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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美国司法独立的政党困境及其制衡之道

    时间:2021-06-01 20:04: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司法是社会矛盾的集结,由总统提名任命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时不时会遇到诸如民权、种族、宗教、死刑、堕胎、烟草与枪支管制,以及联邦与州权划分等政治问题,法院不可能完全超然于政党政治之外。但政党政治给司法带来的困境并没有吞噬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依然是美国公民追求社会正义的光辉旗帜。美国司法何以能坚守于政党政治之外呢?美国司法独立的政党困境及其制衡之道对理顺中国共产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给出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政党政治;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2-0013-04
      
      一、美国司法独立的理论渊源及其基本架构
      
      司法独立理论是在西方权力分立学说中逐渐形成的。中世纪意大利思想家马西利在反对教会专制斗争中,最早提出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区别的思想。随后,在近代英国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中,洛克(John Locke)等思想家提出了限制、分解王权的设想。直到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Montesquieu)才完整地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美国宪法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深受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影响。在汉密尔顿(Alexander Hanfilton)等人看来,司法部门只有不听命于立法和行政部门,才能主持正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美国的缔造者通过宪法使司法部门获得与行政和立法部门相当的权力和地位,并在行使其职权时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干预。希望用司法对行政和立法部门加以约束,防止它们滥用权力。所以,在世界法制史上,赋予司法独立原则以完整内涵并真正付诸实践的是美国。美国人对司法权威近乎宗教般的信仰成就了现代国家司法独立的典范。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属于国会、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便是具体行使最高司法权的人,联邦法院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2/3多数同意后任命。联邦法官一经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可终身任职,总统和国会均无权将其免职或撤职。在任何情况下,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辞职、死亡、弹劾和定罪,或者被更有争议的告知令状免职。不仅如此,宪法禁止国会减少联邦法官的薪水。联邦最高法院还有权判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命令为违反宪法;但国会可以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肯定被法院宣判无效的法律内容,并有权弹劾法官,控制对联邦法院的拨款;总统则可以提出变更最高法院组成人数的法案请国会通过。此外,法院的裁决还必须由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这样,美国的总统、国会和联邦法院,各自拥有不同的权力,并且互相牵制。权力分立、联邦法官任命制、终身任职、高薪制及薪酬不能被裁减、违宪审查等为美国司法独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不过,司法制度的许多细节,比如,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细节,包括司法同立法、行政部门之间具体的相互制约,都有待在美国的宪政实践中得到补充和落实。此外,美国开国元勋们最为担心的一件事,就是司法权受到侵犯。“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所以,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归根结底,对自由的威胁,既不虑单独来自司法部门,则司法部门与其他二者任一方的联合乃最堪虑之事;纵然仍有分权之名,一经联合则必置前者于后者庇护之下;因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与影响。”为此,制宪者们通过1787宪法的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宪法至上等原则和由选举团间接选举总统等各项规定,力图将政党及政治派别排除在政府管理制度之外,没有预见或者根本就不想预见政党在政府管理制度中的作用。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最担心政党通过各种途径问接侵害司法的独立。事实上,正如开国元勋们所担忧的,在建国初期,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权。在最高法院组建的最初阶段,它没有像样的办公场所,它的大法官们每年还必须花很长的时间在全国“巡回审理”。大法官们白天颠簸在马车的车厢里,夜晚落脚在乡村的简陋客栈里。按照最高法院首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John·Jay)的观点,这个年轻的最高法院是个“不章的”机构,它的特点是事情少,人员不满意,公众对它缺乏尊重和了解。作为第一任首席法官,杰伊是如此地不喜欢他这个职务,以致在他短短的不到四年的任期内,他不仅花了一年的时间在英国从事一项外交任务,而且还两次竞选纽约州州长。在第二次竞选中他当上了纽约州州长,高兴地辞去了最高法院的职务。这种并不崇高的职业状况一直持续到1803年,时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通过马布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案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争取到违宪审查权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才成为世界上最活跃、最显赫的司法机构。
      
      二、美国司法独立来自于政党的现实困境
      
      有趣的是,理想和现实往往背道而驰。美国的缔造者拼命排挤政党,可早在宪法制定和批准的过程中,以从宽还是从严解释宪法为分水岭,美国实际上就已经出现最初意义上的政治派别。以汉密尔顿(Hamilton)为领导的、代表大资产阶级和大种植园主利益的联邦党人主张从宽解释宪法,集中权力于联邦政府;而以杰斐逊(Jeffeson)为代表的、支持中小资本家、南部某些种植园主以及广大小农的反联邦党人则主张从严解释宪法,希望通过分权使各州和地方政府能分享到较多的权力。1792年,反联邦党发生分裂,杰斐逊和麦迪逊(Madison)一派组成民主共和党。1800年,随着杰斐逊击败约翰·亚当斯(DohnAdams)成为美国总统,民主共和党便不断壮大,联邦党则日渐式微。1825年年初,因昆西·亚当斯(Quincy·Adams)与克莱(Clay)的政治交易,民主共和党发生分裂。1828年,杰克逊(Jackson)另建民主党,反杰克逊的人成立了国家共和党,1834年改组成辉格党。内战前后,由于对奴隶制问题的不同看法,大部分辉格党人,部分民主党人,部分反对奴隶制的自由土壤党人联合起来,在1854年建立了共和党。南北战争中,民主党由于代表南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对抗社会进步的潮流,丧失了对人民群众的影响,一蹶不振。而新起的共和党代表了经济上强大的工业资产阶级,并由于其在内战中的表现,在人民群众中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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