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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职务犯罪预防与企业风险防范的趋同

    时间:2021-05-06 12:03: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市场经济环境中,风险防范机制已成为反腐倡廉、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企业通过设置风险评估岗位或风险防范流程开展对风险因素的识别、规避和控制。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针对企业决策、执行以及其他职权行使中遇到的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问题,适时提出防范治理对策。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与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相比,原理趋同,效果相通,其方法更应互用。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侧重作用于人,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侧重作用于事,二者相互作用,不可分割。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风险防范;趋同;借鉴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9)01-0077-04
      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特点
      
      预防职务犯罪是指,为实现减少和彻底消除职务犯罪发生,分析、挖掘、总结职务犯罪发生、存在、蔓延的各种原因和条件,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而采取的各种前置性的防范治理工作。
      从时间维度讲,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和动态性。相对于一般性质的刑事犯罪而言,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演变性而极少突发性,其从犯罪动机产生到实施犯罪、从初次尝试到反复实施,通常都有一段较为明显的“时间差”,这无疑为预防工作提供了一个发觉、警示及防范的良好契机。因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善于“打时间差”,通过超前预防和动态预防最大限度地将职务犯罪遏制于萌芽状态[1]。其中超前预防是指,在犯罪未发生前对犯罪的各种可能性进行预测和采取防范措施,以减轻犯罪危害。如,定期考察机关、企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运作情况,从管理环节的疏漏中预测犯罪的可能性,及时向具体的单位提出预防犯罪的意见及措施,防患于未然。动态预防主要是监督热点部门和重大经济项目及其活动,在国家制定、实施每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和经济政策时,要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政策漏洞与犯罪的可能发生,做到预防与政策决策同步[2]。
      
      二、企业风险防范的特点
      
      风险防范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具体是指企业用于管理、监控、控制风险的一整套政策和程序。其目的是通过辨别、测量、分析、报告、监控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实现企业风险与回报的平衡。它使企业在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风险最小化。同时,它也是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发现并评估主要的风险,制订与实施相应的对策,使风险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3]。
      风险防范的本质特征是事前管理。事前管理决定了风险防范是一种积极管理,即认真地分析风险、有意识地承担风险、科学地管理风险、稳妥地获取风险收益。事前管理也决定了风险管理比损失管理、危机管理和成本管理更加困难和具有挑战性。简单地讲,就是在一个单位内部,明确规定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乃至每一个环节的权利和责任,而这些权利和责任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这样一个制度体系,其核心是控制风险,其基本功能就是“防范风险”和“保障效益”。一个企业只有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关键部位、重要岗位和薄弱环节的有效监督,才能减少产生腐败的机会,达到超前防范的目的。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的趋同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不善不仅直接削弱了企业应对外部市场竞争和各种风险的能力,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企业的结构性“内伤”,削弱了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基础。我们从众多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当前职务犯罪高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重大经营风险缺少必要的预警、预控机制。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与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其原理趋同,其方法互用,其效果相通。
      第一,工作原理趋同。从犯罪学的角度看,职务犯罪属于预谋犯罪,犯罪分子非法侵占国有财物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更重要的是外部原因,包括企业自身体制、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4]。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犯罪学中的一个分支,无论从学理还是从实践来看,都是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其具有的防范、预警、控制功能,主要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职务犯罪发案轨迹等研究,发现发案企业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通过类推适用预防措施,使其不发生职务犯罪。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营风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潜伏性,即经营风险往往隐藏在正常的工作流程中,不易被察觉,需要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分析和识别;二是破坏性,会对企业各方面产生破坏性的影响,企业必须在短时期内控制并解决;三是聚焦性,当经营风险发生后,社会各界的目光关注着企业如何解决;四是延续性,经营风险发生后,它的影响会持续一段时间,具体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企业风险防范水平的高低。一份对全球500强企业的调查显示,发生经营风险后企业被困扰及后遗症波及的时间平均为8周左右,但是未制订风险防范计划的企业要比制订风险防范计划的企业长2.5倍[5]。因此,企业只有通过设置专门的风险评估岗位,制订专门的防范风险规程,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开展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和化解,才能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达到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下述问题:如记账人员、保管人员、经济业务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没有很好地分离制约,存在出纳兼复核、采购兼保管等现象;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没有很好地分离制约,存在“重大”无标准,“决策”无民主的现象;财产清查没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确;内部审计没有形成制度化,该设内审机构的不设,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而不配置等。这些问题既是企业经常遇到的经营风险,也是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和企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第二,设立初衷趋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监督力,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决策力、执行力。如果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内部控制,腐败现象就会滋生蔓延,就会从根本上破坏企业的激励机制,削弱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定位而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要力争实现“多赢的局面”,亦即通过预防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并且在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日趋泛滥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压力。就企业而言,防范于未然的风险防范(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其因内部“蛀虫”肆虐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保证正常的管理秩序。可以说,职务犯罪预防和风险防范机制具有相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功能作用相同。法律监督是指启动一定程序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动态过程,其实质是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是非诉讼性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延伸。反腐败斗争形势表明,对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单纯打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把斗争策略从侧重遏制、更多地注重治标,转移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轨道上来。惩治职务犯罪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高成本的支出也影响着国家的财政分配。但从治理职务犯罪效率上看,预防犯罪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成本低、效率高、并存效力长,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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