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法治中国建设的纵深发展探析

    时间:2021-04-25 12:01: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度重视未来法治建设,不仅提出指导思想,还相应地作出精密的实施安排。在立法方面,其所强调的科学立法,既包括逻辑科学立法也包括社会科学立法。在要求民主立法的同时,也需要顾及到立法的专业化。在行政执法方面,对行政权的制约是关键,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内涵。在司法方面,要实现在依法和公正精神指引下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十八届三中全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行政;依法独立审判
      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些文献对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提出指导思想,还相应地作出精密的制度安排与实施要求。从这个新起点出发,未来法治中国建设必将加快步伐。本文在遵循文献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就法治运行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几个环节方面的新论述及其意义,谈点粗浅体会,以求教于方家。
      一、科学与民主的立法
      良法、善法是法治国家的前提。实施恶法或酷法的国家,法律的地位越高,则对国家的祸害越大。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古代有秦王朝为鉴,西方纳粹法治的噩梦刚过去还没多久。制定一部好的法律,对国家而言极其重要,对立法者而言更事关重大。正因如此,卢梭才说:“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在剥削类型的国家,立法者制定法律常常将权利分给自己,义务分给民众,把少数权势富有阶层的利益法制化。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从国家的整体大局出发,制定出符合公意的法律。这就要求立法者对自身是无情的,而对大众又是充满感情的。立法者还必须洞悉人性,其制定的法律才能是人性化的。如果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为大家欣然接受,那么大家就会发自内心地遵守。反之,就会遭到普遍地抵制而无法实施,法律的尊严亦将荡然无存。总之,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是立法者的神圣使命。
      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是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它在此次三中全会中有鲜明的体现。首先,在科学立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决定》也提出,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的概念可以更进一步解析为两个方面,即逻辑科学立法与社会科学立法。逻辑科学立法,又曰形式科学立法,强调的是法律问题的用语表达的准确性,法律条文的逻辑一致性,法律文本的体系协调性等。德国的“潘德克顿”风格体现了德意志的严谨的思维,在逻辑科学方面值得我们借鉴。近来,我们也开始越来越关注立法中的逻辑科学问题。《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这就要求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位阶原则的指引下,对现行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形成前后、里外、上下在逻辑上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文本需要逻辑科学,同时优美的语言和通俗的表达也应是法律的追求。这不仅因为法律具有美的属性,也因为法律关照的不仅仅是法官与法学者的知性乐趣,更关照世间百姓的生活百态。人们之所以称赞《法国民法典》的部分原因大概也在于此。中共十八大以来,优美通俗的语言风格使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深受百姓的欢迎,甚至其中的许多话语成为了民间反复传诵的名言佳句。同样,法律若想在百姓中扎根生长,也必须使自己的语言风格具有生活的气息。社会科学立法,又日内容科学立法,强调的是法律的实施适用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调和社会间的利益配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法律的完善要坚持立改废并举,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数年前,有人被列车撞亡,铁路部门仅给付极不相称的700元补偿金,引来社会各界一片质疑声。但其赔偿标准却有1979年国务院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则可循。最终,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中,才有2007年通过、2012年又进行修正的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次《决定》提出的“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是法律国家(包括立改废)上的一件重大事情,接下来还将涉及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衔接等问题,相应的配套制度也需要完善起来。社会期望类似的明智决定都能被立法机构接纳而生效。为了达到科学立法,立法预测和立法评估是立法者进行立法常会采用的方法与遵循的程序。但两相比照,立法预测更有难度。社会并非自然,任何一种社会理论和任何一种社会预测都只是盖然性与或然性的,若我们依据预测结果进行立法,无异于拿社会当小白鼠做实验,是对人民的不负责。预测有其积极的意义,但绝不能作为立法的直接依据。这方面,邓小平早就说过:“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他虽意在推进立法进度,但也不忘强调立法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法律的成熟。成熟的含义是指时机的成熟,而不是指过度的预测。同样的道理,社会科学立法虽然要求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要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不能要求法律对社会的任何事项都做出绝对的明确规定。对此,一方面要看准有关的事项该不该由法律来管,比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写进去,使得社会上欢呼与争议并存。另一方面,即使属于应该由法律来管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适当模糊也是必要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勉强的准确比适当的模糊更为有害”的道理所在。
      其次,在民主立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决定》也提出了“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现代国家不同于古代社会的君权神授,国家政治的正当性是建立于人民授权的基础上。民主即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有权参与国家内部事务的管理。民主的追求不仅仅止于社会主义同家,同时也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优越性在于“是人民内部实质的民主”,不同于西方的形式上的金钱民主。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民主既是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又是政体(民主集中制)。因此,它必然成为我们的核心政治价值追求和我国一切法律的精神基础。尽管说民主立法包括诸方面的内容,但最重要的是立法过程的民主。“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不仅是民主的要求,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国家立法中的体现。“立法的公民参与”,既有别于“公民直接立法”也有别于“公民间接立法”(代议制立法),属于一种新型的立法模式。毋庸讳言,虽然公民直接立法是民主国家必然的逻辑要求,但鉴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实际情况,没有可能举行雅典般的“公民大会”来表决法律。现代国家大多实行代议制,但是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代表在表达民意方面难免有不全面和不充分之处,甚至民意可能被扭曲或篡改。因此在代议制的基础上加入公民的立法参与,就能较好地起到对代表的补充与防范作用。比如“中国人大网”上就设有“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目。谈到民主立法,不能忽略的是我国立法的专业化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我国立法专业化的措施主要是提高立法者素质的问题。立法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学历要求等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因素之一。另外还需要加以强调的是“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问题。这是我们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常委会委员需要专职,因此使得大部分委员都是兼职人员,立法工作成了他们的“副业”,这与立法工作的“神圣性”不甚相称。只有加大人大常委的专职化,使“在位”的真正“办事”,才能提升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或许为防止规定过细的缘故,这次三中全会没有对此进行再次强调。立法的民主化与专业化两者没有矛盾,而是互相促进的。提高立法的民主化,使公民能够积极踊跃地参与立法活动,亦会促使立法者更加慎重与认真地对待自己从事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专业化,使立法者能够以“行家里手”的身份全面深入地考虑和处理立法中的问题。

    推荐访问:探析 纵深 中国 法治 建设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