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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校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看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和完善

    时间:2021-04-14 16:03: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依托于高等学校自愿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自治组织,在近几年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援助类型,是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面临着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力资源短缺、志愿者身份受限制等困境。本课题将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入手进行研究,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问题与对策;发展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我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一次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70万件以上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但真正获得法律援助的尚不到25%。[1]本文所关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以高校大学生为主体,对社会开放,免费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在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法律人才和切实满足大众的法律需求两方面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发展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社会价值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可为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减轻工作压力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大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人员。我国有大量高校开设法学院,由有一定法学基础的法学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之下处理或独立处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有效减轻基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负担。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鉴于需要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绝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中涉及劳动纠纷、房屋拆迁、赡养等日常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难免会激化弱势群体和社会的矛盾。大学生法律援助为此类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途径解决切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弱势群体对社会的不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一定贡献。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学素养与实践能力
      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大学生最先接触到的是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区别于单纯的法学学术问题,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需要大学生了解社会实情,将成文法和法律思维应用于具体事物上。为了更好的完成法律援助工作,大学生需要足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法学学习的过程中或许能事半功倍。在进行普法宣传、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大学生能够在实践中巩固法学知识,加深理解,最终增强自身的法学素养与实践能力。
      二、我国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现状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以高校大学生为主体,对社会开放,免费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发展需要,对于完善弱势群体扶助体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提高法学学子综合素质均具有重要意义。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我国众多设有法学院的高校利用生源和师资优势,创建并发展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并与周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和联系。从另一个程度上,法律援助工作亦推动了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2]
      我国首个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之后,北大、人大、清华、复旦、华东政法大学等法律重点院校亦纷纷成立了各自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截止到2012年1月,我国已经有19个法律院校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实践证明大学生法律援助对政府基层法律援助起到了重要的、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
      以華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为例,它形成了一个“普法、咨询、诉讼、代理”四位一体的维权网络,服务对象从学生扩大到了青少年、妇女、老年人、下岗工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服务范围从校内拓展至上海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等组织,并且深入曹杨、岳阳、南京路、中山等多个街道近年来,在我国外交部的指导下,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承接了美国福特基金和荷兰、加拿大政府资助的关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国际项目。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已成功完成了60余次校级、区级和市级的活动,和17个单位建立起合作关系并进一步深入共建,接待咨询案件3600余件,得到了受助者的高度评价。[2]
      三、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性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大学生组成的自治社团,社团的管理和运行主要是由在校大学生在合理范围内自由支配。随着法援工作范围的拓展,渐渐显现出以下几点制度性问题:
      1.政府指导和活动经费的欠缺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等。但在事实上,大学生法援工作者几乎没有接受到来自政府的任意形式的指导活动,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亦完全根植于高校自拨经费和外界赞助。这不利于作为我国法律援助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健康发展。
      2.援助范围和对象模糊
      华政法援一直以配合政府法律援助部门为工作的主要方向,并对援助对象有定位。但由于缺乏政府部门的协助,界定求助者是否属于“弱势群体”是一个难题。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获取资源的简易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许多不适格的当事人利用大学生法援工作者来降低其诉讼成本或者别有用心。
      3.与其他法援部门缺乏交流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力量来自于由司法行政部门指派的律师,为义务无偿法律援助。实践中,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律师不愿将可获取的法援案件转移给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由于缺乏合作交流,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也无法移送一些疑难案件。从而导致了双方的“各自为战”。更有甚者,发展为争夺案源等不良后果,这极大地偏离了法律援助的初衷。
      (二)技术性问题
      1.大学生法援工作者自身的法律素养
      随着法援工作队伍的壮大,难免会出现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形。过分重视实践,反而暴露了法学基础欠缺的弊病。在市场经济的大熔炉里,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急剧增长,疑难复杂的案件数量亦逐日增多,法援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已达不到案件的要求之时,便是法援工作大打折扣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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