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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利不动?非得不用

    时间:2021-05-07 00:05: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运用犯罪学理论对青少年犯罪的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已经成为一种潮流,然而目前众多的犯罪预防手段尽管是基于充分研究了青少年的阶段性身心发展特征而量身定制的,但仍然存在着效率底下、对策不符合实际等问题。在青少年犯罪社会预防模式中可以引入《孙子兵法》的谋略性思想,对每一个具体措施进行实施效果成本及收益的统计及评估,就可以提高青少年犯罪预防策略的实施效率,强化其实施效果,从而形成高效运转且不断完善的社会预防体系。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法治;教育;效率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29-03
      一、引言
      中国古代著名军事思想家孙武在《孙子兵法》的《火攻篇》中提到:“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其指出了在军事战争谋略中要重战、慎战的思想,进而言之就是用兵的每一步都应该将效率提升到一个极高位置,重视效率,节省不必要的步骤,从而赢取最终的胜利。
      犯罪作为社会现象,可以尽可能预防,但并不能做到彻底杜绝。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未来发展的根基,其犯罪形势更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更是犯罪预防整体框架的重心所在。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应当包括社会主体、社会手段以及非监禁刑罚实施等必要手段,基于效率观念构建多维度的青少年预防体系。
      二、普法教育在法治教育形式中的所起到的积极影响与不足
      (一)普遍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青少年普法教育自全面推广以来,社会、学校、家庭在整体推广模式运用层面等法治教育形式上不断创新教育方式及理念,通过媒体、报刊杂志以及其他容易被青少年关注的各种方式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促使青少年群体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意识不断增强,扩大了法律专业层面的知识,对于树立法治理念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青少年普法教育在社会预防中的不足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需要社会共治,仅仅依靠学校、家庭的力量是远远不足以在犯罪社会预防领域取得显著成果与实现突破性进展。然而当前社会力量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重视程度依然存在不足,对其进行的法治教育虽然较之于传统手法提高了宣教结合的手段与力度,但仍然停留在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层面,重宣传而轻视实践运用,大量地让青少年熟悉法律具体规定与熟悉背诵专业的法律条文规范,而忽视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的,大大降低了社会宣教手段在实践层面的功能效用。在犯罪预防战略的构成主体和运作机制上,在政府职能变化的背景下,在国家从过去包办一切的模式中退出的同时,犯罪预防战略应当充分利用日益独立的社会力量。①
      三、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探讨
      (一)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犯罪与预防犯罪的教育缺位
      青少年法治教育目前为止取得的突出成效与建设性成果离不开学校教育。学校作为犯罪社会预防的主要力量之一,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义务,为减少青少年犯罪、规范在校青少年日常行为,培养良好社会行为习惯做出了卓越贡献。然而当前学校在扮演青少年犯罪社会预防实施机构角色时仍然在教育模式、师资力量建设以及惩罚性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阻碍了法治教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领域取得的实际成效。
      1.学校重视应试教育,缺乏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知识的普及
      由于学校面临着较为沉重的就业升学压力,长期以来,各学校都将学生的就业升学考试摆在第一位。即便是有个别地区的学校在校园安全、校园法律等方面有所贡献,但仍然无法扭转学校片面重視课本知识教育的现实。学校片面重视应试教育的结果就是虽然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与考试能力,但相应就缺乏了对青少年进行犯罪预防知识的普及,对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并未见显著成效。然而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关键正是在于通过从社会各层面无死角的渗透式地对青少年进行抵制犯罪意识的培养,在反复强调中才能显现成效。
      2.教师队伍专业性强,但是法治教育认识存在部分缺失
      教师的具体教学工作是学校犯罪预防教育的传播的重要载体。当前学校教育虽然在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上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仍然在法治教育的实施力量建设上存在不足。学校中大部分法制类课程是由思想政治课的老师讲授,但他们的专业知识有限。在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加强青少年法制意识,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迫在眉睫,对学校的法治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②并且中小学教师教学任务繁重,本学科有大量的知识需要讲授,课时压力较大导致了青少年法治教育流于形式。
      3.学校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处罚不当,教育矫治不及时
      当前大部分学校注重对学生个人行为的约束与规范,在学校守则中明文规定了学生禁止参加的活动与禁止实施的行为,在学生习惯养成和人格塑造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尽管有较为严格的惩罚条款,仍然有个别学生对学校行为规范熟视无睹,我行我素,这是青少年时期阶段性逆反心理与假性社会化的表现。学校在处理学生类似于抽烟、斗殴、盗窃等案件时,往往采取“批评——公开——处分”的固定模式,对其进行负向评价后并没有对不良行为进行跟踪式的纠正,弱化了教育效果,强化了惩罚效果,导致了更为严重的逆反心理与仇恨心理。由此,因教育矫治不及时就导致了学生的不良习惯最终演变为基于报复心理的社会犯罪行为。
      (二)影视作品及法制类节目中包含的暴力因素
      影视作品和法制节目中所渲染的公安机关坚决打击犯罪、犯罪分子最终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起到了很好的媒体法治宣传作用,扩大了刑事犯罪预防观念的受众群体,使得社会公众对当前犯罪形势和犯罪手段有了大致的了解,有效避免了犯罪手段较之公众社会犯罪现象认知水平的超前化,起到了宣传犯罪预防和保护犯罪被害人的作用。
      然而早在2004年前后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在我国言情剧、古装剧和刑侦剧等三大收视率高的剧种中,刑侦剧退出黄金时段播出,造成刑侦类电视连续剧在黄金时段播出收到限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过多的电视剧题材展现我国公安机关破案思路和技巧会泄露我国侦查手段的秘密,使得犯罪更加猖獗;③其次,观众的心理倾向选择不具有可预期性,因此法制类节目在播出的时候并不能一定会实现单纯的正向刺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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