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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新闻报道“满足受众新闻需求”的合理解读

    时间:2021-04-08 20:04: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十几年来一直居世界首位。仅2008年,全国就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全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9起①。车祸事件中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双方当事人因车祸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等等,都容易引起广大受众的密切关注,具有较大新闻价值,新闻媒体历来都对车祸事件尤其是重大车祸事件进行追踪报道。
      国内对车祸新闻报道的研究,主要是从中西方关于灾难新闻报道的人本理念出发,分析报道中的视觉错位、用词轻薄、社会公德感缺失等低俗化倾向②,主要观点是认为当前一些车祸新闻报道缺乏人文关怀。许多研究者对此提出了对策,认为车祸新闻报道在细节、标题和用词上都应该用温情淡化血腥③,媒体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要选取恰当的报道角度④。对车祸报道产生种种问题的业务操作层面的探讨固然重要,但如果能从理论层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将更能深入触及问题的实质。
      笔者认为,对车祸新闻报道进行理论层面的研究,必须从受众新闻需求入手。因为新闻传播基本规律表明,新闻媒介必须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⑤,受众决定媒体是否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⑥。这一规律在根本上制约着媒体对“满足受众新闻需求”的解读。据此笔者认为,探寻车祸新闻报道产生种种问题的根源,就应分析媒体对“满足受众新闻需求”的解读。
      
      二、车祸新闻报道中受众新闻需求的内涵
      
      中国人民大学郑保卫教授指出:“受众之所以需要新闻传播,一方面是为了从中获取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为了达到获知的目的;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取对自己有益、有用的新闻信息,达到益己的目的。”由此可知,新闻需求就是受众在生产生活中,为了达到“获知”、“益己”的目的而对新闻信息产生的需要。传媒在较高程度上满足了受众新闻需求,那么它就遵循了新闻传播规律;如果不能满足受众新闻需求,那么它就没有遵循新闻传播规律⑦。因此,在车祸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如果要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就应该通过对车祸事件的现场即时报道、过程追踪报道、事后调查报道三个报道阶段⑧,一方面让受众了解车祸事件本身,另一方面也让受众获得教育和警示,这才能让受众真正实现“获知”和“益己”的目的。
      
