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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

    时间:2021-05-03 20: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剖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约因素;对策
      侦查人员是与案件紧密接触的最主要的人员,无论是通过报案、举报、控告、自首,还是侦查人员自身发现的刑事案件,其作为介入侦查案件的第一人,侦查程序开始的第一人,对刑事案件的了解比任何人更详细具体。所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一方面有利于明确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起到表率作用,带动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促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制约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证诉讼过程中程序公正;同时也有利于查明案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
      虽然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已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但就新刑诉法颁布以来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容乐观,人们在观念上倾向于支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却很少落实到实践中,不出庭作证是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另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不出庭率高达90%以上,侦查人出庭作证率远远低于证人出庭作证率,更加印证了侦查人员几乎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因此,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约因素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当前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不明确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刑事案件复杂而繁多,在节省侦查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情况下只能让部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只有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才出庭作证,那么什么才是“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律并未做出明文规定。
      (二)没有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保障措施
      实践中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往往都是一些疑难或是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案件,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便是害怕打击报复,而法律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措施不健全;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定会造成诸如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的支出,但现有法律并未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致其利益受损的经济补偿权利。
      (三)没有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新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强制证人到庭的措施及相应的惩罚,证人出庭作证由过去的道义性转变为法律责任,然而本次新刑诉法却并未规定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外部刚性法律约束力,导致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也无可奈何。
      二、影响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影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在制约因素分析
      1.立法上的缺陷
      新刑诉法虽然已经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且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证人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人民警察”是否包含了检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法律并未做明确解释。另一方面在各方面侦查人员与证人都存在着不同,这也使侦查人员身份难以明确。例如针对证人不愿出庭的相关情形,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强制证人到庭的措施及相应的惩罚,第六十二条增加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住宅的保护措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住宿、就餐等经济补偿。然而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否也同样适用证人的这些规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说明。特别是对于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新刑诉法并未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侦察机关对于采用技术侦查、诱惑侦查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外质证。“诱惑侦查好似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它对侦破犯罪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运用不当则背道而驰变异为‘教唆犯罪’或‘引诱犯罪’,反而会伤及无辜。”[1]
      2.传统观念影响
      一方面是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自古以来重官不重民,官本位思想严重,而且这种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沿袭了下来。警察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因而往往特权思想严重,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有高高在上的明显优越感”[2]。“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观念至今仍然影响着绝大部分侦查人员,在他们看来,侦查人员代表国家侦查犯罪,出庭接受曾经被其拘留、逮捕和讯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不仅会降低身份、有损侦查人员形象,还会损害国家形象。另一方面便是厌讼的思想。受我国古代传统思想的影响,“无讼是求”“和为贵”“止争”的观念深入人心,绝大多数人不愿在法庭上抛头露面,对于他们而言出被传唤而在法庭上作证,极易被误人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
      (二)影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外在制约因素分析
      1.证据制度不完善
      本次新刑诉法对于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总体上对排除非法证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其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但是同时又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然而以什么形式予以补正解释,新刑诉法并未说明;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同时又保留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这两者也显得有些矛盾;第一百二十条增加询问过程应当录音录像,但并未规定没有录音录像有怎样的后果,以及新刑诉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但却未规定庭外提审会怎样,所以实践中若是法院或检察院要求侦查人员说明情况,侦察机关往往只是以一则书面材料说明。
      2.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第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影响。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但受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目的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着重强调惩罚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而轻视对人权的保障。这正是“审判公正观念的缺失,司法官员注重对犯罪的控制而忽视对人权的保障,法制权威观念的缺失的反应”[3]。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模式,使法院面临地位不高、权威性和中立性不足的危机,侦查起诉活动并不是为了审判服务,反而被认为与审判行为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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