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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当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问责产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时间:2021-05-15 04: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其中问责制就是重要的调整手段和方法。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个别单位和个人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因为种种原因而被问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结合案例实际,分析了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见解。
      关键词 消防 行政执法 问责机制
      作者简介:张镇宇,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训练部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52-02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上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①“2009 年 5 月 ,中共中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将“问责”制度纳入党的纪律条例。《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②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③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是社会财富的数量和质量在不断增长,另一方面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在急剧地增多,火灾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④消防工作作为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职责和使命就是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近年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履行消防行政职责方面,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个别单位和个人因为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等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典型案例一, 2009年1月,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15人死亡。事后,长乐消防大队林志荣、郑海林、程望江等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⑤。“典型案例二, 2012年6月,天津蓟县渔阳镇的蓟县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致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6万元。事故经调查认定,莱德商厦领导层、蓟县消防支队、蓟县公安局、蓟县政府等单位未能切实有效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因此,对蓟县原公安消防大队杨继仓、吕桂河等二人给予刑事拘留,给予蓟县消防支队赵春波、杨燕杰、陈天云等行政处分。”⑥“典型案例三, 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德惠市的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事后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德惠市原公安消防大队吕彦东、刘贵财、高伟等有期徒刑的刑罚。吉林消防总队李树田、刘军、赵子魁、王春喜等人被给予降级、撤职、行政记大过等行政处分。”⑦“典型案例四, 2014年1月11日凌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经相关机构司法鉴定,此次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8900多万元。事故经调查认定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给予迪庆州消防支队康志红、万天奎、陈天昌等三人行政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⑧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屡屡有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被问责,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按照被问责原因的性质、存在的环节、整改解决的难易程度等标准,本人认为可以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外部原因,也可以称之为客观原因,即受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受教育程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落实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于消防工作机制体制以外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消防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我国目前关于消防工作的法律仅有2009年5月实施的《消防法》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的内容大都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相比,缺乏关于消防工作方面的单行和纵向的行政法律体系。另外,我国关于消防工作的技术性标准都是属于部门规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缺乏强有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第二,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社会发展现状与消防工作落后局面的矛盾而带来的行政问责。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的生效实施,对消防工作的基本内容如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的建立、灭火救援、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治理,个体工商户的消防法律责任及监督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等。这些新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乏而导致消防机构在处理的时候容易引发问责。
      第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经济利益的不利影响带来的问责。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依法行政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片面追求GDP而制定了许多超出法律规定的政策,如承诺大幅缩短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间,简化行政许可条件,特事特办,过分强调追求行政效能。而这些经消防机构审批同意的事项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被问责。
      另一类就是内部原因,是指存在于消防工作机制、环节之中,主观性强且容易治理改进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其整体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具有对象繁多、内容复杂、关系多变、程序严格的特点。它要求具体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具有相当宽广的专业知识,如法律、建筑、给排水、生产工艺流程、火灾事故调查等。但是少数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由于学习能力不强,法治意识淡薄,再加上工作标准要求不高,因此容易满足于已有经验,缺乏后续的专业学习,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不了问题,解决不了问题,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整改,从而增加问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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