      三、媒体对“满足受众新闻需求” 的三类不合理解读
      
      媒体对“满足受众新闻需求”的解读方式决定了媒体对车祸新闻的报道方式。从当前我国车祸新闻报道存在的种种问题来看,这些不合理解读归结起来可分为三类:
      第一,单向式解读。指车祸新闻报道只着眼于满足受众新闻需求,却忽视(或无视)报道行为对车祸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表现为在新闻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一些媒体为了“满足受众新闻需求”,将车祸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当成新闻,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如东部沿海某省级卫视在做一题为《工程车侧翻压住小轿车》的电视新闻报道时,电视画面中出现了工程车司机的驾照、身份证等,上面的个人信息一目了然。2008年10月10日深圳市北环大道发生一起车祸,当时各大门户网站都出现了《深圳官员车祸现场刨土救人被指做秀》的新闻报道,对深圳市交警局救援人员在车祸现场徒手刨土救人的行为表露出某些质疑。按理说,救援人员徒手“刨土救人”本应成为救援过程中最体现人性光辉的一幕,但我们有些媒体居然撇开车祸本身不顾,反而在报道中毫无根据地渲染刨土救人是“做秀”。这不仅违背新闻报道的一般原则,也是对救援人员名誉权的侵犯。
      第二,暴力式解读。媒体为了获得和传播更多有关车祸事件的消息,不惜违反新闻宣传纪律、抛弃“人本”价值取向。表现在新闻实践中,一是搅乱正确舆论导向,二是进行不当采访,对车祸当事人及家属亲友造成情感“再度伤害”。2008年10月11日,山西省政协主席金银焕车祸身亡,肇事车内人员为该省忻州市政协官员。对这起涉及省级高官的车祸事件,新闻媒体本应该严格按照党委宣传部门的要求进行报道,但有些媒体却对“满足受众新闻需求”进行暴力式解读,无视宣传纪律。如西部某直辖市晚报就作了题为《事发后欲嫁祸司机,与死者是否有仇怨尚待调查》的报道。该报道不仅有损党员领导干部形象,违反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而且也并未真正满足受众新闻需求,反而给受众带来更多的疑问和猜测。车祸新闻报道中的“再度伤害”更是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著名影星黄晓明不幸因车祸受重伤,香港某卫视专程派记者对尚未康复出院的黄晓明进行采访。采访中黄晓明明确表示“不愿意提起车祸”,但记者仍然就车祸提了很多问题。这种“再度伤害”式的采访显然缺乏必需的人文关怀精神。
      第三,狂欢式解读。这种解读方式是黄色新闻思潮的流毒,它导致媒体进行车祸新闻报道时,以大量黄色新闻手法来渲染车祸事件,尽煽情之能事以期“抓人眼球”,从而提高媒体发行量或收视率,获得更大经济利益,而“满足受众新闻需求”这一目的却被扭曲。在这种解读思维的牵引下,每次重大车祸事件都成为媒体的一场集体狂欢。表现在新闻实践中,就是媒体把满足受众新闻需求当成满足受众纯粹感官刺激的低级需求,大量使用各种惊悚、骇人的车祸现场视频和图片,热衷于报道有关车祸的各种不确传言、甚至编造假新闻。例如2006年1月4日南方某都市报一条题为《车祸起火一司机被烧焦》的新闻:“面包车被烧得支离破碎……驾驶室位置有一名男子,双手仍做握驾驶盘状,头部被烧黑,只有几片碎布粘在身上。”新闻配有一张令人惊骇的图片,图片说明为:“抢救人员用双手轻轻地把死者的头托住,将其尸体从汽车残骸中抬出。⑨”更有甚者,某网站将众多车祸现场录像配上激越的摇滚背景音乐,编辑成“惊险、刺激”的视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美其名曰:新闻不敢播报的车祸。这种狂欢式的报道只能让媒体朝着背离人性的方向越走越远。
      
      四、结合国内外新闻伦理准则及相关报道规范,合理解读“满足受众新闻需求”
      
      经前文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国内车祸新闻报道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媒体对“满足受众新闻需求”的不合理解读。本文结合国内外新闻伦理准则及相关报道规范,认为“满足受众新闻需求”的合理解读,至少应从新闻精神层面、法律纪律层面、伦理道德层面三个层面进行。
      第一,满足受众新闻需求必须体现神圣新闻精神的追求。所谓新闻精神,就是新闻活动者对待新闻活动的基本态度,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价值理想及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方法理念⑩。一方面,国内外规范都明确要求媒体应力争最大程度满足受众新闻需求,如:IFJ(国际记者协会)《记者行为准则》第一条就是“保证真实、尊重大众获得真实的新闻是记者的第一职责”{11},我国也要求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回应社会关切”{12};但另一方面,国内外规范也要求新闻报道时刻彰显对神圣新闻精神的追求。我国明确规定“对报道的事实和内容,必须认真核实,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13}。国外也规定有误报道必须更正,不得耽误{14},并杜绝虚假报道以制造轰动效应。这都充分体现了新闻精神中求实为本的科学精神。
      第二,满足受众新闻需求必须坚守严谨的法律意识。国内外车祸新闻报道规范在满足受众新闻需求和遵守法律之间,较好寻求到一个平衡点。如法国新闻界(1938)一条历史悠久的条款几乎成为格言:“不得将自己(记者)的角色混同于一个警察”{15}。我国也明确要求新闻报道“不得侵犯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16}。国外规范还更详细地要求“不可使用侮辱性字眼或恶意诽谤当事人,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论战”,“报道内容不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也不损害无罪推定在先的原则”{17};每个人的名誉和个体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除非他危害了公共利益,否则不应该将其私人生活予以报道{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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