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基金会新“紧箍咒”

    时间:2021-06-12 16:03: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3月8日,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表示,民政部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部条例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进展最快。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民政部与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修订内容反复磋商,即将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如无意外,新《条例》今年内即将颁布。
      民政部提交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显示,民政部门可能成为唯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这意味着,在社会组织领域,有望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废除“双重管理”制度。
       此前数轮不公开征求意见中,基金会业界对“总资产10%投资最高限”和“70%收入来自主要捐赠人”条款反应最为激烈。
      在一些基金会看来,10%的投资最高限,将令基金会保值增值、自我存续能力大大削弱;而学者则担忧,非公募基金会70%捐赠收入来自主要捐赠人的规定,会让其愈加依附于发起企业,难以真正独立决策。
      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担忧,按照现有修法思路,国内大型基金会面临萎缩。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未对基金会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加以明确,尽管新增了关于内部治理的程序性规定,但在基金会财产权不明、收入来源受限的情况下,其自治能力、独立性必将大受影响。
      “重登记、轻管理”的旧体制将被抛弃,新制度下,如何既能实现有效监管,又不会抑制行业活力,博弈仍在继续。
      
      基金会曲折发展路
      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为中国三类社会组织之一。与另两类组织——24.3万家社会团体、19.5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相比,仅有2618家的基金会虽然数量不多,却集聚了大量资金,其影响力、组织化、专业化程度较高。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马宏表示,基金会应该是社会创新的引擎,“它是有钱的,钱就是资源,基金会是整个社会组织的资源提供方。”
      1981年,中国首家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其后一度发展缓慢,至2004年,基金会的数量为1200家,且大多数与政府关系密切,民间色彩较弱。
      中国关于基金会最早的立法是1988年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当时的《办法》中,基金会被看做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登记体制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或各省分行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当时,基金会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团体,其公益性尚未明确,政府主要监管职责是保证基金会的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至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基金会管理权移交民政部。也就是从那时起,新基金会管理立法启动。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并取代了之前的《办法》。《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非公募两类,原先的官办基金会多转身为公募基金会。而民间资本设立的基金会,在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后,也可以登记注册为非公募基金会,这为社会资本的进入,打开了一扇门。
      客观而言,《条例》的颁布促进了基金会的发展。2004年至今的六七年间,全国新增基金会1400余家,超过了此前20余年的基金会总量。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近年来年增速一直保持在30%左右。
      此外,《条例》还有颇多突破之处,包括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属性,对基金会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允许境外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因此,学界评价,《条例》是中国有关社会组织三部行政法规中最具操作性的一部。
      但是,《条例》仍然延续了一直以来的“双重管理”体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基金会普遍规模偏小。比如,美国比尔·盖茨基金会的资产总额已达数百亿美元,但在中国,公募基金会募款额度最高的是上海慈善总会,每年约为十几亿元,此外,全国性基金会资本额一般都在5000万元左右,地方性基金会则以数百万元的居多。
      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忠祥看来,国内基金会在行业规范、内部治理、对外信息披露上,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规范,2004年的《条例》已跟不上现实的发展。
      2009年,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2010年11月,《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双重管理”终结有望
      一直以来,中国对社会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体制,除民政部门任登记管理机关之外,另有相关政府部门任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审批和年检初审,分担监管职责。
      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业务主管单位对基金会的监管,多是通过对其人、财、物控制实现的。实际上,很多业务主管单位本身就是基金会的发起单位,后者的人员、资金、办公地点都由业务主管单位提供。这种控制本身,使得基金会和官方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难以实现公平和公开的监管。
      此外,对民间资金而言,由于难以找到可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其发起基金会存在注册难问题。实践中,不少出资人只能采取变通方式,挂靠大型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但因无法成立独立的运作团队,资金使用效率大受影响。
      多一个“婆婆”也造成了社会组织官民不分、活力不足、竞争乏力等现象。多年来,学界、业界呼吁取消双重管理之声不绝,民政系统内部逐渐形成了共识,地方也展开尝试,深圳、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在慈善公益、福利救助、工商经济等领域,“双重管理”逐步取消。
      此次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没有再出现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仅在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分析,依照新法,基金会的设立、年检,均无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已告终结。
      民政部有关人士表示,在目前的立法讨论中,取消“双重管理”体制几无争议。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另一个突破在于,非公募基金会可向设区的市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此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仅限于省级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
      “双重管理”体制取消后,民政部门成为唯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这意味着其独立承担起基金会监管职责。从《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看来,其中相当篇幅用于设立基金会内部架构规范,以及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对基金会进行监管。
      由于基金会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具备公共属性,如何保证其资金的安全及合理利用,成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着力重点。“‘双重管理’放开以后,随后的综合监管要跟上,比如税务、财政,开户行对资金监控的管理,还有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管理。”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马宏表示。
      
      民政扩权
      据了解立法进程的人士透露,民政部门成为基金会唯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已成大势所趋,原有的分散管理模式将向集中管理过渡,民政部门扩大监管权成为必然。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大量对民政部门的授权条款。比如,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以及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证照、账簿、电子数据等方式,并可根据需要对印章和有关资料临时封存。
      而在现行规定中,囿于“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一直苦于缺乏监管手段,只能在登记注册时做资格审查,日常监管依靠年检,往往流于形式。

    推荐访问:紧箍咒 基金会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