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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婚姻法》中的军婚保护制度

    时间:2021-04-11 16: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由此可知,现行《婚姻法》延续了对军婚进行保护的立法习惯,然而这种保护是片面的,他仅仅是站在保护现役军人的角度进行立法,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权进行了相对绝对化的限制,导致了非军人的一方的权利失衡。
      所谓“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我国《婚姻法》《刑法》均将对军婚做出了特别规定,由此可见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我国保护军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国共十年对峙时期,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规定军人同意为离婚要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综合吸收了上述内容:“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在抗战时期,还专门颁布了关于军婚的法规,如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1943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均对军婚做出了特别规定。在动荡的历史环境下,这种立法对于激励军人保家卫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在和平年代,对军婚进行如此的特殊保护是否合理呢?
      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非现役军人选择和现役军人结合,本身就需要很大的勇气,军人职业的不稳定性和高危险性都使得军人配偶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但是现行《婚姻法》在对军婚的保护立法中,仅仅是站在现役军人的一方,而完全忽视了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军人保家卫国,抛头颅洒热血的确值得尊敬,也需要立法为他们减轻一些家庭上的后顾之忧,但是他们的配偶又何尝不是应该受到关爱的群体呢?《婚姻法》对非现役军人一方的离婚权进行相对绝对化的限制,那么又有谁还敢和现役军人结婚呢?再者说,如果双方的确是已经没有感情基础了,现役军人一方却不肯离婚,对双方来说难道不是一种折磨吗?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婚姻法》想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让现役军人的非现役军人配偶对他死心塌地,丝毫没有人情味。再者说,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今天的时代背景无论如何都不能和战争时期相比,无论是社会文明还是婚恋观念早就与时俱进了,纵观世界各国,对军婚进行如此立法保护的也只有我国一枝独秀了。难道别的国家的军人都可以承受婚姻失败,只有中国的军人不能承受吗?这也太低估军人的素质了吧。
      从立法角度来看,将军婚从婚姻关系中独立出来进行特别规定,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重复规定、交叉规定,更是缺乏立法严肃性。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离婚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两点,以点是现役军人自己同意,另一点则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参照普通婚姻的条文。军婚和其他婚姻关系相比究竟有什么特殊性呢?难道仅仅是因为其主体是军人吗?那么世界上的职业千差万别,每一行都有其特殊性,难道要将他们全部进行特别规定吗?由此,军婚的特殊保护是没有立法依据的。在来看法律条文的规定,除了现役军人本身的过错外,其他情形的离婚是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的,立法的不严肃性就体现在此,撇开现役军人的本身过错不谈,大多数军婚的症结在于感情基础的减少,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而《婚姻法》此时此刻的角色就是在扮演着一个非要将他们扭在一起的角色。立法的目的本来是厘清权利和义务,结果却变成了,我不爱你我要离婚,你就算不爱我了我也不让你离婚的狗血剧情,两口子之间那点情情爱爱的事,还要通过法律去进行限制,这还有点立法的严肃性吗?这属于法律应该调整的范围吗?不得不说,在这个问题上,《婚姻法》有点越俎代庖了。
      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说,军人一方要求和非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形,立法并没有将它纳入军婚保护的范围,或者说立法者将这种军婚主体之间的另一种离婚情形去特殊化了。也就是说,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的难度是远远高于现役军人主动向配偶要求离婚的。这难道不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失衡吗?立法者将军婚从婚姻关系中指摘出来,用法律确定了其主体的特殊性,却又对发生在特殊主体之间的另一种情形不予考虑,默认按照一般离婚条款来处理。这种堂而皇之的立法倾斜合情合理吗?
      总的来说,笔者并不赞同将《婚姻法》对军婚的离婚做出特别规定。将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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