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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型公安院校“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模式探析

    时间:2021-05-15 08: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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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实践教学不能完全满足新时期应用型警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因此文章引入模块化教学理念,提出“案件查处模块化”实践教学模式,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开发贴近实战的实训项目,丰富教学资源,优化考核方式,可以有效克服当前应用型公安院校实践教学存在的弊端。
      [关键词]应用型 公安职业教育 公安行政案件查处 实践教学 案件查处模块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19-0093-05
      公安部党委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和2015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集中体现了新形势下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总目标和新要求,强调了公安教育训练要加强职业技能和实战训练,切实增强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教育部出台各种文件,如《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等,力推实践教学,并将此作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一个切入点,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面对上述新要求,公安院校积极回应,调整、优化人才培养目标,普遍确立了应用型警务人才的培养目标。“应用型”强调的就是“以职业能力为中心”,因此许多公安院校都开展了以“校局合作、面向实战”为主题的教学改革。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是治安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其应用性、实践性都非常强,新形势下,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必须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际警务工作的需要。
      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是公安院校治安学专业的必开课程。当前,各公安院校对治安学案件查处类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未能对实践教学的整体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创新等内容形成系统、深入的研究。对案件查处实践教学的研究,总体上还处于一种不断探索、创新的阶段。笔者通过对我国20多所公安院校治安系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实践教学情况的调研发现,案件查处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如下问题,影响了实训内容的规范性、实战性。
      第一,实训场所、设施缺乏。很多公安院校囿于办公用房、经费等因素,实践教学所需的实训场所、设施建设不完善,缺乏能满足案件查处课程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训室和相关设备。有的院校则是两门关联性密切的专业课程共用一个实训室。例如,南京某公安院校的“公安行政案件查处”课程与“公安行政证据规则与方法”课程共用一个实训室——公安执法取证实训室,该实训室采购的设备主要服务于后者,而开展前者实践教学所需的实训场所主要为模拟办案区,以及作为延伸场所的模拟街区等。2014年9月22日,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四项建设”,即基础信息化建设、警务实战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正规化建设,其中的基础信息化建设在基层办案单位主要体现为网上办案,公安院校的信息技术系实验室普遍建有模拟网上办案系统,主要应用于本系相关专业课程的实训。但是,对于案件查处实践教学而言,资源的获得性普遍较差。
      第二,教师缺乏实战经验,开展实践教学的组织能力较弱。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给学生专业、有效的指导。但是,相关教师都是从院校到院校,实战能力有限,缺乏来自实战部门的办案能手参与实践教学,这使得实践教学的设计、组织与实战存在偏差,实践教学的能力培养目标无法真正实现。
      第三,考核方式有待完善。目前,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的校内实践教学主要有法律文书制作和模拟实战两种形式。其中,模拟实战主要是通过设置情境,模拟进行某一执法程序的演练,如模拟入室检查、接处警受案等环节,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相互协作完成。受限于实训条件、师资以及实训形式等,现有的实践教学难以科学测量每位学生的实际办案能力,无法做出客观的评价。因此,考核时以法律文书制作为主要形式,形成学生的实训成绩,但这不能完全代表学生掌握实际办案能力的真实水平,校内实践教学的效果也无法得到精确评估。
      总之,上述问题制約着案件查处实践教学效果的提升,也体现了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只有通过有效的实践教学才能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形成实战应用能力,提高专业实战技能。因此,有必要改善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保证实践教学达到提高学生公安实践能力的教学效果。
      二、“公安行政案件查处”课程“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引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07〕18)将公安院校纳入其中,这标志着公安教育被明确界定为职业教育,正式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公安职业教育承担着培养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专门警务人员的任务,培养的是国家公务员,其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又具有职业教育的一般共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如此定义职业教育:“主要是为引导学生掌握在某一特定的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中所需的实用技能、专门知识和认识而设计。”①可见,应用型人才培养是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而应用型公安职业教育这一公安教育方向的明确,必然引发包括公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公安专业建设、公安教学模式、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在内的一系列改革。
      顺应公安教学改革的趋势,将模块化教学应用于公安行政案件查处类课程的实践教学,将有利于化解上述案件查处实践教学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教学互动、校局合作,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核心专业技能。这也是应用型公安职业教育发展的内部逻辑,契合公安工作对公安教育的需求这一外部逻辑。
      (一)“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的内涵
      模块化教学起源于西方,侧重于学生职业能力、岗位技能的培养,是适合职业教育的一种教学模式。它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教学内容,再定模块,通过灵活的模块组合,实现岗位群内岗位技能的融通,使得同一课程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生源和不同专业方向的要求,其教学目的性强,强调实用性和能力化,是一种非常适合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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