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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判与修正,刑法的螺旋发展

    时间:2021-05-06 08:01: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张明楷老师的《刑法格言的展开》这本书从格言切入,铺成开来讲解背后的含义,串联起来让我对犯罪的本质、刑罚有了一个新的认识,深感枯燥的刑法理论亦能如此灵动,刑法格言的世界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新的大门,即便离开了刑法条文的束缚,理论并没有变的空洞无奇,反而更加有趣。从批判与修正的思维展开,对书中提到的“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的问题进行了基础化的研究,意图从启蒙中获取对刑法本质的思考,从发展中探究科学刑事立法的方向归属并提出一些自己不成熟的观点。
      关键词:批判;修正;犯罪本质;刑罚;科学刑事立法
      格言如同诗词一样富有美感,《刑法的格言》扉页上雪莱的诗与此书精辟而深远的特质相得益彰:一切高尚的诗,都是无限的,就像第一粒种子,潜藏着所有的橡树。这些格言从愚昧时期的启蒙开化,一步步向我们走来,从批判修正到进步与发展,不断地被人们阐明、解释。世间万物都存在着这样一个动态上升的过程。一如哲学世界的架构,我们经历了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语言论的呈现,法学的启蒙与发展同样如此,即便是同一句格言,都是在不断总结前人理论的同时,对其在新的时代中的新的定义要从批判的角度去进行分析,然后进行修正,我们称之为一种螺旋上升。从古典学派到社会学派,纵使其间许多理论已经被我们抛弃,但是毫无疑问正是这些伟大思想的诞生,成就了今日蓬勃发展的刑法学。本文也采取这样的研究态度与方法,在批判与修正中开启对犯罪本质的思考以及刑罚的发展。在缅怀先人的成就之时,我们也应当感谢“批判与修正”,也正是在不断地批判与修正中,刑法学才会有了今天的发展。
      1.犯罪本质的思考
      什么是犯罪?因为犯罪并非刑法的特有概念,所以不同学科会给犯罪做出不同定义,从刑法学到犯罪学,都在研究这个基础性的问题。过去,在我国犯罪学界和刑法学界,常引用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认识形态》一书中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产生。相反,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1]作为定义犯罪概念的本质,认为“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就是犯罪”,并且把这个定义视为犯罪的“一般定义”[2]。
      1.1揭示犯罪:犯罪成因的逐步明晰
      沿寻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路,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康德主张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从而摒弃了先前的犯罪不法论,提出了犯罪是一种不义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对道义要求相违背的行为,义务的违反性是犯罪的本质因素。黑格尔关于法哲学的著作颇具研究价值,他将犯罪的本质重新整合到了不法论中,与费尔巴哈不同的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更加完备,对于犯罪的论述也从抽象的不法行为走向了具体的社会危害性,也从客观上的危害升华到了主观的归责。
      1.2新时代下犯罪本质的新理解
      1.2.1新语境下的语言、文字与行为的统一
      作为刑法理论根基的犯罪本质论也应当积极寻求新的发展。我们不可否认的是犯罪的载体仍然是行为。主观犯罪意图的表露并不构成刑法规制的内容,文字和语言完全可能作为犯罪载体。在当前社会的现实语境下,行为、文字、和语言认为可以进行重新的整合,有些时候很难区分文字与语言的定性问题,文字的书写是否应当被归纳到行为中呢?语言的表露又是否是一种行为呢?
      1.2.2法益侵害说的犯罪本质论与实务之间的联系。判断罪与非罪,应当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分析,如果一个犯罪并没有对法益造成侵害,那么又怎么在刑法条文中寻找规制呢?这就为出罪提供了思维路径。
      2.刑罚制度的探究
      刑罚一直是刑事法学的研究重点,无刑罚则无刑法,空洞的刑法理论难以产生其应有的社会效果,而刑法的生命力在于通过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犯罪。“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刑罚是社会契约状态下处罚权力的让渡与集中,消除犯罪是刑法追求的终极目标。
      2.1理论本原:刑罚目的缓缓登场
      孟德斯鸠在刑罚论中同样起到了建构性的作用,他对刑罚轻重与政制的关系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发生,过重的刑罰并不利于预防效果的实现。孟德斯鸠开创性的引导我们破除了刑罚万能的神话,建立起了一个理性与科学并存的刑罚观,这对其后的刑罚论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贝卡里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倡刑法目的的功利观,将预防作用进行二分化,一方面是对未然罪犯的一般预防,另一方面是对已然罪犯的特殊预防,也正是这个理论成功的将预防根据嵌入刑法体系。此后,龙勃罗梭立足于未然犯罪与人类学,将刑罚的目的看作是对人性的救治。其学生菲利完善了这一理论,并加入了社会学因素,提出了社会防卫论。李斯特对于刑罚目的的关注也是充分汲取了前人理论大树的营养。不难看出,因循理论,批判修正,一直是学术发展语境下的重要路径。
      2.2刑罚目的:中国刑事立法科学化依据
      2.2.1预防与惩治的辩证统一
      要实现科学化立法,理应先从刑罚目的的角度探究刑罚的意义所在,贝卡里亚将刑罚视为一种对犯罪的预防,我认为应当在预防的基础上融入惩治的客观因素。
      罚金刑是对犯罪分子处以一定的罚金以提高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预防作用。相比于自由刑来讲,罚金刑简单易操作,可行性较高,通常试用于情节和后果轻微的刑事犯罪。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需要提起注意的,罚金刑的威慑效果与罪犯的经济状况和风险偏好密切相关。一味的采用罚金刑可能会导致处罚的不均衡,拥有较多财富的人将会为所欲为。我们很难想象十万元的罚金对于一个亿万富翁和一个清洁工人具备相同的惩治效果。
      3.批判与修正的刑事思维对当前中国刑法发展的借鉴意义
      3.1何为批判?何为修正?
      我认为批判与修正之间存在着时间先后的顺序关系,先批判再修正。无论如何,批判这个用词听起来总是那么针锋相对,或许是一种传统的思维定式赋予了它看似贬义的情感,但是这里的批判并不是对伟人理论的否定,而是站在伟人肩上思考。深入对刑法的学习,仿佛理论都已经以调和的态度加以解决了,刑法学家们为我们组建了一系列的二元论:犯罪本质的二元论、刑罚目的的二元论、罪刑联系的二元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理论以已经健全,我们仍然存在目前刑法中难以解决的难题,这就需要我们秉承批判与修正的眼光,从发展的角度探究刑法问题的本质。马克思教导我们从实践中寻求真知,刑法的学习亦是如此,批判与修正让我们成长。
      3.2批判与修正:刑法修正案的立身之本
      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把犯罪看作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与社会事实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经济分析法学派则以科学主义和经验主义思潮为理论基础来重新审视犯罪,这是对犯罪的彻底祛魅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导致只是转型的重要原因。刑法理论不再被束之高阁,而是作为一种平庸化的现象进行研究。也正是这种大众化的研究思路,摒弃了刑法与社会的线性关系,增加了社会对刑法研究的复杂性影响。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60:379.
      [2]李居全.犯罪概念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05.
      [3][德]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法[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李苗瑜,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7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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