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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虐童事件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问题

    时间:2021-06-03 08:02: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几年,虐待未成年人的事件不断见诸报刊、网络,人们对被虐待的儿童给予同情,对施虐者诉诸愤慨。在愤怒之余,会发现事件的背后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法律缺陷问题,现实操作尴尬境况。本文从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法律对家庭适度干预,政府担起后续监管义务等建议,以期望虐童事件能够避免,事后的救济能够真正、及时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虐待;监管
      未成年人遭受虐待现象并不少见,问题出现的背后暴露着法律、制度的缺陷,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目前亟须探讨解决的问题。
      一、虐童事件频发
      2010年,家住浙江德清的小益益因为把牛奶洒到地上,被亲生母亲殴打,致使颅内大量出血。父母把孩子送到医院后,听说治疗要花很多钱,就打算放弃,最终,小益益右脑严重萎缩,左半身功能受到影响,双眼近乎失明。
      贵州省千溪乡一对夫妇长期虐待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婷婷,他们不仅用铁丝抽打、罚跪钉子、毛线穿耳,还多次用烧红的火钳烙婷婷的屁股、嘴唇等。最终被婷婷的老师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
      2011年,7岁的童童因饥饿难耐,从被关着的阳台跳下,在便利店偷东西吃时,被店员发现并报警,童童长期遭受家庭虐待一事曝光。
      二、虐童事件中暴露出的法律缺陷
      1.儿童被不公正对待甚至遭受虐待而不容易被发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然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反抗能力差,遭受暴力、虐待往往不被发现。大多遭受家庭暴力、受虐待的孩子都非偶然状况,有的长达数年后才被发现,有的则是孩子致伤、致残后才被发现。“谁都可以管等于谁都不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行政部门来专门对儿童保护问题进行协调监管,这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保护儿童的诸多规定,但实际执法中,许多虐待情况更不被发现,并且,除非虐待行为触犯到刑法,相关部门根本无法进行外界干预。
      2.监护人容易逃脱法律制裁。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除了重伤或者致死的,虐待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虐待的儿童要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亲属代为起诉,一个几岁大的儿童如何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通常出于亲情羁绊,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很少。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情况下,又同时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侵权人就是父母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由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不可能代替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来起诉自己。
      3.受虐儿童后续监管问题难落实。《收养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必须未满14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女的,方符合收养规定。但一些实施虐待儿童的凶手恰恰是被虐待儿童的父母,他们的监护权并未被剥夺,受虐待儿童本人也不是孤儿,这样,这些受虐儿童的后续监管就存在很大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等问题。
      三、对于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建议
      1. 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将社区、民间组织纳入监管体系。未成年人受到虐待通常不是偶然事件,要想避免这类恶性案件的发生,都必须力争在事前对这种“征兆”进行预防。按照我国的国情,我们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村委会、居委会所在的辖区内,人们的生活联系相对密切,谁家的家庭关系不好、谁家的父母经常打骂孩子,谁家的孩子比较顽劣、甚至有法定不良行为,了解起来并不困难。警察无法深入到居民楼中观察,邻居却极有可能发现虐待儿童的蛛丝马迹,让社区中的人变得热心,让热心的人聚集起来的团体发挥出作用,将他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到的情况进行上报,就可以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可能犯罪、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群体心中有数,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
      2.法律对家庭事务进行适度干预。中国的传统观念使得中国的普通民众本身就相对注重亲情的培养和家庭关系的维护,因此法律对此干预很少,有时甚至无从下手;而一些极度推崇私权与个人自由的国家,在意识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以后,其司法与社会等各个层面不得不对家庭给予过多的干预。 因此,我们需要一种“适度干预”。
      国家应该通过立法确立一种适度干预的理念,使得从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到普通民众的所有人都树立这样一种认识: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保护、犯罪预防及处罚等一系列问题不再是一种“家庭内部事务”,这类事务处理得好坏将直接表征一个国家与社会法治的文明程度。因此,可以设立举报制度等,激发市民对未成年人的关心。
      3.政府担起后续监管义务。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再适合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是有父母的不会轻易被撤销监护资格、却又实行不了除批评教育以外的其他任何实质有效的措施,这往往会进一步纵容父母加害孩子的行为。因此,可以规定对有悔悟表现没取立即消监护资格的,应该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防止以后再犯;对仍不知改错的监护人,立即取消其监护资格。在没有或其他亲属不具备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的抚养监管责任应落到政府身上,直接由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则需要向民政部门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或者罚款,甚至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人员、社会组织也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这样才能使虐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对其行为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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