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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区矫正与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

    时间:2021-05-06 16:0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的迅速攀升,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更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犯的犯罪“回潮率”极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因此,如何提高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成功率,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正常的生活道路是社区矫正必须解决好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再社会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现实性难题。正是由于未成年犯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诸多特点,才决定了对这类群体进行矫正、教育、帮助、服务的价值理念和方法措施的特殊性。因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就有了其必要性。但是,只有进一步通过社区矫正提高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成功率,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正常的生活道路,才能真正体现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和价值。
      一、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主要特点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而要预防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就必须了解未成年人在生长发育期内的生理、心理特点,使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以及身心发育中所反映出的矛盾能够得到准确及时地解决,消除易形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各种不良因素。
      第一,认知特征。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他们缺乏成年人所具有的分析、辨别和判断能力,对他人及自己的认识往往停留在肤浅的表面。未成年人易于形成不良的社会交往,如受不法分子或其他劣迹少年的怂恿、诱导,就会在心理上、行为上逐渐趋同,模仿从众心态常使这些“志同道合”的孩子像滚雪球一样迅速纠合在一起。
      第二,情感特征。主要表现为敏感、冲动、情绪化。这一特定生长阶段,未成年人大脑皮层兴奋占优势,感觉灵敏,反应迅速,情绪波动大。他们常为所谓的“面子”寻衅滋事,大打出手,或者被嫉妒、报复等恶念折磨得心理失调,最终要借越轨行为寻求发泄。由于对刺激的反应不均衡,又缺乏自我调节能力,未成年人常常意气用事,情感多于理智,易于激动,也易于受挫,情绪极不稳定。
      第三,动机特征。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虽然形式各异,但与成年人相比,通常比较简单,具有偶发性、易变性,类型主要集中于贪利、报复、嫉妒和逞强等。
      因此,不论从未成年犯的认知特征还是从未成年犯的情感特征和动机特征来看,其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明确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有着明显差异。一方面,未成年犯性格冲动,容易受外界诱因驱使而爆发激情,且难以控制。他们大多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很多越轨行为的实施源自好奇、模仿或冲动,因而他们具有极大的可塑性。社区矫正正是符合未成年犯心理特征的一种宽严相济的刑罚方法,它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是充分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努力促进未成年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目的的有效手段。概括起来,对未成年犯人实施社区矫正主要有如下优点:
      第一,社区矫正能够避免未成年犯人过早贴上犯罪的“标签”。根据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违法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甚至认为自己只会做坏事,将违法行为“合理化”而演变为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
      第二,社区矫正能避免未成年犯人受到交叉感染,更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在监狱里会相互影响,通过对犯罪技术的交流,在犯罪技术上互相传授;而社区服刑则可避免罪犯之间长时间的交流,避免交叉感染。因此,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罪犯采用社区矫正,能使未成罪犯既受到必要的惩罚,又在社会的关心、指导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
      第三,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社区矫正是实现刑罚非监禁化的重要方式,同时也体现了对未成年犯刑罚的区别性原则,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
      二、社区矫正实质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过程
      现代社会学认为,个体从出生到死亡的终生过程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所谓社会化过程是指个体在成长的过程中,经由社会的互动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由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个体社会化一般应经历他律和自律两个阶段,只有成功完成这两个社会化阶段,个体才能成长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社会规范的社会人。他律阶段是个体社会化的早期阶段,主要通过学习和模仿获得对社会道德与社会规范的初步认识,获得社会对现存社会角色与社会行为的评价的认知,最终逐渐获得选择、判断社会行为的能力。自律阶段是相对高级的社会化阶段,在这一阶段,个体将对社会道德与社会规范的认知内化为自身的价值标准,并自觉以此来约束自我的行为。
      未成年犯的行为偏差正是由于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停留于他律阶段,没有完成从他律向自律的成功转化。在社会化过程中,完成从他律向自律的成功转化必须具备个人和社会两方面条件,当个人或社会某一方面条件不具备时,就可能出现社会化失败。为了纠正和克服社会化失败问题,就需要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教育。可见,再社会化是在社会化基础上进行的社会化,是一种带有弥补、补救、矫正性质的社会化。
      从犯罪学理论来看,犯罪人一般都具有反社会的人格,犯罪行为就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应该具有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并与其他社会成员、团体建立良好关系,产生良好互动并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认同。未成年矫正对象正是在价值观和社会关系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才导致其出现反社会行为——犯罪,并因而被社会排斥。因此,社区矫正的过程就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反社会人格和方式进行纠正的过程,即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过程。
      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而言,曾经的犯罪行为导致了部分社会成员对他们的排斥,他们缺乏机会参与社会活动,被拒于主流社会之外,难以获得就业、教育、医疗、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资源,进而造成其弱势化与边缘化,最终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当一个人对影响他的社会环境感到绝望的时候,往往会由于承认自己的无能而自暴自弃。对未成年犯来说,生活的困难、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匮乏、被社会排斥和被边缘化的客观事实,导致了他们对自我的消极评价,进而把自己看作是无能的,并因而指责和贬低自己,往往陷入恶性循环。
      未成年罪犯主要是因为学校教育异化、家庭管教缺失等各种原因促成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受阻,致使其出现了人格缺陷或者反社会化人格,因此需要使其在社区之中重新进行社会化的人格塑造。未成年矫正对象所存在的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说明他们的社会信任、心理结构等社会功能出了问题,使得他们无法被社会接纳,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对他们的排斥。因此,为了达到使未成年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目标就是要使这一群体的成员成功再社会化,也就是重新获得融入社会的信心和能力,再社会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重塑未成年人人格的过程。
      三、未成年矫正对象再社会化之基本途径
      1.矫正过程中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价值观的重建
      个体价值观的重建,是指未成年矫正对象接受社会教化,并将符合社会需求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法律规范、思维方式转化为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方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目标,是要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进行矫治,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重视提高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自尊自信,帮助其通过加强自控能力来提高自我评价和满足感,并获得与社会环境和谐相处的能力和社会交往技巧等。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应当主要通过家庭教育和政府主导两方面来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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