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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视野下自侦办案模式转变研究

    时间:2021-05-03 20:02: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传统的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要求。本文认为,应该彻底改变以往“由供到证”的侦查办案模式,逐渐走向以证据为中心运用多种侦查方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新型办案模式上来。这种新型侦查模式的建立主要依靠侦查理念的革新、侦查机制的调整及侦查手段的应用来实现。
      关键词 自侦办案模式 特点 转变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21-02
      一、我国自侦办案模式的特点
      自侦办案模式是指检察机关按照管辖规定对自身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活动所形成的基本方式的总和。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基本上沿用的还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其表现是自侦部门在发现犯罪线索后,便着手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根据其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新发现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相符,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直至案件的侦破。这种带有明显职权主义特征的自侦办案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一)侦查结构封闭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全由检察机关自己决定并由自己实施,缺乏第三者的制约,因此检察机关的侦查结构呈现封闭性的特点。
      (二)过分依赖口供
      由于获取口供是获取其他证据的基础和源泉,因此侦查人员在想方设法获取口供后,尔后再获取其他证据将变得即快捷又省事,因而导致实践中案件的破获十分依赖口供的获取,特别是在贿赂犯罪案件中,整个案件活动全部围绕如何获取行受贿双方的口供来进行。
      (三)忽视程序正义
      在这种侦查模式中,由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特别依赖口供的获取,为了急于破案,导致部分干警在办案中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及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正义情形的时有发生。
      二、刑诉法修改对检察自侦工作的影响
      笔者认为,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对侦查工作的总体导向是让侦查工作跟上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治安形势和国际刑事法发展潮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提高辩护律师的权利以控制侦查权的滥用,并规制侦查活动更加符合法定程序,使控、辩双方的力量在侦查阶段趋于平衡,从而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而言,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内容:
      (一)律师介入提前
      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最大的影响是极大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该法全面完善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其最大亮点是明确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并将法律援助也提前至侦查阶段。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还进一步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控制,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应当予以排除。
      (三)传唤、拘传时间延长
      新刑诉法在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措施。
      (四)引入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从以上新增内容总体来看,一方面使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增强了辩护方的权利,使得控辩双方的力量在侦查阶段趋于均衡。但另一方面,该法虽然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以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但这对于传统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侦查办案模式有很大帮助,但这对于今后侦查办案工作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而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立案以后才能使用且启动程序十分苛刻,这对于检察机关突破案件到底发挥多大的作用有待观察。因此,新刑诉法实际上大大加大了侦查办案的难度,对以后的侦查取证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传统的侦查结构。如前文所述,我国的侦查结构是封闭的,但新刑诉法强化了辩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力度,初步建立起了侦查阶段的控辩格局,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侦查结构封闭性的特性。
      二是口供将变得更难获取。由于侦查阶段辩护权的介入,侦查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犯罪嫌疑人将会在律师的帮助下提高其反侦查的能力,侦查员对于其口供的获取将会困难重重。此外,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促使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的事实不供或者少供,这也进一步使得口供将更难获取。
      三是对办案程序的要求将更为严格。本次刑诉法最大的特点是对侦查权的运行从程序设计上来进行规制,辩护律师通过介入侦查阶段来制约侦查权的滥用,一旦发现侦查员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将提起对该非法获取的证据进行排除。因此,在以后的侦查活动中,遵循办案程序,让取证合法将显得尤为重要。
      三、自侦办案模式转变的路径选择
      显然,从前文关于新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性论述来看,传统的自侦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要求。笔者认为,应该彻底改变以往“由供到证”的侦查办案模式,逐渐走向以证据为中心运用多种侦查方法查办职务犯罪办案模式上来。这种新型侦查模式的建立主要依靠侦查理念的革新、侦查机制的调整及侦查手段的应用来完成。
      (一)侦查理念的革新
      1.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本次刑诉法的修改打破了以往只注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忽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的现状。如新刑诉法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规定无不体现着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维护。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对立统一、均衡发展的过程。因此,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应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收集证据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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