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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综述

    时间:2021-04-09 04:01: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研究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国内外研究现状、造成学校体育伤害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归纳整理,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拓展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综述
      前言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社会体育的重要中间环节,也是增强学生体质进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有效手段。但由于运动本身的竞争与对抗性,学校体育意外伤害在所难免。而且近年来,由于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现行学校体育制度保障层面的不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不仅给学生造成身体与心理的伤害,同时也给学校教学、管理带来了很大影响,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冲击。因此,加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改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和事后处置措施,消除学生、学校和体育教师的后顾之忧,制度方面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1.学校体育伤害概念界定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目前尚无一个全面、准确的界定。张厚福等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体育教学或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学校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王伯超,黄丹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教学、课余训练、运动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所发生的学生实质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最后,很多学者倾向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进行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所、设施内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事故。
      2.研究现状
      2.1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才陆续出现了相关研究成果的发表。在“中国知网”检索“体育伤害”,查询到相关文献422篇;关于“学校体育伤害”的文献有375篇;从法律视角解读的有46篇;涉及高校体育伤害的文献仅有15篇;从制度上进行研究的有7篇;从体育伤害保障角度研究的仅有3篇。对比其他研究方向成千上万的文献检索,关于“学校体育伤害”的研究实在太少。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多集中在“学校体育伤害”的现状、责任归咎、原因分析及处理办法、风险规避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法律视角深入研究的不多,无论从研究角度、方向、内容等都存在不完整、不深入的特点。目前,在制度保障上的研究基本空白,没有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还存在百家各执一词的现象。
      2.2国外研究现状
      很多发达国家对“体育伤害事故”给予了足够重视,日本和美国都相对较早地出现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
      日本在处理这一类体育伤害事故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时引入了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1977年,日本学校事故研究特别委员会通过了"学校事故损害赔偿法案"和"学校灾害补偿法纲要案"。通过追究无过失责任的原则,达到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目的;以国家为赔偿主体、国家经费为主要赔偿金的形式,实现学校灾害救济补偿。
      美国将这一类伤害事故的性质界定为过错责任,并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学术界现存的很多观点是学者们在对校园范围内的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研究时所提出的,研究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尽相同。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比较合理的分类方法有两种。
      3.1以田曼露、魏勇为代表的,按产生原因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
      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另一类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后果的事故。按照发生的客观环境进行分类则分为教学中的事故和竞赛中的事故。教学中的事故又分为可预见性事故和非预见性事故。
      3.2从法律角度进行分类
      3.2.1学校主体侵权事故
      学校直接侵权行为包括学校体育设施事故、学校体育活动事故和学校违反法定义务事故。学校间接侵权行为事故包括体育教学中体罚学生、违反工作规程和违法组织危险性活动。
      3.2.2学生主体侵权事故
      此类主要包括一是体育活动中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与其年龄认知能力不匹配的活动;二是学生不听学校或教师劝阻,进行超越自身能力的危险性体育活动;三是学生或监护人隐瞒特异体质或特殊病情; 四是学校在己知情况下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五是其他过错导致的。
      3.2.3第三人主体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28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2.4共同侵权事故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一是主题的复数性;二是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三是结果的统一性; 四是责任的连带性。”对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而言,主体包括学生、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第三人及其他们的组合; 主观上他们具有共同的过错;客观上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人对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3.2.5意外事故
      因不可抗力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就是意外事故。主要包括: 一是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二是校外的突发意外侵害事件;三是学生自身突发疾病的伤害事故; 四是正常体育活动中不可预测风险。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
      在体育伤害事故产生原因上,国内学者的意见基本一致。总结为:一、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二、体育设施年久失修;三、第三方过错导致;四、学生自身健康原因;五、意外事故。
      5.风险规避方面的研究
      “风险规避”通俗讲就是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目前,不少学者就体育伤害事故提出了一系列的风险规避措施。有的从安全教育入手,教师素质及业务能力提高上进行规避;有的从管理角度入手,除了制度上的调整,还在器械维修上下功夫;最有价值的是部分学者在借鉴了日本体育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中国的体育保险制度。并认为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介入可以促进损害赔偿的实现,从而有效降低损失的严重程度。有学者提出,体育运动风险客观存在,可能会给参与到体育运动中的相关主体造成伤害,并进而使其生活受到影响。鉴于对损害进行补偿的需求,该学者认为,体育保险应当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借助于体育保险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给相关主体带来的损失。
      6.总结
      中国体育政策法规共37件,其中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缺少带有具体实施措施的法律性条文,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6件,部门规章20件。教育法规的不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机构设置、保险救济与法律保障等多方面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导致事故各方难以理清责任、转移风险效能低,限制了学生和教师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影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发生原因,妥善处理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对稳定体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体育工作正常开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小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81.
      [2]曾庆新.国外学校体育伤害的防范处理对我国的启示.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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