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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指标执法之检察监督探讨

    时间:2021-05-14 08:00: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文明,2016年公安部修订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公安机关十分重视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并逐渐将公安机关执法模式转变为指标执法。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有一些公安机关单位或者警察为了考核评议,将刑事案件一分为二或者多次,这严重违法公安机关公正严明的执法要求。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情境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公安机关执法公正。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指标执法;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96-03
      作者简介:于文胜(1982-),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研究生,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助理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程不断加快,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准更加严格。然而受到过去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立案不及时、取证不规范、强制措施使用不到位等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进程。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当前我国的执法程序不规范相关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以及民警业务素质低、法制观念不强等主观因素。随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民警执法质量考评作为契机,不断完善执法相关程序和标准,进一步加强民警执法思想,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确保公安机关执法的质量。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不受到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影响,独立行使监督权力。所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指标执法进行监督,对推动我国法制社会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案件指标执法失范危害


      刑事案件指标执法能够激发公安机关执法活力和潜能,提升民警办案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但是如果指标设置的不科学、不合理则会导致执法失去规范,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一)刑事案件指标过高,提升犯罪人基数
      如果刑事案件执法指标设置的过高,那么会提升犯罪人基数。犯罪行为一般以两种方式调节,一种是自发式调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公共政策等调节,另外一种就是被迫调节,犯罪主体受到一定压力下进行转移,常见的就是严打或者专项整治活动之后的犯罪活动。如果刑事案件指标设置过高,办案民警为了完成上级设置的任务目标,很有可能出现将一些不属于刑事范畴的案件列入到刑事案件中来,从而提高了公民入罪率导致犯罪基数增加。而犯罪人基数增加则会导致犯罪失序。一般来说社会性质比较恶劣的刑事犯罪比例非常小,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起诉以后判处的刑期比较短,一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出现二进宫、三进宫的现象,这种监狱经历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能力。有些犯罪嫌疑人多次进出监狱,已经熟悉公安机关办案流程和规律,往往规避年末、年初、节假日等关键事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在其他时间段进行方案,所以形成了比较灵活的犯罪规律,这些都增加了公安机关控制犯罪的成本。
      (二)公安机关执法失范,影响到公安机关自身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如果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指标设置比较高就可能引发风险执法,一些民警为了完成指标,可能出现风险执法。由于执法指标设置过高,增加了执法主体违法风险,很多执法人员为了完成指标,铤而走险。一旦被发现,将对整个公安体系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影响社会公众对整个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那么这必然对整个公安系统未来的发展以及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公安机关主体失范,缺乏职业认同感
      我国公安机关主要工作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然而长期以来,受到社会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多公安机关民警却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缺乏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尤其是基层一些警察队伍中,出现一些混日子或者追求刺激的人,他们有的只是因为民警是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而另外一部分则是认为警察工作比较刺激,所以选择这个职业。如果长期处于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失去警察这个职业的魅力,让很多进入到这个行业的民警失去对这份职业的信心,很多年轻人不愿意从事这个职业,这样将不利于整个公安民警队伍的发展和壮大。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监督的力度越来愈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受到一些客观、主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力度依然不够,监督效果不是很明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審查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时重配合轻监督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加强逮捕必要性等方式的质量有了大幅度的质量提升,然而逮捕以后不起诉率、判轻刑率等问题居高不下。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将批准逮捕作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赔偿的手段,所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刑事和解,导致犯罪嫌疑人被轻判或者不起诉。2014年5月份,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三天后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然而受害者家属为了获得赔偿款,与交通肇事者达成了刑事和解。第二,将批准逮捕作为暂时回避矛盾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申报抓捕的一些质量不高、案情不严重的案件没有严格审批,导致犯罪嫌疑人抓获以后,公安机关不起诉或者判定轻刑。第三,抓捕后的跟踪监督工作不及时。公安机关通常认为只要检查机关批准抓捕行动后,案件的侦查工作就结束了,所以对检察院发出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不重视,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普遍人少事多,工作强度大,所以没有太多精力跟踪案件的后期,导致有的案件因为抓捕以后证据不足出现撤诉或者不起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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