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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完善之路

    时间:2021-05-15 08:0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公安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解压阀”和规范公安行政执法的“有力杠杆”。但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凸显出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从当前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构建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完善之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 听证程序 证据收集 回避制度 合理性审查
      行政复议制度已在我国施行了二十余年,公安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解压阀”和规范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力杠杆”。公安部为健全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先后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促进了公安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但随着社会与法治的发展,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日渐显现。
      一、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之问题
      (一)复议程序简单,规定缺乏操作性
      行政复议制度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书面审查缺乏对案件的直观了解,审查程序过于简单,需要调查取证与听证程序补足其缺陷。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1]虽然规定了“可以”调查取证和听证的情形,却赋予复议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调取证据和听证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以下问题:
      1、证据收集不全面
      当事人为趋利避害,在复议中可能仅提交利己的书面陈述及证据,其陈述和证据有片面性。如果公安复议机构滥用对调查取证的自由裁量权,省略本应进行的调查取证程序,可能致使案件的证据收集不全面。
      2、听证程序启动率低
      听证程序是补足书面审查缺陷的重要途径,但因没有强制规定,进行听证的案件数量有限,一些复议机构为求迅速结案,不启动听证程序,即使进入听证也因程序规定简单而操作不规范,难以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当事人权益缺乏保障,复议过程丧失透明度
      1、知情权缺乏保障
      行政复议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申请人、第三人有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的权利。但实践中,申请人、第三人因缺少法律知识而对此项权利不甚了解,加之一些公安复议机构不主动告知,此项知情权难以保障 ,致使申请人及第三人丧失全面了解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的机会,有悖于公正、公开原则。
      2、申请回避权缺乏保障
      如果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在实践中,由于复议程序透明度不足,申请人、第三人对办案人员的身份并不知晓,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这会让外界对复议决定的公正性产生严重怀疑。
      (三)复议机构审查不严,监督功能弱化
      一些办案人员对程序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的审查不严,只要被复议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就予以维持;一些办案人员的审查重点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忽略了合理性的审查,弱化了公安行政复议制度规范下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
      二、公安行政复议程序存在问题之原因
      (一)法律规定与制度建设的因素
      构成现行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安复议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都已实施超过10年,却无任何修改,公安行政复议在制度设计上的缺失逐步显现:
      1、复议程序制度的缺陷
      公安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总体上趋于原则化,缺少保障申请人及第三人陈述申辩、查阅案卷等知情权的具体规定,对听证程序缺乏系统化规定,没有建立复议回避制度,没有健全包括举证质证、调查取证在内的证据制度。
      2、合理性审查标准不明。
      合理性即要求具体行政行为无明显不当,《公安复议程序规定》将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界定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同类性质、情节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差别”,虽然比《行政复议法》中“内容适当”的规定详细,但仍是泛泛而论,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难题。
      (二)人员配备与硬件建设的因素
      1、办案人员不足
      在警力缺乏的地区,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内没有专门的行政复议科室,也没有专门审查复议案件的办案人员,办案能力有待提高,这是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及听证的重大障碍,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2、硬件建设落后
      多数基层公安复议机构的办案经费紧缺,外出送达、调查取证的交通工具配备不齐,复议机构的办公场所紧张,办公、接待、听证场所无法分开,客观上影响了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公安行政复议制度之思考
      (一)完善制度建设,填补法律空白
      针对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缺失,应当修订法律规范,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健全书面审查与听证相结合的制度
      (1)公安行政复议案件仍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应提高复议案件听证的比例,限制复议机构对听证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案情重大复杂、涉及行政赔偿等类型的案件必须听证。(2)健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可参照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来操作:受理后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具体事项;听证应经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类似庭审的程序,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充分运用听证程序,有利于复议机构全面查清事实,有助于当事人通过听证时面对面的对话消除敌对情绪,复议机构可根据听证情况适时进行调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的作用。
      2、健全复议证据制度
      “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将会变得毫无意义。”公安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需要以下健全的证据制度:(1)健全调取证据制度。复议机构遇到《公安复议程序规定》第52条之情形应当调查取证,调取的证据应向当事人出示,听取其意见。(2)健全举证质证制度。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指明举证范围、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后果;当事人提交证据后,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质证可以现场进行或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经过质证的证据方能成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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