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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法规建设原则

    时间:2021-05-19 00:05: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目前,专门针对武警部队的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仅有《人民武装警察法》一部法律。如何正确面对这部法律的配套法规建设,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良好的法规制度构建应在科学合理的原则指导下,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本文结合武警部队法制建设的实际,提炼出完善《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法规建设的四项原则。
      关键词 人民武装警察法 配套法规建设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齐越,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助教,军事学硕士,研究方向:武警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1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法规是武警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警部队性质、职权的具体法律表现,其内部的构成要素,即与《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在基本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统摄下,调整武警部队内部的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法规的概念应该是:以《人民武装警察法》为基本法,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各项配套法律规范、各种配套法律文件的集合。
      考察武警法体系,目前在法律层级,除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完成职责使命的专门性法律《人民武装警察法》外,还有《国防法》、《兵役法》、《铁路法》、《监狱法》等法律中规范武警部队性质、职能任务的条款。在法规层级,除中央军委颁布的规范武警部队军事行政管理、全面建设的一系列军事法规外,规范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以及组织编制、领导管理体制的行政法规或军事行政法规则付之阙如。在规章层级,有武警部队为完成中心任务而专门制定的军事规章,如《执勤规定》、《处置突发事件规定》等等,还有规范部队内部管理、全面建设的一系列规章,如《保密工作规定》、《安全工作规定》、《战备工作规定》、《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规定》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或中央军委单独制定的适用于武警部队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国发﹝1988﹞79号)、《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5﹞5号)、《关于调整武警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领导管理体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6号)等等。
      《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法规建设,无疑应做好统筹规划、总体论证和框架设计。这种顶层设计中,应当首先明确的是配套法规建设的基本原则。我国军事立法的原则是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国际和军队建设、改革服务;坚持实事求是,符合我国、我军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成体系。那么如何确定完善《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法规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从我国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出发,根据立法规律,按照法律体系“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要求,参照军事立法原则,结合武警部队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一、维护宪法尊严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上述规定,集中表述了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部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基础,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宪法尊严原则必然是武警部队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中“五个坚持”的原则以及关于武装力量属性、武装力量构成以及战争状态的宣布和戒严令的发布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只有将维护宪法尊严原则作为《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法规建设的基本原则,才能正确把握住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把立法工作和武警部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有力地促进部队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体现党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作用。
      二、协调一致原则
      《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法规建设非常重要。
      我国的法制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内统一的、分层次的法制体系。在立法活动中,要保证这一法制体系内部和谐统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人民武装警察法》配套法规应当与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相适应,应当与宪法、国防法规范的内容相一致,与《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内容相协调。按照协调一致原则,今后制定与武警部队相关的法律,应当以《人民武装警察法》为依据,避免因“后法优于前法”原则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竞合;与《人民武装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应当和《人民武装警察法》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矛盾。同时,所有规范武警部队的法规规章之间也应相互协调一致,内容衔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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