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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的适用

    时间:2021-05-05 12:03: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并移送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特殊,公检法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办案期限及如何适用强制措施等问题。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客观上难以实现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自然人犯罪中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的罪名,因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不能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也就不存在逮捕后继续侦查期限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公安机关查获的危险驾驶案,大多数是通过设卡检查或交通事故报警发现的,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部分地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快速侦结、快速起诉、快速审判"的办案机制,要求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的七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但是,在如此短暂的期限内完成整个诉讼程序,显然是比较难以实现的。只有在被告人认罪且不上诉的情况下方有实现的可能。一旦被告人不认罪或不满判决结果而上诉则必然导致无法在拘留时限内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二、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的规定
      1、公安机关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该条实质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的最长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院审查决定权。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体现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三日内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日。如果公安机关在七日内无法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待符合条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作上述理解符合刑事拘留的立法目的。如果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能会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过长,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与危险驾驶罪轻刑化的立法宗旨相悖。
      2、检察院、法院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办案期限。问题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危险驾驶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移送法院审判,检察院、法院是适用上述办案期限还是必须在拘留期限内审结案件。
      笔者认为,检察院、法院应在拘留期限内审结案件。理由如下: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也就是说从字面理解上来看办案期限,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另行计算办案期限。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与审查起诉羁押期限相互区别,侦查羁押期限是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检察院的办案期限。如此推导,假使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重新计算期限的话,仅审查起诉阶段两退三延之后审查起诉时限就超过了危险驾驶的法定最高刑期六个月拘役。这样简单的从字面意思推导,最后难免会得出刑期倒挂的谬误结论。考察危险驾驶罪轻刑化的立法宗旨,较低的法定刑期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该类型案件应该快速处理,不宜过分拖延。因此检察院、法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不受拘留时限限制的观点实质上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三、检察院、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决定逮捕
      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院、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司法解释表明,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仍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逮捕一般条件,仍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必要条件。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检察院、法院不可以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
      四、危险驾驶案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鉴于醉酒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引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机率高,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符合危险控制的需要,体现了行为本位的立法思想。但该罪针对的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情况,不需要对醉酒驾驶行为人处以长期监禁刑,因此刑法仅规定了拘役和罚金的刑罚种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同样也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作为逮捕替代措施的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对该种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1、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行为人实施新的犯罪、实施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极小;且危险驾驶案一般是当场查获,事实比较清楚,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可能性很小。
      2、行为人逃跑的成本很高。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将被没收保证金,并被公安机关通缉。行为人逃到外地后,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将受到巨大影响。鉴于危险驾驶刑期不长,尽早接受处罚有利于行为人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状态,在司法实践当中,行为人取保候审期间逃脱的例子也很少发生。
      3、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一定程度上使其丧失了再犯的可能。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况下属于利用特定的驾驶技能、资格才能实施的犯罪,交警部门依据交通管理行政法规扣留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剥夺了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且在五年以内行为人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资格,行为人在无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4、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促使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如果交警部门扣留的涉案车辆是行为人所有的机动车,行为人为尽早取回车辆,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案件,避免诉讼程序拖延。如因逃跑等行为导致案件不能完成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导致被扣留车辆不能及时发还,行为人得不偿失。
      五、违反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可以予以逮捕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增加第三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三款规定与该条第一款、第二款并列,可以独立适用。因此在该种情形下,逮捕并不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危险驾驶案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以保证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六、结语
      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性不容小觑。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查处,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检法三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整个刑事诉讼期限不超过七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不适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予以逮捕;但不意味着危险驾驶案件应当用完各个诉讼程序的办案期限。为有效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发挥刑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警示教育作用,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较短时间内侦查终结,检察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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