举出了一组数字:2004年至2005年间,县民政部门用于流浪死者火化、保存骨灰等料理后事所支付的费用,全县共发生4.8万余元。并称,在此之前,民政部门在找不到直接肇事者的时候,都会无条件地承担全部的费用。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近4个小时,原、被告间针对原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等焦点问题,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交锋,可谓各说各有理,谁也不让谁。从法理上看,被告方的抗辩明显占上风。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始终以审慎的态度,倾听各方的意见,不作结论性的表态。最后,在肇事司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情况下,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关于未知名流浪人员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也是社会救济体系暴露出来的盲点。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未知名者主张权利,那么人的生命权如何能够得到尊重和体现?肇事方、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又如何得到体现?如果民政部门有权代为要求赔偿,获得的赔偿款又如何进行管理?隐藏在案件背后的一系列问题正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所在。
      
      同类案件后诉者已胜诉,而高淳县民政局被法院驳回起诉
      
      庭审休庭后,高淳县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对案件作出宣判,毕竟对这起影响巨大的全国首例案件,法院不敢顺应舆论的呼声轻易敲下庄严的法槌。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外省受高淳县民政局启发而提起的同类诉讼,却早于高淳县人民法院结案,其结果不是调解成功就民政部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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