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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拨开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之迷雾

    时间:2021-05-14 20:00: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以及公安民警招录体制之变革而发生着或多或少的变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变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甚至是“赶鸭子上架”,这就造就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诸多乱象。为了推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拨开这些迷雾。
      关键词 公安院校 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广义上说,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非法律专业的公安法学教育,我国绝大多数公安院校都存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面向公安系统内部的法律专业的法学教育,该种形式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代表,其单独设立了法学专业;第三种是面向社会的法律专业的法学教育,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公安专业法学本科。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一种。目前,受上述两项变革的影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步,但是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法学教育在公安院校中地位尴尬
      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在公安院校中,都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法学教育被视为不可或缺的基础课程,是所有公安院校都必须开设的课程,另一方面法学在大多数公安院校中并没有作为一个专业而存在。有研究表明,“除法学以外的公安专业,法律课程普遍开设的不成体系或严重不足”。②这样,法学系教师所上的都是其他系的专业基础课程,如刑法学是治安系、刑侦系等的专业基础课程,更令人尴尬的是,上哪几门法学课程以及上多少学时都是由这些系部说了算。由于不是教育部严格规定课时的通识课,这使得法学教学始终受制于“他人”:如三大部门之一的行政法③在多数公安院校中长期被设置为36个课时,课时严重不足;如刑法的课时常会为各种课程“让道”而被任意调整;而作为法学基础课程的民法学在公安院校中都是被作为选修课开设,甚至很多专业都不开设等。这就造成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支离破碎”,难以形成体系化。
      1.2 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佳
      受整个法学教育改革以及公安院校培养模式的影响,近年来公安院校也越来越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几乎所有的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实践教学。然而,公安院校对何谓法学实践教学及其内容却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或是套用警察战术、刑事技术等公安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将实验室教学与室外教学等同于法学实践教学;或是不顾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全盘“抄袭”普通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等。这种做法使得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多因无法践行或不符合教学规律而流于形式:如有些公安院校设置了到当地法院观摩法庭审判的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但是由于经费开支、法庭审判与公安法学教学内容的不太契合等多方面原因,而经常被取消;如有些公安院校开设了到公安法制部门进行实践教学课程,也由于公安法制工作的涉密性、阶段性的特点以及学生人数众多等原因而使得教学起不到应有之效果。
      1.3 公安院校缺乏契合公安法学教育的法学教材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近年来许多公安院校对教师选用的教学教材质量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如要求教材必须是三年内出版的,以保障教学内容的时效性;要求教材必须是部颁教材或获奖教材等,以保障教材内容的权威性等。然而,在选用法学教材时,我们却发现找到一本适合公安法学教育的教材是十分困难的。目前,公安院校所选用的法学教材主要有两类,一是普通院校所编著的法学教材,如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等,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类法学教材多是侧重于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度进行编著的,对公安法制的特点及内容等介绍的较少甚至没有;二是某些“专门”为公安法学教学所编写的教材,如公安行政法理论与实务、公安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等,但是这类教材多是在普通法学教材基础上的“小修小补”,并不是真正围绕公安法制特点编写的教材、创新性不足、教材更新也较慢。教材方面的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公安法学教育的高效开展。
      2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不足的成因解析
      2.1 国家对警察从业资格缺乏法律素质方面的严格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进步,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与此对应的是,国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要求也日益严格,如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必须要通过号称“中国第一大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在招录警察时却缺乏对其法律素质方面的硬性要求,一部分基层公安部门的法制民警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甚至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这一点折射到公安教育中,就是公安院校就法学教育重视程度的严重不足。
      2.2 公安院校人才培育目标的转向
      长期以来,公安院校被视为我国“预备警官”培育的摇篮,其职业化教育的倾向十分明显。然而,随着我国公安民警招录体制的变化以及我国升级为本科的公安院校的日益增多,警院的毕业生已经不是像以往一样都能成为人民警察,再将公安院校的培育目标仅仅定位为“预备警官”已经不合时宜。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必然要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如法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育目标等都要随之进行调整。然而,由于公安院校人才培育目标的转向尚未完成,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仍呈现出一些不合时宜之处。
      3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改革之建议
      实际上,公安法学界早已意识到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2003年9月27日至9月29日,首届“全国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在武汉举行。会议从公安法学教育的现状及认识、公安法学教育的定位、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等多个角度对公安法学教育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④此后,全国各界针对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不断进行,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效果并不显著。为了推动公安法学教育改革顺利开展,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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