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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检察机关为核心改革刑事审前程序

    时间:2021-05-05 12:02: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刑事审前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刑事审前程序的国际发展趋势、审前程序的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来看,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审前程序 检察机关 改革
      刑事审前程序,是指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等诉讼阶段。对于由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案件而言,作为国家代表者的警察和检察人员要进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诉讼中许多基础性、实质性的工作需在此程序中完成,刑事审前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对刑事诉讼提出了新的要求。刑事审前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理应通过改革使之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行使追诉犯罪职能;同时,检察机关又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因此,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应以检察机关为核心展开,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实现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机关成为刑事审前程序核心的必要性
      
      (一)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反映了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发展趋势
      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警察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被视为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审前程序的调整范围。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自20世纪中后期,逐渐将警察侦查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的范围,并加强了对警察侦查活动的程序控制。如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改变了英国长期由警察负责案件起诉工作的传统。根据该法规定,警察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认为需要起诉的,应当将该案件的全部案卷和材料移送独立设置的检察机关,由后者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预审法官制度在传统的刑事审前程序中占据中心地位。随着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及强调裁判者应当处于中立和公正的立场的理念,传统意义上的预审法官制度弱化或取消。根据现行法国刑诉法典的规定,只有重罪案件才进行预审,轻罪案件除法定情形外,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预审。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进行预审的案件数量只占检察官提起追诉案件的10%。而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德国、意大利先后废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预审制度。与此同时,检察官的地位得到提高。在德国,检察官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权主体,司法警察只不过是检察官的辅助侦查机关。
      综上,出于保证案件侦查质量、规范和制约侦查权以保障人权以及分流急剧增长的犯罪案件的需要,两大法系中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反映了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发展趋势
      
      (二)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功能决定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应以检察机关为核心
      从现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审前程序主要有如下诉讼功能:
      1.刑事审判准备。通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发现、收集、固定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提起公诉,为刑事审判准备对象和裁判依据。从法理上看,由于控审两种职能的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的贯彻,没有控诉,法官不能自行启动刑事审判程序。检察机关担负控诉职能,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从而启动刑事审判程序,法官只能在控诉范围进行审判。从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是该程序的决定者。
      2,保卫社会。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诉犯罪,惩治和震慑犯罪分子,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群众安全感。
      3.查清案件事实。通过侦查、审查起诉等诉讼活动,查清案件事实,既追究有罪的人的刑事责任,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4.保障人权。在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活动中,程序的进行直接关系着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刑事审前程序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人权的尊重程度,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使这一审前程序功能得以实现。
      5.分流案件,减缓审判压力。犯罪数量的激增、式样的变化,给各国带来沉重的压力。为了减轻对法庭审判的压力,各国纷纷建立审前分流机制,从而使审前程序既具有程序意义,又具有实体处理的意义。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起诉。对于轻微犯罪,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使犯罪人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其悔过自新,改恶从善;国家也减少了不必要的开支,节省了人力、物力。
      刑事审前程序通过发挥上述功能,达到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果离开了检察机关,刑事审前程序的上述功能就无从发挥。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应以检察机关为核心。
      
      (三)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要求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应以检察机关为核心
      实现公平、秩序、效率、自由,应当成为改革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取向。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平价值应当成为刑事审前程序设计的首要价值目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采取逮捕、搜查等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手段和措施,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后的处理等都要体现出适用法律的公平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前诉讼活动,落实程序公平的这两个基本标准,保障公平价值的实现。要通过提高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保障人权的水平,强化诉讼监督的力度,保证实现刑事审前程序的秩序价值。刑事审前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不能以效率作为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必须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实现效率价值,做到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时限较短,防止出现久侦不结现象,特别是要防止滥用延长刑事拘留和侦查羁押期限的权力,同时也要防止因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而挂案、拖案。刑事审前程序的自由价值目标,要求做到既要限制自由,又要保障自由,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应享有的自由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障。
      
      二、当前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活动未能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侦查活动缺乏必要的透明度,一些地方侦查阶段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很难全面介入,难以有效行使诉讼监督权。目前的提前介入侦查,仅限于为数不多的重大刑事案件,而且不够规范。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存在一定问题,表现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往往是为了尽早熟悉案情,为快捕快诉做准备,有的在介入过程中提出取证意见,客观上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之后的控诉职能,而忽略了侦查监督职能。
      
      (二)检警关系不顺畅,影响了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的贯彻
      立法上虽然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作为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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