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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辩护的实现

    时间:2021-05-06 08: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存在着法律援助辩护为主、专业性不足、缺乏救济机制等问题。要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必须构建未成年人有效辩护体系,可以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把握:一方面构建适合刑事辩护的执业大环境和符合现实情况的法律援助小环境;另一方面辩护中贯彻国家亲权理念、儿童福利理念,同时建设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专业辩护队伍。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辩护少年司法法律援助
      一、问题的缘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辩护的现状考察
      一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的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少年司法的文明程度。我国少年司法近年来发展迅速,成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辩护问题的关注却与少年司法的发展不相匹配。
      (一)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辩护的概念
      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辩护概念的考察应当从分析有效辩护的概念入手。狭义上有效辩护的概念是指律师应当积极地、勤勉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①这一理念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1932年鲍威尔案( Powell v. Alabama) 中,法院就解释到:获得律师的帮助不是有律师在场就够了,当事人还应当获得律师有效的帮助。②1970年麦克曼(Mc Mann v.Richardson)案标志着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正式成为宪法第六修正案所确定公民权利的发展延伸。③我国也有学者从狭义角度对有效辩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有律师具备辩护技能、忠于委托人利益、做好辩护准备、及早会见和充分调查等。④广义上对有效辩护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国家制度保障、刑事诉讼构造等方面入手以实现保障辩护权之目的。我国学者从广义上对有效辩护概念的界定主要包括的要素有:当事人有自我辩护权和获得律师辩护权、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加强辩护权的国家保障等。⑤通过考察有效辩护概念,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辩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有力的国家制度保障下,充分注意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依照少年司法程序,为未成年人提供积极充分、全面的辩护。
      (二)应然——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辩护的必要性
      1.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性依赖有效辩护。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时期,其性格和行为模式上表现出易变性大和可塑性强的特点。⑥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还表现出一定的矛盾。首先,由于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未成年人往往表现出做事冲动的性格特征,对于事情的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容易不计后果。其次,由于对事情的结果缺乏充分的认知,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往往产生恐惧心理,表现出对律师以及办案人员的不信任和抵抗。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其在语言表达、社会经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不足,即使辩护权受到侵害,也不能做出有效的应对。参见李承:《未成年人辩护权利保障问题研究》,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年第8期。 因此,如果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的有效性,极易对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需要有效辩护。2018年6月1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了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通过对报告的分析,笔者发现2013年至2017年,中国未成年犯罪表现出以下特点:其一,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下降,中國创造了未成年犯罪率连续九年下降的好成绩。这也就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数量总体上减少,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而言,涉罪未成年人有获得更多律师辩护资源的条件。其二,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了以侵财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为主的特点,且原生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持续增加。根据《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大数据报告的分析,2013年-2107年,盗窃罪位居未成年犯罪首位,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且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率超过八成,流动人口家庭和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排名十分靠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https://mp.weixin.qq.com/s/VNvNRSpYH690G7Qkbmv5Q,访问日期:2018年7月9日。 其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现出了以16-17周岁男性为主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采取有别于普通成年人犯罪的辩护策略。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由于生活环境和外界的刺激对一个人的心理和身体影响巨大,这些都与犯罪的形成有重要的联系,因此不能把犯罪行为完全归咎于个人。参见王芳、邢会峰:《论司法转处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探索研讨会论集》2002年9月版。 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要求辩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其背后的心理特点、发生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未成年人的原生家庭背景进行一定的调查,从而对当事人的性格、及其生活环境有充分的了解,辩护才会有针对性。
      3.少年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有效辩护。少年司法具有区别于成年人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已经达成了国际性共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公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提出了在司法活动中帮助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经办人员一般都要求具备专业的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对于此问题,《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各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普遍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从人员的配备、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工作技能方法实行上都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司法独立性、专业性。相较而言,我国律师群体中缺乏专业的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律师,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完整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要实现专业化和独立化,离不开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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