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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接管和改造——以苏南为例

    时间:2021-04-09 20: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接管和改造,奠定了新中国法制的基石。接管和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步骤措施、成败得失和经验教训,对于新中国法制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苏南地区国民党司法机关众多,其接管和改造工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关键词]国民党司法机关,接管,改造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8-0029-07
      
      随着解放战争在全国的逐步胜利,中共中央开始把工作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对国民党的机关、团体、企业和学校等单位进行接管和改造。学术界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对关于接管和改造国民党司法机关问题着力不多。笔者计划以苏南为例,详细分析接管和改造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指导思想、步骤措施、成败得失和经验教训,以填补相关的学术空白,也希望对今天的司法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苏南接管与改造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指导思想
      
      随着人民解放军对城市的占领,中央开始不断总结接管工作的经验和方法。1949年1月21日。中央书记处通过了《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这一文件是在总结接管石家庄、沈阳和济南等城市国民党司法机关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是以后接管和改造国民党司法机关的纲领性文件。这一文件明确了接管对象、接管组织、接管方法和接管后的处置四大问题:1.接管对象:国民党的各级各类法院、法庭、检察机构、监狱、看守所和反省院等。2.接管组织:军管会成立司法接管小组专门进行接管。3.接管方法:(1)人员接管:反革命分子或劣迹昭著为人民痛恨者,听候审理;无反革命或严重劣迹者,不加逮捕;技术人员可甄别录用。(2)档案接管:一切档案文书,照单检交。(3)人犯接管:革命分子立即出狱;汉奸、特务和重大刑事犯,不得释放;轻微刑事犯可以释放。(4)房屋、器材、图书和财务全面接管。4.接管后的处置:(1)委任政治坚强有工作能力者为各司法机关负责人。(2)原推事、检察官和书记官长等旧法人员,停止职务,经思想和作风改造后可甄别录用。(3)废止国民党法律的效力。(4)对留用的技术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1949年2月22日,中央出台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同时,中央还提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文件构成了接管和改造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指导原则,即粉碎旧的反动司法机关和制度、建立新的人民司法机关和制度。这一原则,既符合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又照顾到了实际情况,有效地指导了接管和改造国民党司法机关工作。渡江战役胜利后,苏南地区相继获得解放。1949年4月26日,苏南行署成立,管文蔚任主任,刘季平、陈国栋任副主任。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苏南行署组织了苏南各地对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接管和改造工作。
      
      二、苏南对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接管
      
      苏南行署下辖四个专区即镇江、常州、苏州、松江和一个直属市无锡市,人口约1200万,毗邻上海、南京两大都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苏南是国民党统治的核心地区,司法机关较多,共有高等法院1所(驻苏州)、高等法院分院1所(驻镇江)、地方法院20所、县司法处7所、苏州监狱及其分监各1所、镇江监狱1所、无锡监狱1所、地方法院看守所20所、县司法处看守所7所。此外,高等法院淮阴分院、南通分院,如皋、淮阴、南通、兴化和泰县地方法院流亡至苏州。因此,苏南行署共接管国民党司法机关计高等法院及其分院4所、地方法院25所、县司法处7所、监狱4所、看守所27所。
      渡江战役胜利后,国民党将宜兴、江阴、青浦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镇江分院的重要资财档案几乎全部带走,监所人犯均放之一空。同时,国民党将武进、常熟、太仓、南汇、昆山、嘉定、崇明、金坛、溧阳、吴江、松江、句容、丹阳、奉贤等地方法院的重要资财档案带走一部分。苏南行署克服重重困难,从资财档案、民刑案件、监所人犯和旧法人员四个方面着手,成功地完成了接管工作。
      
      (一) 资财档案
      对于国民党司法机关的资财档案,苏南行署接管的主要原则是:重要物资如枪支弹药、烟毒品、金银饰物,接收后随即提出库外,交指定机关处理;一般的家具文具等原地封存,交驻地机关或军队保管使用。在接管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资财档案损失的情况。如因驻苏州部队变更,大部分档案被搬出屋外,作废纸或燃料使用,高等法院苏州分院档案损失汉奸案件档案千余宗。苏州市还有人趁着解放初期社会秩序尚未稳定,冒充接管人员大肆行骗,接收枪支20余支、汽车2辆、囚粮囚衣等资财。
      虽然发生了上述情况,但就整个苏南地区而言,国民党司法机关的资财档案被成功接管,没有发生大的损失和破坏,为建立人民司法机关奠定了物质基础。
      苏南行政区接管国民党司法机关资财情况部分统计如下:
      
      (二) 民刑案件
      人民解放军占领苏南,国民党司法机关被军事接管,停止了一切审判活动,留下了大量已结和未结的民刑案件。苏南行署对此首先是全盘接收,然后按照新的司法原则进行处理。苏南行署接管的国民党司法机关民刑案件的情况如下(见后表):
      
      (三)监所人犯
      如上文所述,苏南一些国民党司法机关逃离时将监所人犯放之一空,给苏南行署的接管工作带来困难。解放军占领苏南地区后,立刻着手捕回被非法释放的人犯。其中,苏州市捕回了汉奸陈璧君、陈则民、沈靖华、沈文治、钱谦五名人犯。据不完全统计,苏南行署共接管国民党司法机关监狱
      (四) 旧法人员
      针对旧法人员,苏南行署按照中央的指导方针,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办法。思想较进步、政治上较单纯或有一技之长而要求工作的旧法人员,予以量才录用。思想落后、历史复杂、无长可取难以改造的,以及苏北的逃亡地富或老弱无能者,一律发给回籍证书并出资予以遣散回籍。留用人员经短期学习后,通过处理案件或复核案件等方式予以继续提高。一批旧法人员,包括原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法院院长、庭长、推事和检察官,被留用继续从事司法工作。
      
      三、苏南对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改造
      
      1949年7月,苏南各地的接管工作结束。苏南行署于7月14日作出了“关于建立苏南各级司法机构”的决定,正式开始了对国民党司法机关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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